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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頭腦裝啥??

每天送多少信.現在天天幾乎在兩趟
加班1個小時.而且是值班費.而不是加班費(合理嗎?)
要加區段.只因為多區段就要多一個股長.一年要多很多費用.所以不給區段
人手也不夠.一天只能放3個人
這個賣場要標.那個也要招.哪個賣場沒送到的
價錢壓低.送在多.賺是有賺多少?
新北市就比台北市難做
一樣薪水.台北市就專投.每天涼涼過
而我們新北市勒..每天做的跟狗一樣.錢也不會多
專職三??約僱的有比考試進來的小條嗎??
考試進來又怎樣..以前沒人做郵差
誰在撐(還是他們約僱人員)
考試進來的.不是還沒出師就不幹.不然就是出師過後只要遇到賣場.下大雨.隔天就不來.不是也一堆
給約僱人員轉職(不為過.有很難嗎?)
只是看董事長..要不要而已
人事成本?郵務沒賺錢?也是你的事情
拉保險.賣商品..是都賣假的???
不要認為考試進來.很了不起
當你還在學徒.出師之後.會幫忙的.幾乎都是約雇人員
當你們在圖書館吹冷氣看書
我們在外面曬太陽淋雨.....
對!讚!
你在講蘆洲嗎
[quote]每天送多少信.現在天天幾乎在兩趟
加班1個小時.而且是值班費.而不是加班費(合理嗎?)
要加區段.只因為多區段就要多一個股長.一年要多很多費用.所以不給區段
人手也不夠.一天只能放3個人
以上所講的就是蘆洲....
蘆洲送到死郵差留...
龜山文化郵局也是這樣
長官交辦的事情要三天內完成不然就懲處
請問我們要求增加區段是否也可要求限時完成
請陳情以支援我的努力  複本可以給我  我也會處理
還有錢可以拿。。。台南郵局怎麼辦。。都沒有就算了每個人都七早八早去上班。。還有新人請三個人幫他排信。。
不。。是連老手也都請人排信。勞工局不是要查。。查到海角天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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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sage)
目前還有那個局是這種現象,請再PO一次明確告知上、下班工時,及所屬投遞股名稱,所屬工會及理事長大名,若有他的電話則更佳。小郵工敬PO
摸著良心自己問問 .點...跟大樓差多少?
透天厝跟社區又差多少?
鄉下跟市區又差多少?
有做過的人都知道.高官都只知道數據
悲哀阿.......................................0
致樓上網友:
請明確指出是那一個縣市或鄉鎮所在地的投遞股名稱,若只是在這裡胡亂PO文是一種很不負責任的作法,若您有同理心,煩請明確告之,俾以了解續辦。小郵工敬PO
關懷郵政系列函
受文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  翁
地址:10603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5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星期一
檔案編號:嘉義太保郵局逾時加班費陳情案
附    件:無         
發文地址:23143新店郵政信箱第10054號
手機:0937-891-772
隨意窩:http://blog.xuite.net/chpcliao/twblog  臉書:小郵工
網    址:www.postgov.tw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一、        首先恭喜您榮任中華郵政公司董事長,此為郵政事業之福;為免佔用您太多時間,請容許我直接將嘉義太保郵局郵工同仁向個人陳情,有關該投遞股在今年一月份郵工超時工作,但單位主管卻未依法合理准予報支加班費乙節懇請調查協處。
二、        為避免郵工向新聞媒體披露或逕自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陳情,因而使事情複雜化,並促使郵政公司善盡社會責任,避免損及郵政形象,乃依個人處理郵工陳情案之標準流程:先向事業單位提出,懇請  鈞座協助調查並請惠予以e-mail方式回覆,以便向陳情之郵工同仁有所解釋。
三、        陳情人雖為郵政退休員工,但對郵政事務之關心仍不遺力,尤其對郵政經營前途與未來發展尤其關注,但也希望中華郵政公司要忠誠落實勞基法,由是之故,特函陳請董事長協處並予惠覆,是所祈盼   
     

謹此敬祝

業     安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廖進興
陳請勞委會協助處理查核中華郵政有無規避「勞基法」
交通部e-mail回函已妥收,但依據「勞基法」第九條所示:

1.交通部所屬機構中華郵政公司依「採購法」對外招標自然人承攬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目前中華郵政公司以每年一續之方式對外招標把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公開招標,已連續多年,均為同一自然人為承攬人。
2.經查勞基法第九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請注意「....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所謂繼續性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而言,係具有持續性之需求者。」郵件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為長年性之業務工作人員,決不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事故郵件投遞與窗口工作人員應為不定期契約。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3.區別實益:「不定期契約」,即便雇主有合法終止之事由提前與勞工終止契約,然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甚或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雇主除資遣費外,還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4.特再函請大部依據「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敦促下屬機構中華郵政公司將「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之身分,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將相關人等在有條件下,依「勞基法」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藉以落實「勞基法」對相關人等之保障。

5.並懇請勞委會依法查核中華郵政公司相關招標案有無規避「勞基法」立法精神。

是所期盼懇請兩部會協同處理並請惠覆。

                      即頌

業安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敬祈於102/5/19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手機:093789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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