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103006552.1中華郵政代稿函覆交通部自然人回覆函 案
由:有關署名「廖進興」君致本部民意信箱,陳情貴公司將部分工作以「自然人承攬」等情一案,茲檢附原陳情書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請查照妥處逕復並副知本部。 發文日期:103年06月09日發文文號:1030096223 回信內容:
親愛的廖先生您好:
有關您反映政府機關(構)辦理自然人承攬業務,係將「雇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一節,經轉據中華郵政公司查復,說明如下:
一、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準此,該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二、郵件投遞係依郵件封面地址逐一投送,為一專業工作。為利工作進行,該公司以郵件量多寡、投遞區域廣狹為標準,劃分投遞區段,每區段由專人負責。工作人員除須熟諳遞送技能外,另須瞭解投遞區域之地理環境、居民生活習慣等。旨案除考量偏遠地區投遞工作之獨立特性、分布區域遼闊與郵件數量稀少等因素,另實亦配合政府就業、發揮在地人服務政策而推動。開辦時,經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核可後,始予開放自然人投標。
三、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該公司辦理外包工作承攬人招標時,除依上述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外,另參酌當地同質性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最高價金可達新臺幣3萬5,500元。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廠商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
四、該公司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採購法及民法承攬之相關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法辦理。
您不吝賜教,謹致謝忱,併祝閤家平安、快樂。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