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 親愛的市民: 您好!本份滿意度調查表主要目的是想了解您對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需求及相關意見,您的答復,將由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做整體性處理及統計分析,以持續了解並強化後續作為。如果您滿意我們的處理情形,也期望您能告訴我們,給我們鼓勵與支持,謝謝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上
1.機關回復之發文日期及字號與您所陳情之事由 1-1.機關回復之發文日期:
104
年
2
月
9
日 1-2.機關回復之發文字號(例如:北市交裁字第00000000000號)10402091北市勞動字第10431638800 1-3.陳情事由:舉發中華郵政長期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將具有連續性非短期性郵差送信工作,連續多年約滿後,由各分支機構電話通知各自然人繼續投標,連續多年由同一人擔任郵差送信工作達5年至10年以上,此假借「業務費」行「用人費」之便宜行事作法,明顯抵觸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2.請問您本次是透過那一種方式提出陳情? □*(1)紙本
□(2)電話
□(3)傳真
□*(4)網路
□(5)親至機關 3.請問您本次陳情事由是第
多
次向該機關提出。 4.請問您對本次陳情案件之機關處理情形是否滿意?(答(4)、(5)者請續答第4-1.題) □(1)非常滿意
□(2)滿意
□(3)尚可
□(4)不滿意
□*(5)非常不滿意 4-1.請問您不滿意的理由?(可複選) □答復內容沒有具體明確
□*答復內容為制式例稿,欠缺誠意 □答復內容與實際處理情形不符
□曲解法令或引用法令錯誤 □機關處理時間太慢
□機關人員處理態度不佳 □處理結果沒有考量民眾需求
□*相關單位推諉責任(如 勞動部
) □其他(請說明
)
各受理機關總是函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稿函覆,並不能有效解決前揭舉發案,如向勞動部舉發函所示:這是勞基法VS郵政規則,勞基法為「特別法」本案應由勞動部本於勞工事務最高主管理機關之立場逕自裁處釋疑,而不是一再轉函中華郵政以制式文回覆搪塞,請參考隨附各項附件,早年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任郵差送信工作,期滿需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入郵局繼續工作,舉發人當年向民進黨執政當局具名檢舉,當時的前勞委會認定中華郵政違反勞基法,主要就是認定郵差與櫃檯臨櫃人員非屬短期性與季節性工作,(請參考夾帶媒體報導影本)另:類似案例目前屏東縣政府勞工局曾召開勞資爭議仲裁但破局,已由屏東縣政府勞工局協助屏東郵務工會向管轄法院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屏東縣政府能,希望在柯P領導之下的台北市政府也能。
※
註:針對本調查表,您可反摺後免附回郵,寄至臺北市政府研考會,或 透過傳真方式回傳(傳真電話:02-27234201)。若您是經由機關(首 長)信箱收到本調查表,亦可填寫後寄回wa-qnr@mail.taipei.gov.tw(研考會專責信箱)或原機關首長信箱。 寄件人住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 廣告回信 | 姓名: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登記證 | | 北台字第九九一號 |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11樓東南區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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