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郵政事業發展函 受文者:勞動部部中華郵政長
陳雄文先生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九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星期四 檔案編號:向勞動部陳部長舉發案1040115 發文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xx號xxx樓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主旨:舉發中華郵政公司連續性由同一人連續多年將郵差送信工作以自然人承攬簽約,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懇請本於勞工主管機關之立場逕行裁處釋疑。 說明: 一、
中華郵政公司長期以來藉採購法之名,多年來和約600名左右之自然人簽約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郵差送信工作為政府以國家公權力委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服務全國用郵民眾,廣義來說:郵政服務亦屬政府施政之一環。 二、一款所稱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者,任職同一工作少則5年多則10年以上,郵差送信工作具有連續性非短期性之特性,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所約束,在簽一年約期滿前由所任職之中華郵政公司各分支單位,電話通知各承攬人繼續投標承攬,此針對單一特定性承攬人招標之行為,明顯係規避勞基法便宜行事,郵差送信工作需要長期累積經驗,方能駕輕就熟穩定提供一定品質之責任性業務。 三、如二款所述:郵差送信工作需靠經年累月累積投遞經驗,方能在最短時間將每一封信正確無誤的一一投遞至各收件人信箱地址,郵差工作之招標委實不能真正的公開、透明的對外招標,否則這600人左右之自然人怎可能連續性順利得標5至10年以上。 四、中華郵政公司多年來以「業務費」支付上揭自然人承攬之「用人費」,實為以業務費之名長期規避勞基法行用人之實,中華郵政公司為政府機構之一員,實不能再以此權宜之計長期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連續性多年以「假承攬真雇用」任用相關人等,舉發人因未妥適收到行政院人事總處覆文,三次行文人事總處要求鬆綁國營事業員額,於昨日收到e-mail函覆,明白表示:行政院早於96年即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請參考夾帶檔案附件一〉,該函明確指出:各機關及事業機構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定承攬契約,但中華郵政長期以來為美化用人費支出,便宜行事以業務費對特定單一自然人多年連續性承攬郵差送信工作,此便宜措施經向人事主辦單位溝通結果,係恐因人事費用增加會影響郵政公司之經營績效與考核獎金發放額度,舉發人多次去函中華郵政公司,皆以受限國營事業管理法搪塞,而依法論法:當勞基法VS國營事業管理法時,何者為重? 五、舉發人曾於94年9月26日向前民進黨主政時期之行政院謝前院長長廷及前勞委會舉發:中華郵政公司早年長期雇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擔任郵差送信工作及窗口臨櫃業務,期滿需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入郵政公司任職,前勞委會認定中華郵政公司違反勞基法,中華郵政方全數將當時所雇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依所擔任之工作內容全部改為「約雇人員」,終結此實質違法案例(請參考夾帶檔案附件二〉。 六、本舉發案為實質檢舉,請勿將本舉發案再轉函中華郵政公司代稿函覆,懇請 鈞部本於勞工事務主管機關之權責糾舉,國營事業機構應忠誠落實勞基法,才能為民營企業之表率,台積電能,相信中華郵政更應恪遵企業之社會責任。 七、隨舉發函夾帶104年1月11日向行政院人事總處第三次陳情案一只,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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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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