關懷國營事業發展函 受文者:立法委員 傳真機:235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星期四 檔案編號:關懷國營事業發展第一次陳情案1030605-1 附 件:向行政院長陳情書如附件 發文地址:23143新北市XX區XX路XX號XX樓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主旨:國營事業具有政府施政之國家政策,並負有以事業養事業及完成立法院所定繳庫盈餘之特性,懇請
委員體恤各國營事業經營之特性,讓各事業依業務需要合理用人,敬請鬆綁各國營事業用人員額,莫讓政府機關成為人力外包或大量使用自然人承攬之方式用人,事實上上揭用人方式,皆採每年由同一自然人得標續約承攬,本質上就是「假承攬真僱用」,政府不宜作不良示範,國營事業應帶頭落實「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對相關勞工之保障。 說明: 一、
國營事業(公司)除受國家委託辦理公用事業並肩負社會服務責任與義務外,參照公司法第1條規定仍須「以營利為目的」,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國營事業之用人,仍比照行政機關用人原則,以員額管控國營事業,漠視事業經營之真諦,以行政機關思維管理國營事業。 二、
懇請 委員:當行政院將相關鬆綁員額案,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時能惠予支持,請給予國營事業更寬廣、更有經濟效益方能符合事業永續經營環境的用人須要。
尤是之故,祈請 委員大力協助!
正本:行政院人事總處人事長黃富源先生 〈傳真寄陳:FAX 02-23975565〉
行政院勞動部部長 潘世偉先生 〈傳真寄陳:FAX:02-85902960〉
關懷國營事業發展關懷人: 廖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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