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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23給委員書面資料摘要說明

1030523給委員書面資料摘要說明

    首先先介紹我自己,我是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廖進興(自稱:小郵工)

,是中華郵政影子工會操盤人,早期是國民黨員,曾連續當選國民黨13.14.15全會勞工黨代表,後因理念不合退出國民黨,並隨即加入民進黨,現為台北市黨

部黨員(黨證影本如下)。


本批書面資料以P1至P13含本文計19頁,各頁資料背景說明如後,請卓參。

P1.新聞記者會邀請函(如委員願接手主辦,則本頁僅供參考)。

P2.是「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記者會之發言稿內容。

P3.是在網路上查到的資料,顯示目前之自然人郵差之投保有適法性判例。

P4.小郵工行文公共工程委員會,該會e-mail之回覆函 1030304。(請委員注意有
畫底線之文字敘述文)郵差送信是連續性工作,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

P5. 為小郵工行文宜蘭縣政府勞工處之函(日前和該處主辦科員電話連絡,該處尚需等待中華郵政公司函覆,才能繼續辦理)。

P6-1至P6-2.為郵局以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此項業務為連續性工作,郵政公司以假承攬真外包,是否抵觸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關懷郵政系列」請求

「勞動部」依法裁罰函。

P7-1至P7-2.為「勞動部」針對P6-1至P6-2之正式回覆函。

P8.94年以前中華郵政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郵局服務

,經小郵工具名向前謝行政院長長廷先生陳情,並向前勞委會舉發,時任郵政公司第一任許董事長仁壽先生批示依勞基法處理,而當年在職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全部改聘為「不定期契約工」(此時就沒有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約束的問題)。P8為當時新聞媒體報導之影本(11個月可改為不定期契約工,自然人承攬郵政本業送信工作連續滿2年以上,卻不能依勞基法第九條
改聘為不定期契約工?);而據調查這高達600餘人之自然人郵差任職同一工作少則5年,多者達10年以上,郵政公司兩套標準實不足取,特商請
委員及新聞媒體主持公道。

P9.為自然人承攬郵局之郵差送信投保勞工保險合法性,函請勞保局解釋函。

P10-1至P10-2為勞保局之答覆函。(請注意畫紅線敘述之文字)

P11-1至P11-3為中華郵政公司「制式回覆」函。

P12. 擬於6月3日發行全郵區之「關懷郵政系列103-4」請卓參。

P13. 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行政院長掛號夾帶檔案寄出1030913之本文,請卓參。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廖大哥~辛苦了!!
P13
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行政院長掛號夾帶檔案寄出1030319
發文日期:10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行政院長掛號夾帶檔案寄出1030319
附件:共 12 頁計9 個檔案及新聞媒體影本1頁
受文者:行政院長  江宜樺
陳情人為國民黨13.14.15全會勞工黨代表,長期以來目睹中華郵政受限上級政府機關政策約束,將部分郵差投遞工作以「自然人承攬」,每年特定性招標由同一「自然人承攬」,特舉一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郵差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納編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投遞,在山區部分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此郵差送信工作,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由同一人得標承攬郵差送信工作。
依「採購法」第7條.......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而郵差送信工作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實不宜一再以特定性由「自然人承攬」,此項特定性招標實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本案陳情人曾多次向行政院、前勞委會及現勞動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總處陳情在案,請參酌相關附件及各政府機關之答覆函。
在民進黨執政期間,中華郵政受限上級政府機關之約束,大幅精減員額達3373人,但因業務須要,大量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擔任郵差送信及窗口臨櫃工作,服務期滿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度進用,此用人方式,陳情人向前民進黨執之行政院長謝長廷及勞委會陳情、舉發,並經媒體披露,前勞委會認定該項政策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為何政黨輪替後,此「真雇用假承攬」之投機用人模式,各有關機構卻推諉任事,全交由中華郵政代稿函覆〈如附件〉,為幫助偏遠地區在地人就業,陳情人請求將郵差送信與窗口臨櫃常態性、連續性業務之外包或由自然人承攬之現職人員,全部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民進黨執政時可以,請求行政院團隊在您領導之下也能。是所祈盼

      順頌

政躬康泰國事順暢
                                         陳情人: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臉書:小郵工 或小郵工隨意窩

〈以上P1至P13為給立法委員瞭解本案來龍去脈之完整資訊,為讓網友瞭解全部文書作業,特全文轉PO  廖進興敬PO
P12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星期二            關懷郵政系列(103-4)           本文宣全郵區傳真【功德無量】
郵政能不能給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連續二年以上者一個名分
  【小郵工特稿】中華郵政公司長期以來以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目前約有600人左右,經瞭解
有很多自然人已連續任職同一工作達5年以上,甚至有逾10年以上連續得標承攬送信工作,這裡要說
的是這些連續得標的自然人承攬送信業務,都是各地方責任中心局技巧性限制由同一承攬人每年得標
,依勞基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
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
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另:小郵工針對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連續
2年以上者,行文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僅摘錄主要意旨〉
查行政院99年8月27日政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說明二:「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
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
以保障自身權益。綜上所述:不論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或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覆意旨:凡在郵局連
續工作滿二年者都屬連續性工作,自應受勞基法約束,且公共工程委員會明白揭露:不得指定承攬者辦
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而目前在各
地郵局擔任送信工作達二年以上者約600人左右,中華郵政身為國營事業,實應確切依法用人,即使員
額不足亦應藉助工會或各方力量從善如流,將在郵局承攬送信工作連續二年以上資歷者,依勞基法第九
條立法精神,將相關人等改聘為「約雇人員」;郵政主政者實不應再以「國營事業管理法」為由搪塞,理
由很簡單:「約雇人員」非屬正式員工自不應受國營事業管理法所約束,否則小郵工民國94年9月26日
陳情行政院指陳: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用,這種用人方式不僅違反勞
基法,也無法建立相關人等敬業擁業的精神,更造成管理上諸多困擾;本案經前勞委會調查確認有違反勞
基法之嫌疑,而當年之主政者順水推舟,將94年進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有條件的全部改聘為「約雇人
員」,此為當年美事一樁,小郵工之作為更得當年  許仁壽董事長委請第一副總來電致意。祈盼現今之郵政
主政者,亦能仿傚辦理以符合相關法令對該等員工之保障。
最大民營遞送業者上大郵通熄燈之後郵政主政者應有之認知
【小郵工特稿】小郵工竭盡心力捍衛郵政「專營權」,在己身2次罹癌重症下,和最大民營遞送業者上大郵
通交手10年,此期間不斷向行政院、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陳情、舉發,並協助事業將超大宗用郵客戶
如台哥大電信帳單、遠傳電信、各金融機構信用卡帳單郵件等不計其數之大宗戶,在高層長官政策辦理下,
逐一將數以千計之大宗戶所有郵件攬回中華郵政收遞,終促使上大郵通無法繼續藉侵犯郵政「專營權」之
便生存,宣告熄燈結束營業,至此所有原上大遞送之郵件,絕對多數均由我郵順利攬回,個人不敢居功,
若非總公司政策協助也難撼動幾乎上櫃之上大郵通;唯探討此一議題:是想瞭解上大數千人失業之後,其
郵件量全回籠中華郵政收遞,在極短時間接手龐大郵件量,基層投遞人手是否合理增加,是否依法讓員工
合理報支加班費,前年媒體報導:中華郵政是全國「血汗工廠」排名第三,是國營事業之首,有很多地方
局基於整體績效,短報或根本不讓郵差同仁報支加班費,期盼  翁董事長在著手於郵局門面與郵差制服之
後也能深入瞭解有很多郵工嚴重逾時,但卻無法合理報支加班費,輕者每日工作10小時,重者12小時,
這在地方局是不可承受之重,也是基層普遍存在之怨,與  翁董事長所揭示打造快樂員工的境界落差極大。
最後想說的是:郵政若有超額盈餘繳庫,若工會能善盡職責:不仿爭取全員微幅調薪回應政府呼籲。

主  編:廖進興    通訊:23143新店郵政信箱第10054號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手機:0937891772
隨意窩:小郵工隨意窩   臉書:小郵工FB   劃撥帳號:0121508-1廖進興   【經費有限,為永續發行,歡迎小額贊助】
廖進興敬PO
P11
‘中華郵政公司代稿函覆自然人承攬1030324號函
中華郵政公司於103年3月24日以郵字第1030052262號函答復如下:
一、依交通部(一)103年3月13日第103003388.1號、(二)103年3月12日第103003335.1號、(三)103年3月14日第103003439.1號、(四)103年3月21日第103003672號共4件院首長民意信箱來信,及(五)交通部103年3月17日交人字第1030800556號函轉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及交通部民意信箱書函、(六)交通部103年3月17日交郵字第103000802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14日總處組字第1030025208號書函,轉臺端103年3月13日「懇請行政院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函辦理。
二、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準此,本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三、上揭郵政法賦予本公司經營郵件投遞業務,為達郵件通訊普及化政策任務及業務持續需要,部分區段、鄉鎮市郊或偏遠地區投遞工作,於前郵政總局時期,係委由郵政代辦所辦理。92年本公司改制為公司組織,爰於94年底將原委由代辦所投遞業務改以外包承攬方式辦理。
四、郵件投遞為一專業工作,係依郵件封面地址逐一投送,為利工作進行,本公司以郵件量多寡、投遞區域廣狹為標準,劃分投遞區段,每區段由專人負責。其工作人員,除須熟諳遞送技能外,另須瞭解投遞區域之地理環境、居民生活習慣等。考量偏遠地區投遞工作之獨特性、分佈區域遼闊與郵件數量稀少等因素,實亦配合政府就業、發揮在地人服務政策而推動。開辦時,經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後,開放自然人投標。實施以來,尚符合業務需要。
五、為利業務進行,本公司已訂頒「承攬郵件投遞契約書」範本,供各郵局辦理簽約用,契約內容含價金給付標準、工作項目、工作時間、投遞區域、工作品質標準與衡量方式、違約處理方式等一般承攬契約必備之約定事項,為雙方履約依據。案關內容,係依當事人約定、於工作完成給付酬勞之承攬制度精神所訂,並無承攬人須接受本公司指揮或監督以完成約定事項之規定。因此,本公司目前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措施,係因應業務需要、承襲代辦所業務所設。
六、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採購法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規定辦理,並依上述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參酌當地同質性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依上述契約規定,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廠商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履約期間,亦恪遵定作承攬精神,依契約規定執行履約事項。
七、綜上,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為免引發爭議,有關自然人承攬部分,未來將採逐步收回,所需人力仍須依本公司從業人員甄試進用要點或約僱人員僱用要點辦理公開甄選,並鼓勵自然人廠商參加從業人員招募考試,以期正式加入郵局服務行列。

廖進興敬PO
P10-1至P10-2
勞保局1030506函覆自然人勞保加保疑案敘述文
廖先生君您好:
一、復您103年4月28日(本局收文日期)關懷郵政系列函。
二、您函詢中華郵政公司以公告招標「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並要求該等「自然人」自行由各行業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是否合法乙節,按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而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公告招標勞務承攬之「自然人」如何參加勞工保險,應視該公司與該等「自然人」是否為僱傭關係認定,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0年5月9日台90勞保2字第0017758號函示規定略以,僱傭關係除依書面契約判斷外,仍應依其實際之工作型態予以認定,建議可依下列原則認定:(1)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指揮,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專屬性,即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該雇主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之從屬性,即被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據此,如該等「自然人」與中華郵政公司間未合上開函示規定,並非受僱於中華郵政公司,則其工作性質似為從事勞動或技藝之自營作業者,經依法取得職業工會會員資格而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尚無不符;但若是由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投保,本局於知悉後應通知原職業工會申報退保,並轉由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加保,以符規定。至該等「自然人」與中華郵政公司就認定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有所疑義,請逕洽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協處。
三、又承詢加保於各行各業之職業工會之自然人郵差在送信途中或上下班期間發生意外,可否申請勞保給付一節,本局分別以下列2種情形說明:如被保險人因從事加保之職業工會本業工作期間因工作或上下班或公出途中致傷,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如於加保之職業工會期間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限『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始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如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不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惟得依規定申請普通傷害保險給付。
四、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而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又依照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3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2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1、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2、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五、前述有關勞工保險加保相關規定,含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26條,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之「法令規章」專區查詢參閱。或電洽本局保費組職漁團體科,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1690本案承辦人楊小姐洽詢。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敬啟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廖進興君(0937891772)

廖進興敬PO
P9
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郵局之郵差送信投保勞工保險合法性請釋示案
發文日期:10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投保勞工保險適法性疑問案1030426
附件:含本文共2頁
受文者:勞工保險局  
主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部分郵差送信工作,依政府採購法「特定性」為同一自然人招標承攬,但長期以來均要各個自然人自行在外自行投保勞工保險,相關人等約600多人全部向各行各業之職業工會加保,若相關自然人之郵差出車禍或發生意外,勞工保險局是否依法理賠?煩請釋示並請e-mail函覆。
說明:
一、        如主旨所述:中華郵政目前有約600多人,以「假承攬真雇用」方式,假政府採購法之名,對外公告招標「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相關人等之招標均是對特定性人招標,時間長達5年以上或更久,但要這些600多人之自然人自行在外投保勞工保險。
二、        郵政以自然人承攬具有連續性工作之作法,嚴重抵觸多種法令,尤其是「勞工保險」發生理賠問題時〈附件一〉,是否有前述附件一之法院判例情事?
三、        若這些600餘人之自然人郵差在送信途中或上下班期間發生意外是否有附件一之適法性問題?謹請  貴局釋示。是所祈盼
      順頌

業  安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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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為聯合報94年10月17日A6版〈另代繕打若有錯誤應以原報導為準〉
聯合報94年10月17日生活A6版

中華郵政聘臨時工  違法

郵差與櫃檯不適用「定期契約」聘近千名契約工 明顯規避退休金、資遣費 每案最高可罰六萬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中華郵政公司員工最近檢舉公司為規避退休金、資遣費支出,以十一個月為期,進用近千位臨時人員擔任郵差或櫃檯服務員,不僅違反勞基法規定,更衝擊郵務品質。
  勞委會初步認定中華郵政違法。官員指出,郵差和櫃檯人員都非臨時性工作,不得以臨時人員任用,若中華郵政不改正,將要求地方政府開罰,每案可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緩,且將針對中華郵政勞動檢查。
  台北郵政工會代表廖進興最近具函向相關部會檢舉,指中華郵政自九十二年元月改制公司後,人事行政局與交通部要求精簡員額,公司迄今裁員三千三百餘人,但交通部要求員額需遞減至兩萬五千三百人,公司為達目標,一再精簡人事,不足人力改以臨時人員擔任。
  廖進興指出,郵政服務屬勞力密集服務業,交通部一紙命令,讓中華郵政不僅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等多項業務「外包」,最近更以進用每十一個月需離職三個月,之後再進用的方式聘僱臨時人員,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
  廖進興說,郵局窗口臨櫃業務人員,業務養成至少三個月,工作才順手就得去職,不僅還得重新訓練新手,影響調度,還可能發生櫃檯臨時人員侵占客戶財物情事。投遞郵件部份,若以臨時人員擔任,很難建立敬業精神,若發生信件遺失或被丟棄,造成收信人權益受損,誰來承擔後果?
  據指出,中華郵政公司與臨時人員簽訂的「定期約僱人員勞動契約書」,契約期限十一個月,契約期滿,雇傭關係即終止,工資計算每小時一百零三元,按月給薪。契約書還載明試用期四十天,試用期間,雇主可隨時解約,不發給資遣費。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黃秋桂說,勞動契約分為「定期」與「不定期」,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等有一定工作期限的工作,才可訂「定期」契約;凡屬繼續性、無一定期限工作者,都應視為不定期契約,郵差或郵局櫃檯服務員,並無淡旺季,不得視為「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期滿後,勞工不得向雇主要求加發預告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臨時工作達一年,須報主管機關核備;廖進興說,中華郵政以十一個月為期僱用臨時人員,就是在規避勞基法。
中華郵政:
精簡人事 才改約僱
(記者韓青秀/台北報導)中華郵政遭員工檢舉違法聘僱臨時人員,中華郵政總經理黃水成指出,因公司員工數已達人事行政局所訂員額上限,為因應旺季時大批郵件,只好約僱臨時人員遞送,對於勞委會認定違法,黃水成表示,將等看到公文後再決定改善措施。
  黃水成表示,人力不足問題已多次向交通部反映,但受限國營事業精簡人事政策,才改僱臨時人員,且約僱契約是雙方同意,僱用期也未如外界所指,以十一個月期限來逃避勞資責任,而是根據任務的需求,來決定聘僱長短。
  黃水成強調,臨時工作至少需完成一、兩周職前訓練,並有嚴密的稽察機制,中華郵政的送件服務品質不會打折。
廖進興敬PO
P7-1至P7-2
檔    號:
保存年限:
勞動部  書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承辦人:許OO
電子信箱:elina@mol.gov.tw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xx路  號  樓
受文者:廖進興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070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交通部所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郵件投遞工勞動契約性質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交通部電子信箱103年3月19日轉交台端同日電子郵件、本部103年3月21日台端電子郵件暨103年3月23日台端陳情書辦理。
二、        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的契約。本於私法自治、勞動契約之訂立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由契約當事人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者無效外,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成立。如勞雇雙方確有雇用關係,則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簽定承攬契約,藉以規避勞動法令之雇主責任。
三、        另查民法第482條及490條之規定,稱雇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屬承攬之性質,則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責,只能對承攬人員其工作成果作檢驗簽收。反之,僱傭關係之雇主對勞工則有指揮監督命令之權責。基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郵件投遞工作之勞動契約性質如何,是否與旨揭公司具有僱傭關係乙節,當依個案事實與上開原則予以認定,勞工可攜具體契約書等相關事證到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可電洽本部服務專線,電話:〈02〉89956866。
  正本:陳情人
  副本:交通部、本部部長辦公室、本部勞動關係司〈二科〉
         勞  動  部
P6-1至P6-2
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勞動部陳情
發文日期:103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勞動部陳情案1030323
附件:含本文共8頁4個檔案及新聞媒體影本1頁
受文者:勞動部 潘部長世偉
主旨:請  鈞部本於勞工權利主管機關之立場,善盡職責依勞基法辦理所陳事件,請勿再推諉轉由其他部會處理,藉以確立  馬江政府成立勞動部之美意。
說明:
一、        鈞部103年3月17日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26786號函敬悉。
二、        原陳情函意旨是希望  鈞部本於勞工主管機關基於權責,應作為有所為,是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三、        鈞部卻將陳情人書函轉交通部,交通部再將來函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稿函覆,  鈞部如此作為明顯抵觸說明二立法精神。
四、        特舉實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納編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送信,在山區偏遠地區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此郵差送信工作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但中華郵政受限上級不當員額控管政策,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得標,連續性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連續性工作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約束。
五、        而全省有為數極多之郵局皆有類似上揭事實之違法案例,相關用人方式以「假承攬真雇用」,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跟陳情人於94年陳情: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入郵局職場一樣〈請見聯合報94年10月17日A6版影本〉,均屬不當用人方式。
六、        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  勞務之定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七、        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函覆陳情人〈如附件〉,如因業務需要簽定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而郵差送信工作與窗口臨櫃業務均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相關承攬之自然人在任職2年以上資歷者,皆應依法納編為不定期契約工,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自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八、        郵政以自然人承攬具有連續性工作之作法,嚴重違反多種法令,尤其是「勞保」問題〈請見編號:P4〉。
九、        以上所陳均為事實,謹請  均部依法糾正或裁罰,藉以遏止此「假承攬真雇用」之事實繼續存在。

是所祈盼

      順頌

業  安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臉書:小郵工fb或小郵工隨意窩
                              通訊:23143新北市新店區xx路xx號xx樓


正本:人事行政總處  黃人事長富源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翁董事長文祺
P5
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向宜蘭縣勞工處陳處長舉發
發文日期:10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向宜蘭縣勞工處長舉發案1030416
附件:含本文共3頁
受文者:宜蘭縣勞工處處長  陳  
主旨:請  鈞處本於地方勞工事務主管機關之立場,依勞基法辦理所舉發之事由,請派員了解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是否有「假承攬真雇用」之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之舉發案。
說明:
一、        特舉實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正式編制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送信,在山區偏遠地區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連續多年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郵差送信業務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但中華郵政受限上級不當員額控管政策,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得標,連續性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連續性工作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約束。
二、        而全省有為數極多之郵局皆有類似上揭事實之違法案例,相關用人方式皆以「假承攬真雇用」,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三、        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  勞務之定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四、        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函覆陳情人〈如附件一〉,如因業務需要簽定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而郵差送信工作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相關承攬之自然人在任職2年以上資歷者,皆應依法納編為不定期約雇人員,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自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五、        郵政以自然人承攬具有連續性工作之作法,嚴重違反多種法令,尤其是「勞保」理賠問題〈附件二〉。
六、        以上所陳均為事實,謹請  均處依法糾正或裁罰,藉以遏止此「假承攬真雇用」之事實繼續存在。是所祈盼
      順頌
業  安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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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
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
廖先生您好:
「院長電子信箱」轉來您的電子郵件,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就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本會說明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包含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第8條所稱廠商,包含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團體及自然人,機關業務如有委外之需要,係由各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決定委任或僱傭方式,相關配套機制分述如下:
(一)查行政院 99年8月27日 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如附件1)說明二:「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本會 95年7月5日 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對於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如欲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應先依前開令檢討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本會 95年2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500066431號函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3,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時參考,其中載明機關研擬招標文件時,可公布受雇者之薪資,若不公布薪資,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另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理並納入契約規範,以保障承攬之自然人權益。
二、    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任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謝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繼續利用電子信箱來函指教。另針對本案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02-87897621  02-87897621 免費  ),由本會承辦人員 沈 先生為您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廖進興敬PO
P2為小郵工記者會發言稿,目前不便PO網,請網友見諒!以下為P3
自然人承攬的勞保問題
自然人承攬,我們不知道的外包勞保問題:
   中華郵政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人員(以下簡稱外包),均在各行各業各自加保,有人投保水電工,有人投保裁縫師,保母、餐飲、營造,各行各業都有人加保,真的很好笑,但是看了以下報告,你就會笑不出來了。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意思是說,我們並沒有從事投保的工作,而是從事本業以外的工作,簡單的說就是我們外包(自然人)都是不實加保,都是違法,一旦外包發生職業災害(輕者車禍、被狗咬,重者殘廢、死亡),依勞保條例規定不得請領津貼或給付,並應負刑事責任。
    下面提供3個判決案例,供大家思考:
1‧93年判字第744號
   案由:陳○月不實加保申請死亡給付
   判決:勞保局調查,原保險人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依法不得由該職業工會申報加保,應自其加保之日起取消其投保資格,原領遺屬津貼不予給付外,且應退回銷帳。原保險人以詐欺及不正當行為向勞保局領取給付,已符合勞保條例第70條之規定。(節錄)
2‧89年勞上易字第10號
   案由:鄭○玉返還死亡給付
   判決:被保險人於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事實,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不得請領死亡保險給付。
3‧88年判字第3449號
   所稱勞工,勞保條例並無規定,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實際未受僱用從事工作者非屬之,不得為勞保被保險人,............凡有不合規定加保或應退保之情形,投保單位為之申報加保或不為申報退保而續保,故意為不合勞保條例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應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上述1.2例均是無實際工作而投保之情形,也許你會說沒那麼倒楣,那如果有萬一呢?況且不實加保已屬違法。外包人員已經沒有任何福利了,不實之加保也是為了往後退休或不幸身故,給家裡的妻小有一筆補助,但是依勞保條例規定,我們繳出去的錢不但無法請領,還要負刑事責任,那我們外包人員的下場將來會是甚麼?
   可以不要讓我沒們連身故的保險金和安葬費都領不到   
   可以嗎?
參考法條:
1、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第62條承攬連帶責任
2、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24條
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22條
4、81年判字第2466號
中華郵政屬交通部 找交通委員會委員來提出質詢 第 8 屆第 5 會期委員名單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 ... amp;itemno=02082300
王進士 李昆澤 李鴻鈞 林明溱 林國正 陳根德 羅淑蕾 劉櫂豪 魏明谷 楊麗環 蔡其昌 陳雪生 管碧玲 葉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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