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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SCLUB雲端專屬主機己開放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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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到底有誰看到這一個版面有人主張要把外包直接變成約僱然後變成從業的?
還是約僱直升變成從業的?
一個莫須有的話題,一個有心人匿名刻意炒作的議題,便能如此挑起對立?!
建議版大應該全面刪除那些版面上沒有卻刻意加入炒作的議題回應
否則這裡只會變成有心人假借言論自由破壞跟滲透的地方而已
很多人都知道這裡是發起從業調薪跟揭露郵局血汗真相的地方
總公司跟各工會早對這裡恨得牙癢癢的
除非是敢具名為自身言論負責的人
否則此類刻意摻入與版面內容無關且炒作員工情緒對立的回應
都應該一律刪除才是
請問一下
到底有誰看到這一個版面有人主張要把外包直接變成約僱然後變成從業的?
還是約僱直升變成從業的?
一個莫須有的話題,一個有心人匿名刻意炒作的議題,便能如此挑起對立?!
建議版大應該全面刪除那些版面上沒有卻刻意加入炒作的議題回應
否則這裡只會變成有心人假借言論自由破壞跟滲透的地方而已
很多人都知道這裡是發起從業調薪跟揭露郵局血汗真相的地方
總公司跟各工會早對這裡恨得牙癢癢的
除非是敢具名為自身言論負責的人
否則此類刻意摻入與版面內容無關且炒作員工情緒對立的回應
都應該一律刪除才是
回復 47# Guest from 218.173.197.x
我可以說一下嗎 ?廖大哥的傳單被我們局的弟弟看過後,他說要匯款贊助呢。他是剛考進來專二。
另有一個承攬郵差因公受傷,卻未能享有工傷,只因他是老闆。這是哪門 子的老闆。
.分類:臺灣真相系列2013/02/16 17:23
.分享Facebook
Plurk
YAHOO!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分享在我的 Plurk分享在我的即時通當從業人員抱怨與具公務員身份的轉調同工不同酬時,您可曾想過,還有外包與承攬,還有不定期、、、等身份的同事與您一樣,在這工作環境中,為五斗米折腰中,只因要養家活口。
他們與大伙一樣,甚至比大家還珍惜這個飯碗,因為考試、讀書對他們來說都是要命的苦差。再加上很多外勤工作的負荷,都遠大於我們。他們不敢叫,比大家更不敢。過年期間,有一個所謂的承攬郵差,告訴我他的分柬格約有40格,而有牌的我們,才20多格,這部分我有再查證確認過。另有一個承攬郵差因公受傷,卻未能享有工傷,只因他是老闆。這是哪門 子的老闆。
最多35,000元的契約,扣油錢、維修、勞健保、、、、、還剩多少呢?
這群人,幾乎每天十幾小時的工作,卻不敢申領加班,這群人身體也不是鐵打的,確也不敢進醫院修整。卑且悲。這群人就生活在您我的周遭。
或許您也可以跟大多數人說法一樣,沒人叫您留,可以走啊。這口吻就好像官語,我們不是燒有不滿或情緒,不也常聽到嗎? 我,就被很多人嗆過。甚至後來當主委的大大的官(但衝突的後續 他對我很好了)。
記得,數月前有郵差告訴我一個冷血笑話,在一個場合中。有郵差為一個身染肝病的轉調的老郵差請願,希望能增加人手,減緩工作負荷與請假治療的補充人力。但有位可能是科長級的官安慰大家的情緒說,肝病,我也有,還是脂肪肝。這是天龍國嗎?

大家記得郵差上吊的事件嗎?他想離職,卻因身受人情壓力而留。但也因壓力的負荷遠超過,終卻是選擇死這條不該選擇的路,
此刻的我,同樣擔心哪個郵局的郵差,因種種不利的工作條件下,會發生的事件。

當我拜託他們,命是用來保護妻小與價值,而不是工作時。某郵差的妻子立刻請我要好好的勸他的丈夫,他可是家裡唯一的支柱。我端詳他的情緒與工作的熱忱,我當面請他去看精神科
事實上 郵局有太多人需要看精神科,我就是其中一位(幸好我有心理醫生的好朋友在台北行醫)
怎會有人在過年期間還在送信,還在搏命。無薪、無加班。勞基法不是這麼規範吧。小郵工代PO
轉貼 HOYA郎雜貨舖部落格(您值得訂閱的園地) 承攬、派遣、外包傻傻分不清楚
.分類:郵差抗暴事件錄2013/02/1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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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分享在我的 Plurk分享在我的即時通派遣和承攬差異在哪裡?

才庫人力資源事業群總經理楊朝安
善用外部資源的概念,例如人力派遣或業務外包等方式,在近兩年的企業經營中變得十分熱絡,經營者會有這樣的思考,主要還是著眼於節省經費與人力,以將企業的資源投注於核心競爭力,這種運用外部資源的經營概念,在先進國家風行的時間比台灣提早20年以上,如今台灣正加足馬力追上潮流,但是由於市場尚無規範,企業對於派遣或外包的認定往往莫衷一是。

通常企業所認定的運用外部資源,嚴格說來應該是將企業內非核心的工作,以「人力派遣」、「勞務承攬」或「業務外包」的方式處理,以減輕企業的負擔。以台灣的狀況來看,不論是哪一種的委外行為都已存在,但是因為大家對於「派遣」、「承攬」的認知不清,所以台灣的派遣市場雖已成熟,卻顯得有些紊亂。



「人力派遣」是一般人最耳熟能詳的外部資源型態,所謂的派遣是指「派遣公司的員工到用人單位,接受其指揮管理運用,完成工作任務」,這是一種人員出租、人力租賃的概念;而「勞務承攬」則是指勞務供應,也就是派遣公司承攬企業內某種工作,與派遣之間差異極為細微。

派遣員工等同於企業正職員工,只是這些人力是租來的,也就是說,用人企業向派遣公司租一批人力到公司上班,但是這一批人要如何指揮調度監督管理,這是用人企業的責任與義務,所以勞基法給予勞工的權利與義務,派遣員工同樣享有,而用人單位必須吸收派遣員工因勞基法而產生的請假權益成本。勞務承攬的人員指揮監督權雖然也在用人企業,但是彼此的合約重點在於派遣公司要維持勞務不中斷、工作不暫停,與派遣略有不同。

「業務外包」則是另外一種企業可運用的外部資源,也具有承攬精神,業務外包強調承攬者的績效責任,也就是承攬者與定約人合議後,而承攬者只要依合議約定提供服務即可,它的目標明確,通常定約人不會也無權過問派遣或承攬公司如何達成約定。所以業務外包所用人員的指揮監督權在於派遣或承攬公司,所有的業績責任也在承攬一方,企業方只論結果付費即可,最典型的代表就是「保全」與「大樓清潔」。
人資縱橫電子報【台灣法律網】


勞務承攬?與勞動派遣有何不同?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僅就勞動派遣為解釋: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並無就勞務承攬為定義解釋。

【解析】
一、勞動派遣
按所謂勞動派遣係指派遣公司之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業主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勞工與要派公司事業主間並無勞動關係存在而言。是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僅存有勞動力使用之指揮命令關係,至於基於勞動契約關係成立而發生之雇主義務,則係存在於派遣公司,要派公司對派遣公司應負擔給付派遣費用之責任,故「有關勞動契約、解雇、工資及工作規則等事項皆只由派遣公司雇主負擔法律上之主體責任」。

此種特殊之勞動關係,可視為派遣公司將其勞動請求權乃至勞務指揮權讓與要派公司後所發生,依據民法§484規定旨趣,僱用人於得到受僱人同意後,得將其勞務請求權利讓與第三人,只要派遣勞工基於與派遣公司間之勞動契約約定,同意此種勞務給付型態,勞動派遣即屬適法(94.11.1高等法院94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勞務承攬
按所謂勞務採購,其認定係從政府採購法§7第3項、第4項:「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之規定;至於勞務採購之契約性質,可能以委任或承攬或混合契約或無名契約等為之,如果以承攬為之,可能就會被稱為「勞務承攬」。

三、綜上
惟機關辦理勞動派遣之勞務採購,機關(要派公司事業)與廠商(派遣公司)間,是存有「委任」?「承攬」?或是混合契約或無名契約?則應依約定之內容及相關客觀事實等因素綜合判斷之,而非僅以契約名稱為率斷。

【註解】
註1:按承攬之性質,除勞務之給付外,另有完成一定工作之要件。工作之完成可能價值不菲,或須承攬人之特殊技術、耗費勞力與鉅額資金始能完成。是繼續性質之承攬契約,一經承攬人履行,若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僅得終止契約,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8號民事判決參照)。
再按承攬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重在工作之完成,不以承攬人親自為之為必要;而委任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則重在事務處理之過程,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受任人之處理事務,原則上須親自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86號民事判決參照)。是委託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在設計方面,係重在廠商圖說及規範等相關資料之給付(即重在工作之完成),所以屬「承攬」,而在監造部分,則重在事務處理之過程,所以是「委任」;換言之,委託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應屬「承攬」及「委任」之混合契約,應分依其性質,適用相關規定。但純工程之採購,則係重在工作物之完成,所以是「承攬」,其雖是繼續性之債,惟在未履行前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並不會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尚得解除契約,與「繼續性質之承攬契約,一經承攬人履行,若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僅得終止契約,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始符公平原則」尚屬有間。
註2:最高法院100台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查本件採購契約為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按混合契約,原則上應適用各該性質之契約,與民法§529並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訂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之情形,未盡相同。則原審謂:各式無名契約而屬於勞務給付性質之契約,均有民法債篇有關委任規定之適用,兩造間之契約關係亦應適用委任之相關規定云云,洵有未洽。又民法§184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亦屬之。惟仍須以行為人有違反該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並其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查建築師法§20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蓋建築師受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監造等業務,若未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 A或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不僅與保護社會秩序之目的有違,亦影響委託人之權利甚鉅,難謂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審謂該條項非為保護他人之法律,所持見解尚屬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參照。小郵工代PO
回復 50# Guest from 220.134.18.x
廖大哥努力爭取讓外包承攬人員能依勞基法轉成不定期約僱,引起各位的意見發表,
那麼郵局的資深差工直接轉內勤士,可保留勞保年資改投公保,對各位有沒有任何啟發作用?
制度是死的,人,活著才要緊。
外包人員連最基本的勞健保都沒有

車子更不用說了...

外包人員出門送信 還是自己的安全比較重要
因為什麼都沒有
之前外包人員就有直接變成約僱的啊

這是不變的事實 然後才說現在不行 在騙誰啊

不然之前一千多個外包 剩600多個 其他400個去哪裡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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