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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SCLUB雲端專屬主機己開放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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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樓上幾位大大的見解在前提上有很大的差異性
可說是有點雞同鴨講了.....
版面所指的  其實不是從業 而是由外包轉向不定期約僱
其差異在於雇主的責任  外包是非常剝削基層勞工的方式 勞健保還得由他們自己支付
這不是一個國營事業應該做的事
約僱也是郵局的正是員工  不要把他當成從業 目前依制度而言 從業當然是要考用的
所以兩邊論點立基上不太相同  有點對不上了
幫助他們爭取落實勞基法?但勞基法並未規定須將外包承攬人員轉成正式人員啊
況且如果將外包承攬人員轉成正式人員,那外包分揀信件的,外包的郵車司機甚至是清潔人員
他們是否也該比照辦理?屆時不就天下大亂了嗎?更何況現在很多媒體盯著郵局,如果搞內部漂白
一定會被披露,到時一定會被考生檢舉,這樣對郵政是好的嗎?台電中油及台糖也是公司啊,他們也有很多外包人員啊,他們的外包也不能成為正式人員啊
有考試能力的人不一定做的下去且離職率高,中華郵政公司既然是公司組織,自然應忠誠落實勞基法這是法令對勞工的基本保障,而且進用不定期契約工郵政用人更加彈性,只要能在郵局工作的人,全體郵政人都有責任幫助他們爭取落實勞基法,此外透過外包商進用承攬人根本就是圖利特別廠商,請我郵同仁、工會領袖共同努力,早日完成讓全體郵政人都能安定的在各個工作崗位戮力於郵政職場。小郵工敬PO
所以每個人的角度不同
對自己有利的就說是好法
對自己不利的就說是惡法
我知道這個版的版主絕對容不下我這個言論一定砍文  
但我仍要說的是
或許你認為勞基法是說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但勞基法並未規定中華郵政必須把現行外包承攬人員轉成正式員工
以此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定中華郵政必須將職缺公開招考
你可以不認同 但是我們的法律規定就是這樣
我想不透的是自92年改制公司之後中華郵政已經辦過好幾場從業人員甄試
一百年甚至辦兩場
97年後的考試又增加"面試"
這麼多的考試機會為何外包承攬人員不願意去把握?
只要利用周休二日時好好努力
今年不過在拚明年
同樣的科目念個幾年 一定考得上的
只是大多外包承攬人員都不願意去努力罷了
小郵工已將本案重新整理張貼於小郵工部落格及郵務工會各相關部落格,希望喚起各級工會理事長注意共同努力為外包承攬人員盡一份心力,且拭目以待。廖進興敬PO
原PO文網友所言應有努力空間,當年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聘三個月才能再回郵局工作,工會努力多年均未成功,是小郵工向行政院謝前院長長廷提出陳情,並經勞委會開罰、媒體披露,郵政公司才從善如流將11個月改成不定期契約工,我更稱勝追擊爭取每年晉級調薪也都獲准,感覺上民進黨執政比較同情弱勢勞工,在郵政92年改制期間是民進黨執政,在八年期間小郵工為捍衛郵政專營權曾多次行文行政院與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都能很快獲得回應,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但感覺上在陳情時回覆時效很慢且大多沒什麼效果,連我這個曾連續當選國民黨13.14.15.連三屆的黨代表都看不下去,原PO文網友之建議在民進黨執政時應該可行,但在現下國民黨執政我就沒有多大把握。廖進興敬PO
勞基法是法  國營事業管理法也是法
縱使你說的對"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也不代表中華郵政公司有責任必 ...
Guest from 114.38.248.x 發表於 2013-2-1 23:40


你沒看清楚~~
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
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任合法皆有一定的適用規則,

勞基法是法,國營事業法是法
但勞基法位階高於國營事業法
若後者抵觸前者,則以前則為優先適法
不然 貴公司怎在近年來因違反勞基法被開罰
縱使郵局解釋一堆理由....
我聽你再放
那現在   存在的不不定期契約工 有經過公開考試嘛??      是什麼情形

要就公平一點
反正小蝦米怎麼能對抗吃人夠夠的公司
所以法條是死的~~~剝削外包權益是真的
勞基法是法  國營事業管理法也是法
縱使你說的對"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也不代表中華郵政公司有責任必須將外包承攬人員納為自己的員工
依照國國營事業管理法31條的規定 進用人員必須經公開考試為之
外包承攬人員還是努力準備考試為上策 現今這個年代旁門左道已經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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