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日期: | 1000513 | 收文文號: | 1000073243 | 姓 名: | 先生 | 電子信箱: | yahoo.com.tw | 主 旨: | :郵差的心聲 自從郵政改制郵差事責任制沒有加班 |
收文日期: | 1000513 | 收文文號: | 1000073243 |
收文日期: | 1000513 | 收文文號: | 1000073243 |
收文日期: | 1000513 | 收文文號: | 1000073243 | 您好: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100年5月11日函轉台端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與其勞工約定之勞動條件均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時工作(加班)之必要時,除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外,亦應徵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另,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至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勞工於出勤後,雇主尚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亦不得恣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另查同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勞工如已有例假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另,為督促雇主遵守法令,本會衡量當前國民所得及經濟成長均較民國七十三年勞動基準法立法當時大幅成長,該法原定處罰數額已不足以達成該法保障勞工之目的,為遏止雇主違法行為及保障勞工勞動權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於100年4月21日審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草案規定,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將加重處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