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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聯合報的頭版新聞

今天聯合報的頭版新聞

勞委會昨天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派遣與一般員工同工同酬

【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勞委會昨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除明確定義派遣公司、要派公司(用人單位)和派遣勞工間的三方關係,也負面表列禁用派遣的七種職類,其他職類使用上限則不得逾占雇用總人數的百分之三,派遣工和一般員工還須「同工同酬」派遣工若在同一單位工作超過一年,有權要求轉為正式員工,但未訂罰則。


草案未來三讀通過後,公私部門均適用(相關詳細內容請網友自行購報參考)


本案能順利看到政府有關部門終於開竅,了解勞工薪資水平倒退十六年之癥結,但若未訂罰則,公部門或可能率先落實派遣工保護法,一般民營事業若無罰則,相關派遣勞工之權益恐無法彰顯與落實,祈盼有心人各寫一封信至
馬總統、行政院長、勞委會、各黨立法院黨團表達希望將罰則明確立法,藉以讓公、私領域各個職場都能獲得立法之實質保障。


本法案能順利推出是由各界關心勞工事務各領域的人共同努力才初見成果,小郵工不敢攬工,只是將本案在小郵工之電腦檔案抽取貼用張貼供有志之士參考,個人相信各界關心勞工權益的學者,專家,機構都曾和小郵工一樣的付出與努力,尤其是「台灣勞工陣線」的付出鉅偉。(小郵工敬PO)
昨日已獲得中華電信黔理事長留言,他表示目前人在外面,等他回辦公室再看我給他的資訊,才跟我聯絡,此外:其他有關資訊請點選「小郵工隨意窩或小郵工facebook或簡單點選:小郵工三字亦可連結。所有有關資訊除PO在本網站外亦同部張貼上揭相關連結。若要私下與小郵工連絡留言,請e-mail至小郵工電子信箱:chpcliao@yahoo.com.tw
小郵工敬PO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宗旨)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 2 條
(採購之定義)⋯⋯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
僱傭等。
第 3 條
(適用機關之範圍)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第 5 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第 6 條
(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
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
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
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第 7 條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
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材料、設備、機具與
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
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第 8 條
(廠商之定義)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
、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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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郵工 po採購法是想請網友們共同注意採購法第7條明定: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4小時前 · 讚
..小郵工 這裡要強調的是郵差工作與窗口臨櫃業務是中華郵政的核心工作業務,非政府採購法第7條所列舉之項目,中華郵政目前所用上開人員在任滿一年後應依勞委會日前所通過之「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精神,讓外包人員轉任為「約雇人員」以落實勞基法對相關勞工之保障。4小時前 · 讚
..小郵工 此外:依該法第7條:營運管理這一項,依上開法令意旨,營運主管人員才應依該法外包採購,如92年改制公司後對外公開遴選「董事長」一職,第一任董事長許仁壽先生,具有財經專業理財背景,在許董任內不僅打消了中華郵政未實現投資損失800多億元,更在他任內為郵政賺了二個股本。也由此可知:郵政最需要的是如許仁壽先生等之管理營運人才,而非郵差或窗口臨櫃等郵政核心事業服務等人員委外,若照事業目前認知:豈不是所有郵差或窗口臨櫃工作都可外包,也就不用再年年對外招考,這樣豈不更節省用人成本?
小郵工敬PO
昨日已和台灣勞工陣線孫兄達成初步共識,中華電信緒中兄並委由孫兄代為聯絡,因我電腦通訊錄之資訊是舊的,上網查資料亦無所獲,昨日自勞陣取得新得e-mail資料後以重新e-mail給緒中兄,目前尚需等候他的應允。〈基本上這是屬全國性的議題,所以必須要從源頭從立法院辦理公聽會,而年底七合一選舉前是最好的時機,看馬江體制的政府重視不重視勞工選票〉
小郵工敬PO
昨日已和台灣勞工陣線孫兄達成初步共識,中華電信緒中兄並委由孫兄代為聯絡,因我電腦通訊錄之資訊是舊的,上網查資料亦無所獲,昨日自勞陣取得新得e-mail資料後以重新e-mail給緒中兄,目前尚需等候他的應允。
小郵工敬PO
樓上網友
本案非僅郵局所為,乃政府政策問題,須透過修法方能解決,目前尚待中華電信張緒中兄及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邀準共同商請立法委員,召開公聽會,才有機會一次解決「派遣與外包人員」之問題,勞委會目前只針對派遣工提出修法,且罰則不足,對相關派遣工恐無實質幫助,此外:外包人員這一塊未見主管機關勞委會關注,因此有必要一次解決「派遣與外包」人員權益問題。
小郵工敬PO
ZZZZ 鬼島
案件編號:103001904

案     由:郵局退休員工廖進興投稿聯合報民意論壇政府應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103001904

處理情形: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3001904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先生 您好:
  有關您本(103)年2月7日反映事項,經轉據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控管員額,依照行政院90年5月4日所頒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政策法令規定,將原委由兼投代辦所之投遞工作改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會釋示,案關外包工作,得開放由自然人承攬。相關採購程序,亦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有關保障勞動權益部分,已依工程會訂頒契約範本訂定,履約時並查驗承攬人勞健保險等投保資料,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政策。
三、現行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工作辦理方式,於法有據,並無故意規避勞基法。惟為保障勞工權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避免衍生無謂爭議,未來將持續督導各郵局持續落實履約管理,視實際需要逐步縮小委外規模,改由該公司人員自行抵補,並鼓勵承攬人員參加該公司人員招募考試。
四、考量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人員之薪資及利潤,參酌民營同業薪資行情,已於100年8月提高每月承攬價金之上限,調幅為4.4%,未來仍持續適時檢討合理調整承攬價金。
五、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3年2月11日

小郵工敬PO
勿讓這一代新鮮人淪為派遣與外包的就業慘境
很高興看到中國時報日前新聞報導了勞委會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馬江體制的政府終於感受到勞工薪資倒退16年的癥結,即在於政府各機關率先大量以「採購法」為藉口,將大量事務分割,以外包或和派遣公司訂約,以「假承攬真僱用」之方式規避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而「勞務外包」這一區塊更是勞委會及政府各部會要加強腳步檢討的標的。
勞委會自從於2008年1月公告政府機關的7.8萬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本以為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將受到保障,未料政府機關卻以另一種方式剝削勞工,帶頭違法,以有計畫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但實際上卻依然對所謂的「承攬者」進行實際的指揮監督,名為承攬,實為僱用,甚至導致原本的離職行為變成違約行為,需負擔違約金。此外,一般承攬者其工作應為特定的專技勞務,諸如:資訊維修之專業特定性工作等,但此「承攬者」卻實際上從事一般公務例行業務。政府此大量採用「自然人承攬」的政府採購行為,完全視勞基法為無物,且將成為民間企業最壞的示範,應立即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而根據勞動部門的估計:臨時工、外包人員和派遣工的人數居然高達五十七萬人,較馬政府執政之前暴增七倍,馬、江體制政府帶頭示範的結果,更讓年輕人比民進黨執政期更陷入惶惶不安的就業環境。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目前正履約中的採購案裡,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國營事業共有5978筆自然人廠商採購案,其中以自然人「假承攬,真僱用」的方式,如鄉鎮公所將所屬的臨時人員直接全數變成承攬人,企圖切斷僱用關係,更有許多行政單位直接將業務變成勞務承攬,例如:中華郵政公司將大量的郵件投遞業務與窗口臨櫃勞務委外招標,2009年約有340名穿著郵差的制服騎著自己的機車自己的油送信,但卻是郵局的個別「自然人承包工」,中華郵政並不將他視為員工。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抄水錶的業務勞務委外給約200人承攬;國史館勞務委外「編纂行政人員」、「庫房管理人員」;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更是從行政企劃、行政祕書、新聞連繫、政策研究,全數變成勞務承攬人。
  前述許多勞務委外採購的內容,也就是「自然人承攬」的模式,有許多怪異現象:
1.將一年的薪資與保險費累計成為一定金額的勞務採購案,然後在承攬契約當中,強制要求承攬人要自行去參加勞健保。
2.要求中途離職,即是視為契約不履行,要違約賠償。
3.有「保固期」規定,也就是承攬契約結束後一年內,如發現該業務成果有缺失,將必須賠償。
4.如果請假,必須協調其他相同單位的承攬人代理。
5.許多招標案的公告日期與截止日間格只有一天,顯有內定人選之嫌。
  其實該「承攬人」根本就在該單位的辦公桌上辦公,且在承攬契約上,也都有規定必須接受該單位主管的日常指揮監督與人事考核,因此根本就是僱用關係。政府帶頭違法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以此瞞天過海規避雇主責任,為民營企業做了最壞的示範。若所有民間企業都以自然人承攬來偽裝僱用關係,那勞基法與相關勞工法令將完全被摧毀,台灣勞工權益將頓失法令的保障。
     政府近年來除了大量使用假承攬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外,亦大量以勞務外包方式進行勞務採購,卻容許得標廠商與其勞工簽訂違法之勞動契約,致使被派至政府機關工作的勞工,其勞動權益嚴重受損,如98年1月開始,研考會將事務性工作委外,其承攬公司竟於勞動契約中訂定「請假需於三日前告知,否以曠職論,並扣日薪2千」、「勞動節出勤無加班費用」、「請假者由公司派任代理人,每日扣薪9百,若自行找代理人者則自行給付代理費用」,甚至雖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卻又規定公司若與研考會提早解約,則勞動契約亦解除;若研考會延長合約,勞動契約則視為延長。此等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實際用人單位的政府部門卻視而不見。
  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立即檢討配合勞委會制定「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立法精神修正勞務採購辦法,禁止政府機關的法定業務進行勞務委外的採購,自然人承攬的歪風必須立即被禁止,目前已勞務委外的案件,如果有對承攬人進行指揮監督及到期續約者,應立即將相關人等之身分,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契約工」,或者會同勞委會制定更符合善盡社會責任的「派遣勞工與外包人員保護法」,藉以落實勞基法對勞工應有的的保障。

投槁人:廖進興  中國國民黨13.14.15全會黨代表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有派遣工保護法~~為何獨漏勞務外包????
外包是最可憐的一群
有派遣工保護法~~為何獨漏勞務外包????
外包是最可憐的一群
就是因對工會不抱期望,所以才跨業尋求中華電信與勞工陣線共同協助。小郵工敬PO
小郵工之作法向有一貫之步驟,首先是任何之作為必先考量是否會傷害到郵政形象,外包人員權益案已尋求中華電信張理事長緒中與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的協助,看能否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協助事業單位從立法上根本解決問題,概因本案需法令鬆綁,且案關全國之各公、民營企業及政府機關之「外包人員」一體適用,所以本案非僅關乎郵政事業而已,需廣納各界之力量共同解決。
小郵工敬覆
從上篇第19樓與富雄兄對話可得知 民國99年就已向工會反映
江理事長表示希望我給工會一些時間
而今年已民國103年
第16樓所謂 還需要一點時間 能相信嗎?
早期和富雄兄的對話
富雄兄:
感謝您在第一時間繕打並e-mail至信箱,希望沒造成您的困擾。
我剛洗完澡第一次在大陸寬頻上網,摸索了一陣子才連上線,覺得很有成就感,關懷郵政系列99-1有關我個人對工會的剖析,已造成他們很大的壓力,上週三曾造訪中華郵政工會面對面和江理事長與藍祕書長......等多人就不定期約僱人員與個人承攬外包投遞人員未來的出路與願景充分交換意見,江理事長表示希望我給工會一些時間,他們一定會盡全力促成我的期望同時也是代表大會通過的案子,看江理事長對我所發關懷郵政系列99-1對工會的說法頗為在意,我笑而告知:那是策略運用我先扮黑臉讓工會有理由、有立場和總公司主事者溝通......,第二天工會的「快訊」就白紙黑字表示該案與外勤佐設置是工會目前最優先的目標〈這本就是我發行關懷郵政系列99-1所希望的結果,成功不需在我,最後目的能達成才是最大的果食〉。
再次的感謝您一路相挺,再談!

小郵工敬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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