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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轉貼)(好文分享)德國的「良心」vs「法律」。

在日常生活裡,我們雖然很少面對「良心」這個問題,但卻遲早必須面對。

對什麼是「良心」和「良心的選擇」?如果自己曾經好好想過,那麼在關鍵時刻來臨時,才不至於六神無主。



下面這個案例可以提供我們很好的省思:

1989年2月某個煙雨濛濛的傍晚,22歲的東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悄悄翻越柏林圍牆想逃到西德去,結果被東德圍牆守衛英格‧亨里奇開槍擊斃。


1989年底,柏林圍牆被推倒,東西德又歸於統一,克里斯成為這堵惡名昭彰圍牆下的最後一名遇難者。


1992年2月,開槍射殺克里斯的東德衛兵英格在統一後柏林法庭上接受受審。

法庭判處英格三年半徒刑,不得假釋。

英格律師辯護說「這些士兵只是執行命令的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誰在這個崗位上都得這麼做……。」


但法官並未採納律師的意見。

審判長西奧多.塞德爾法官解釋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心。當法律和良心發生衝突時,良心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法律要你殺人,但你明知逃亡者是無辜,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身為警衛,不執行上級的命令是有罪的,但槍打不準則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力,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這個案例和西奧多法官的解釋,成了法學界一個珍貴教材與典範。

它不僅在提醒法律人,更是在提醒所有人

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我們都有權力及能力「把自己的良心抬高一厘米的選擇權力」








小熊後話:這些年來我接觸跟見過許多人,由於自幼成長於基層生意場所的環境使然,所以基本上我這人不太會有先入為主以貌取人的毛病。

但長年來有種人卻總是讓我不禁感到厭惡跟不舒服,那就是經常把「法律」掛在嘴邊,「法律」前「法律」後的人。

為什麼我會厭惡這種人呢?


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很清楚「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而在我多年觀察中那些總是把「法律」掛在嘴邊的人,其實全都是「選擇性的守法」,無一例外。

亦即是說這些人其實心底並不是真正尊重法律體制跟真正的守法,充其量他們只不過是一群投機份子而已。

他們所經常掛在嘴邊的「法律」,往往都是只對他們有利的那部分而已。


所以這種人,雖然經常把「法律」掛在嘴邊,總是在那「法律」前「法律」後的,但其實他們非但不守法,更且還絕對「無良」。

試想總是連60分及格都達不到還自得意滿的人,你還能期望他拿100分嗎?






張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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