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檢所來函 桃園郵局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班之規定 乞各大經理依總公司規定以免自誤 請繼續提供證據 分類: 郵差抗暴事件錄
2011/11/25 21:19
陳惠澤先生您好:
主旨:有關台端檢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違反勞動基準法乙案,本所檢查結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1月9日勞動2字第1000133014號與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00133119號函轉台端100年10月25日、10月31日、11月3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案經本所於100年100年11月16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經查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部份,已依規定另函移請桃園縣政府依法處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謹啟
1000042663
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79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