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勞動部
書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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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劉OO 電話:02-85902825 傳真:02-85902814 電子信箱:starter@mol.gov.tw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受文者:廖進興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672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所提國營事業「假承攬真僱用」及公部門使用派遣人力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綜合業務處103年6月12日院台綜字第1030034378號函轉台 端同年月5日致行政院院長函及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轉寄台端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國營事業單位如辦理業務委外化,並委由自然人執行,尚無不可,惟如
該自然人於履約過程中,國營事業單位未依合約性質踐行彼此權利義務關係,並指揮監督該自然人完成業務時,該自然人得向勞務提供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三、另關於公部門使用派遣人力一節,因屬公部門人力運用規劃,為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業務,本部已協助該總處針對各政府機關人力運用情形進行檢討,鼓勵機關於員額及預算範圍容許範圍內以自僱方式執行業務。 正本:廖進興先生 副本: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行政院人事總處、本部勞動關係司(二科)
勞動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科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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