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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當然是圖利外包人員啊..
上面不是明白寫著了嗎..
違法的是「自然人承攬的外包人員」
欸    對政府失望
對郵局更是無言

真不曉得外包的存在    是為何
到底是圖利哪些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
親愛的市民:
您好!本份滿意度調查表主要目的是想了解您對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需求及相關意見,您的答復,將由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做整體性處理及統計分析,以持續了解並強化後續作為。如果您滿意我們的處理情形,也期望您能告訴我們,給我們鼓勵與支持,謝謝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上

1.請問您本次提出陳情的時間: 102    年 5    月  23   日。
機關回復之發文日期: 102    年 5    月  19   日及字號:1020014186                           
  陳情事由: 請勞委會協助查核中華郵政有無規避勞基法                                                                 
懇請郝市長審慎交辦市府團隊處理本陳情書                                                                 


2.請問您本次是透過那一種方式提出陳情?
□(1)書信    □(2)電話    0□(3)傳真    □0(4)機關電子信箱    □(5)親自至機關


3.請問您本次陳情事由是第   1   次向該機關提出。

4.請問您對本次陳情案件之機關處理情形是否滿意?(答(4)、(5)者續答第4-1.題)
□(1)非常滿意    □(2)滿意    □(3)尚可    □0(4)不滿意    □(5)非常不滿意
4-1.請問您不滿意的理由?(可複選)
□機關處理時間太慢             □機關人員處理態度不佳
0□答復內容沒有具體明確         □答復內容為制式例稿,欠缺誠意
□答復內容與實際處理情形不符   □曲解法令或引用法令錯誤
□0處理結果沒有考量民眾需求     0□相關單位推諉責任(如            )
□其他(請說明                                      )                                                                                                         

5.您針對機關本次處理情形不滿意事項之補充說明(或檢附其他書面資料寄回):
市府團隊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妥善比較「勞基法」與「國營事業管理法」與行政命令之比較位階,「勞基法」為特別法,其法律之位階應高於國營事業管理法與行政命令,中華郵政規避「勞基法」第9條立法精神,各有關部會、局未能依法令位階對中華郵作適當之裁罰,陳情人深感遺憾。
※        註:針對本調查表,您可反摺後免附回郵,寄至臺北市政府研考會,或
透過傳真方式回傳(傳真電話:02-27234201)。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廣告回信
姓名:廖進興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登記證
        北台字第九九一號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11樓東南區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收
我會極其慎重處理本案,目前尚在徵詢中華電信張緒中理事長之意見,並靜待台北市勞動局之正式回函,再決定下一步該如何進行。廖進興敬PO
處長:外包派遣問題並非只存在我郵中華郵政,中華電信亦有,感謝您重視我的建議並妥善因應提報董事會轉呈  大部處理,我會耐心等候。
另:台北市勞動局主辦科員於昨日下午6點來電表示,外包投遞與窗口臨櫃業務非屬「定期性工作應屬不定期性質」,但主辦科員表示中華郵政依採購法招標並未違法,違法的是「自然人承攬的外包人員」,主辦人員要求我提供所有外包自然人承攬之詳細資料,據以對所有外包之自然人進行「勞動檢察並依法開罰」。
而很奇怪的現象是:中華郵政豈可和違法的「外包自然人簽約」?附件檔案中華電信外包派遣工問題.doc 全部下載
廖進興敬PO
外包就該死 為郵局付出ㄌ青春 得來ㄉ只是屁 說要外包考試 最好妳每天都送到很晚很累 眼睛累 還要看書讀書 妳們這些大官 不然妳來送看看 反正外包在怎樣為郵局付出 都是屁 錢領那麼多 硬的區段都給外包 妳們還有良心嗎 我們外包就是笨很好被凹 妳們有尊重過我們外包ㄇ 唉 要寄東西我甘願給黑貓送 郵局連給郵差打電話給客服ㄉ錢 都要由郵差自己付 外包錢不多 挨 郵局妳也太會算ㄌㄅ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835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先生 您好:
  有關您本(102)年5月19日反映事項,經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控管員額,依照行政院90年5月4日所頒定「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政策法令規定,將原委由兼投代辦所之
投遞工作改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會釋示,案關外包工作,得開放由自然人承攬。相關採購程
序,亦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有關保障勞動權益部分,已依工程會訂頒契約範本
訂定,履約時並查驗承攬人勞健保險等投保資料,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政策。
三、現行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工作辦理方式,於法有據,並無故意規避勞基法。惟
為保障勞工權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避免衍生無謂爭議,未來將持續督導各郵局
持續落實履約管理,視實際需要逐步縮小委外規模,改由該公司人員自行抵補,並鼓
勵承攬人員參加該公司人員招募考試。
四、考量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人員之薪資及利潤,參酌民營同業薪資行情,已於
100年8月提高每月承攬價金之上限,調幅為4.4%,未來仍持續適時檢討合理調整承攬
價金。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28日
光這一點不就違法了?
"將原委由兼投代辦所之投遞工作改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
投遞工作是持續非季節非短期非一定時間後就不再投遞了
所以中華郵政是自行擴大解釋行政院90年5月4日所頒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政策法令
他的回覆避重就輕.沒有回覆到本文的重點及質疑
不曉得依哪個法   依哪個據      每樣都違背勞基法
在郵局工作卻不幫我們保   勞健保還要強制我們保外面的工會
如果出了意外誰要負責~~保外面工會跟自己工作內容不符
被查到~~不就自己倒楣
還強制簽約一定要繳交勞健保才能工作


要不是外面工作不好找景氣差
誰願意被郵局糟蹋
自然人承攬交通部第二次回函102/5/28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832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先生 您好:
  有關您本(102)年5月19日反映事項,經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控管員額,依照行政院90年5月4日所頒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政策法令規定,將原委由兼投代辦所之投遞工作改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會釋示,案關外包工作,得開放由自然人承攬。相關採購程序,亦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有關保障勞動權益部分,已依工程會訂頒契約範本訂定,履約時並查驗承攬人勞健保險等投保資料,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政策。
三、現行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工作辦理方式,於法有據,並無故意規避勞基法。惟為保障勞工權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避免衍生無謂爭議,未來將持續督導各郵局持續落實履約管理,視實際需要逐步縮小委外規模,改由該公司人員自行抵補,並鼓勵承攬人員參加該公司人員招募考試。
四、考量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人員之薪資及利潤,參酌民營同業薪資行情,已於100年8月提高每月承攬價金之上限,調幅為4.4%,未來仍持續適時檢討合理調整承攬價金。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28日

發文文號:1020099244                        發文日期:102/05/28
這也是我一直努力的目標
讓長期在郵政職場貢獻心力的外包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工
有一個有未來的願景
進興敬PO
郵局最會放風聲出來
弄得大家人心惶惶

所以外包沒有人敢亂            被吃的死死
因為家裡經濟重擔全靠他

主管  是人    轉調人員  是人    從業人員  是人     郵局不定期約雇  是人

只有外包承攬人不是.......
看看契約法條就知道               真不曉得這法條是誰定的??
外包要減一半人力?還沒聽說,俟本月30日赴總公司會見人事處陳處長時再當面求證。廖進興敬PO
有聽說外包要減一半人力.
不知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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