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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1030506函覆自然人勞保加保疑案敘述文
廖先生君您好:
一、復您103年4月28日(本局收文日期)關懷郵政系列函。
二、您函詢中華郵政公司以公告招標「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並要求該等「自然人」自行由各行業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是否合法乙節,按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而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公告招標勞務承攬之「自然人」如何參加勞工保險,應視該公司與該等「自然人」是否為僱傭關係認定,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0年5月9日台90勞保2字第0017758號函示規定略以,僱傭關係除依書面契約判斷外,仍應依其實際之工作型態予以認定,建議可依下列原則認定:(1)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指揮,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專屬性,即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該雇主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之從屬性,即被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據此,如該等「自然人」與中華郵政公司間未合上開函示規定,並非受僱於中華郵政公司,則其工作性質似為從事勞動或技藝之自營作業者,經依法取得職業工會會員資格而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尚無不符;但若是由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投保,本局於知悉後應通知原職業工會申報退保,並轉由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加保,以符規定。至該等「自然人」與中華郵政公司就認定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有所疑義,請逕洽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協處。
三、又承詢加保於各行各業之職業工會之自然人郵差在送信途中或上下班期間發生意外,可否申請勞保給付一節,本局分別以下列2種情形說明:如被保險人因從事加保之職業工會本業工作期間因工作或上下班或公出途中致傷,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如於加保之職業工會期間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限『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始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如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不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惟得依規定申請普通傷害保險給付。
四、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而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又依照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3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2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1、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2、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五、前述有關勞工保險加保相關規定,含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26條,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之「法令規章」專區查詢參閱。或電洽本局保費組職漁團體科,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1690本案承辦人楊小姐洽詢。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敬啟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廖進興君(0937891772)

廖進興敬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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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代稿函覆自然人承攬1030324號函
中華郵政公司於103年3月24日以郵字第1030052262號函答復如下:
一、依交通部(一)103年3月13日第103003388.1號、(二)103年3月12日第103003335.1號、(三)103年3月14日第103003439.1號、(四)103年3月21日第103003672號共4件院首長民意信箱來信,及(五)交通部103年3月17日交人字第1030800556號函轉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及交通部民意信箱書函、(六)交通部103年3月17日交郵字第103000802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14日總處組字第1030025208號書函,轉臺端103年3月13日「懇請行政院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函辦理。
二、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準此,本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三、上揭郵政法賦予本公司經營郵件投遞業務,為達郵件通訊普及化政策任務及業務持續需要,部分區段、鄉鎮市郊或偏遠地區投遞工作,於前郵政總局時期,係委由郵政代辦所辦理。92年本公司改制為公司組織,爰於94年底將原委由代辦所投遞業務改以外包承攬方式辦理。
四、郵件投遞為一專業工作,係依郵件封面地址逐一投送,為利工作進行,本公司以郵件量多寡、投遞區域廣狹為標準,劃分投遞區段,每區段由專人負責。其工作人員,除須熟諳遞送技能外,另須瞭解投遞區域之地理環境、居民生活習慣等。考量偏遠地區投遞工作之獨特性、分佈區域遼闊與郵件數量稀少等因素,實亦配合政府就業、發揮在地人服務政策而推動。開辦時,經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後,開放自然人投標。實施以來,尚符合業務需要。
五、為利業務進行,本公司已訂頒「承攬郵件投遞契約書」範本,供各郵局辦理簽約用,契約內容含價金給付標準、工作項目、工作時間、投遞區域、工作品質標準與衡量方式、違約處理方式等一般承攬契約必備之約定事項,為雙方履約依據。案關內容,係依當事人約定、於工作完成給付酬勞之承攬制度精神所訂,並無承攬人須接受本公司指揮或監督以完成約定事項之規定。因此,本公司目前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措施,係因應業務需要、承襲代辦所業務所設。
六、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採購法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規定辦理,並依上述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參酌當地同質性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依上述契約規定,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廠商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履約期間,亦恪遵定作承攬精神,依契約規定執行履約事項。
七、綜上,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為免引發爭議,有關自然人承攬部分,未來將採逐步收回,所需人力仍須依本公司從業人員甄試進用要點或約僱人員僱用要點辦理公開甄選,並鼓勵自然人廠商參加從業人員招募考試,以期正式加入郵局服務行列。

廖進興敬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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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星期二            關懷郵政系列(103-4)           本文宣全郵區傳真【功德無量】
郵政能不能給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連續二年以上者一個名分
  【小郵工特稿】中華郵政公司長期以來以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目前約有600人左右,經瞭解
有很多自然人已連續任職同一工作達5年以上,甚至有逾10年以上連續得標承攬送信工作,這裡要說
的是這些連續得標的自然人承攬送信業務,都是各地方責任中心局技巧性限制由同一承攬人每年得標
,依勞基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
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
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另:小郵工針對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連續
2年以上者,行文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僅摘錄主要意旨〉
查行政院99年8月27日政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說明二:「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
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
以保障自身權益。綜上所述:不論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或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覆意旨:凡在郵局連
續工作滿二年者都屬連續性工作,自應受勞基法約束,且公共工程委員會明白揭露:不得指定承攬者辦
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而目前在各
地郵局擔任送信工作達二年以上者約600人左右,中華郵政身為國營事業,實應確切依法用人,即使員
額不足亦應藉助工會或各方力量從善如流,將在郵局承攬送信工作連續二年以上資歷者,依勞基法第九
條立法精神,將相關人等改聘為「約雇人員」;郵政主政者實不應再以「國營事業管理法」為由搪塞,理
由很簡單:「約雇人員」非屬正式員工自不應受國營事業管理法所約束,否則小郵工民國94年9月26日
陳情行政院指陳: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用,這種用人方式不僅違反勞
基法,也無法建立相關人等敬業擁業的精神,更造成管理上諸多困擾;本案經前勞委會調查確認有違反勞
基法之嫌疑,而當年之主政者順水推舟,將94年進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有條件的全部改聘為「約雇人
員」,此為當年美事一樁,小郵工之作為更得當年  許仁壽董事長委請第一副總來電致意。祈盼現今之郵政
主政者,亦能仿傚辦理以符合相關法令對該等員工之保障。
最大民營遞送業者上大郵通熄燈之後郵政主政者應有之認知
【小郵工特稿】小郵工竭盡心力捍衛郵政「專營權」,在己身2次罹癌重症下,和最大民營遞送業者上大郵
通交手10年,此期間不斷向行政院、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陳情、舉發,並協助事業將超大宗用郵客戶
如台哥大電信帳單、遠傳電信、各金融機構信用卡帳單郵件等不計其數之大宗戶,在高層長官政策辦理下,
逐一將數以千計之大宗戶所有郵件攬回中華郵政收遞,終促使上大郵通無法繼續藉侵犯郵政「專營權」之
便生存,宣告熄燈結束營業,至此所有原上大遞送之郵件,絕對多數均由我郵順利攬回,個人不敢居功,
若非總公司政策協助也難撼動幾乎上櫃之上大郵通;唯探討此一議題:是想瞭解上大數千人失業之後,其
郵件量全回籠中華郵政收遞,在極短時間接手龐大郵件量,基層投遞人手是否合理增加,是否依法讓員工
合理報支加班費,前年媒體報導:中華郵政是全國「血汗工廠」排名第三,是國營事業之首,有很多地方
局基於整體績效,短報或根本不讓郵差同仁報支加班費,期盼  翁董事長在著手於郵局門面與郵差制服之
後也能深入瞭解有很多郵工嚴重逾時,但卻無法合理報支加班費,輕者每日工作10小時,重者12小時,
這在地方局是不可承受之重,也是基層普遍存在之怨,與  翁董事長所揭示打造快樂員工的境界落差極大。
最後想說的是:郵政若有超額盈餘繳庫,若工會能善盡職責:不仿爭取全員微幅調薪回應政府呼籲。

主  編:廖進興    通訊:23143新店郵政信箱第10054號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手機:0937891772
隨意窩:小郵工隨意窩   臉書:小郵工FB   劃撥帳號:0121508-1廖進興   【經費有限,為永續發行,歡迎小額贊助】
廖進興敬PO
P13
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行政院長掛號夾帶檔案寄出1030319
發文日期:10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行政院長掛號夾帶檔案寄出1030319
附件:共 12 頁計9 個檔案及新聞媒體影本1頁
受文者:行政院長  江宜樺
陳情人為國民黨13.14.15全會勞工黨代表,長期以來目睹中華郵政受限上級政府機關政策約束,將部分郵差投遞工作以「自然人承攬」,每年特定性招標由同一「自然人承攬」,特舉一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郵差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納編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投遞,在山區部分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此郵差送信工作,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由同一人得標承攬郵差送信工作。
依「採購法」第7條.......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而郵差送信工作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實不宜一再以特定性由「自然人承攬」,此項特定性招標實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本案陳情人曾多次向行政院、前勞委會及現勞動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總處陳情在案,請參酌相關附件及各政府機關之答覆函。
在民進黨執政期間,中華郵政受限上級政府機關之約束,大幅精減員額達3373人,但因業務須要,大量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擔任郵差送信及窗口臨櫃工作,服務期滿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度進用,此用人方式,陳情人向前民進黨執之行政院長謝長廷及勞委會陳情、舉發,並經媒體披露,前勞委會認定該項政策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為何政黨輪替後,此「真雇用假承攬」之投機用人模式,各有關機構卻推諉任事,全交由中華郵政代稿函覆〈如附件〉,為幫助偏遠地區在地人就業,陳情人請求將郵差送信與窗口臨櫃常態性、連續性業務之外包或由自然人承攬之現職人員,全部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民進黨執政時可以,請求行政院團隊在您領導之下也能。是所祈盼

      順頌

政躬康泰國事順暢
                                         陳情人: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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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P1至P13為給立法委員瞭解本案來龍去脈之完整資訊,為讓網友瞭解全部文書作業,特全文轉PO  廖進興敬PO
廖大哥~辛苦了!!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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