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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103060552.1中華郵政代稿函覆交通部自然人回覆函

案件編號:103006552.1中華郵政代稿函覆交通部自然人回覆函


由:有關署名「廖進興」君致本部民意信箱,陳情貴公司將部分工作以「自然人承攬」等情一案,茲檢附原陳情書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請查照妥處逕復並副知本部。

發文日期:1030609日發文文號:1030096223

回信內容:


親愛的廖先生您好:
  有關您反映政府機關()辦理自然人承攬業務,係將「雇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一節,經轉據中華郵政公司查復,說明如下:
一、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準此,該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二、郵件投遞係依郵件封面地址逐一投送,為一專業工作。為利工作進行,該公司以郵件量多寡、投遞區域廣狹為標準,劃分投遞區段,每區段由專人負責。工作人員除須熟諳遞送技能外,另須瞭解投遞區域之地理環境、居民生活習慣等。旨案除考量偏遠地區投遞工作之獨立特性、分布區域遼闊與郵件數量稀少等因素,另實亦配合政府就業、發揮在地人服務政策而推動。開辦時,經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核可後,始予開放自然人投標。
三、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該公司辦理外包工作承攬人招標時,除依上述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外,另參酌當地同質性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最高價金可達新臺幣35,500元。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廠商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
四、該公司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採購法及民法承攬之相關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法辦理。
您不吝賜教,謹致謝忱,併祝閤家平安、快樂。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369
只要提到中華郵政上揭敘述就是中華郵政與交通部的制式回覆函,因此小郵工才另改「國營事業發展關懷人」之名,行文總統府、行政院、人事總處、勞動部等政府機構,看上揭各個機關如何回覆。小郵工敬PO
一堆爛人,回答那是什麼答覆。已含勞健保,現在重點是我們出事那誰給我們保障。那請部長告訴我們,我們應該保哪個機構或工會。真所謂官官相衛。請問現在外包有幾個領到35500。至少我知道我們這局都沒有。
郵局說經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核可。建議廖大發函公共工程委員會問問,看看他們怎麼說? http://www.pcc.gov.tw/
線上網友有誰知道公共工程委員會便民信箱?若網友知悉請PO網告知,小郵工將去函夾帶總公司代稿函覆文,再比較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答覆函說明二、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託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本案尚待宜蘭縣政府勞工處針對小郵工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向宜蘭縣勞工處長舉發案1030416案,該案即是針對上揭說明二、辦理。小郵工敬PO
剛才去電宜蘭縣勞工處主辦科員張小姐:答覆是目前還在進一步瞭解中,若有疑問會再來電小郵工洽詢。小郵工敬pO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http://www.pcc.gov.tw/ 網頁最左下角有意見信箱連結
http://www.pcc.gov.tw/pccap2/BIZ ... ;bid=BIZS_F00000001
主委信箱 secr@mail.pcc.gov.tw
政府採購問答信箱 gpl@mail.pcc.gov.tw 或傳真 02-87897604
採購稽核檢舉電子信箱 audit3@mail.pcc.gov.tw
案     由:廖進興反映自然人承攬一案103006522
發文日期:103年06月11日
發文文號:1030094866
回信內容:
收件者: 廖進興 君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君  您好:
  來函所陳有關中華郵政公司自然人承攬、招募等節,經轉據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將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資歷滿2年以上者,能依勞基法第9條立法精神,與約僱人員僱用要點以「招募」方式,將相關人等改聘為約僱人員一節: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6日書函略以,勞務採購係包含勞務承攬及勞動派遣…而勞務承攬就投標廠商之類型,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至自然人承攬,依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爰中華郵政公司與自然人承攬廠商係屬民法之承攬關係,與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確認勞動契約為定期或不定期類型無涉。
(二)復依立法院95年決議:「國營事業機構之用人原則…,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辦理…」。另交通部101年5月16日函略以,各事業機構依所具事業特性及人員屬性,自行擬訂通案性之人員甄選進用規定(含…約聘僱人員…)報部核定,作為辦理人員甄選進用之準據。是以,自然人承攬廠商如有意進該公司服務,得報名參加該公司「從業人員甄試」或「約僱人員甄試」,經錄取後,可改僱為職階人員或約僱人員。
(三)經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國營事業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郵政改制公司後,仍屬國營事業,新進約僱人員均依上開規定及中華郵政公司約僱人員僱用要點公開辦理甄選。倘自然人承攬人員擬任約僱人員,得於該公司各等郵局辦理約僱人員甄選時,依規定參加甄選。
二、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自然人承攬投遞作業係「假承攬真僱傭」一節:
(一)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準此,該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二)郵件投遞係依郵件封面地址逐一投送,為一專業工作,為利工作進行,該公司以郵件量多寡、投遞區域廣狹為標準,劃分投遞區段,每區段由專人負責。工作人員除須熟諳遞送技能外,另須瞭解投遞區域之地理環境、居民生活習慣等。旨案除考量偏遠地區投遞工作之獨立特性、分布區域遼闊與郵件數量稀少等因素,另實亦配合政府就業、發揮在地人服務政策而推動。開辦時,經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核可後,始予開放自然人投標。
(三)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該公司辦理外包工作承攬人招標時,除依上述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外,另參酌當地同質性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最高價金可達新臺幣3萬5,500元。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廠商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
(四)該公司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承攬之相關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法辦理。
謝謝您來函賜教,順祝闔家平安,事事如意。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3年6月11日

這是今天收到的代稿函覆文,請網友參考!小郵工敬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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