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郵政系列函 極盼望
翁董事長能大力協助,避免本案透過立委召開新聞記者會 發文日期:10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在一定條件下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1030603 附件:含本文共22頁 受文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翁文祺 先生 主旨:請 翁董事長能大力協助,在有案可循之情形下,將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年資滿2年以上者,能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將相關人等改聘為不定期契約雇人員。 說明: 一、
懇請 翁董事長撥冗看完相關附件檔案,避免個人原擬在9或10月擇期商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立法院召開新聞記者會,恐傷及郵政形象。 二、
附件P4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說明第一項第一款:如因業務需要簽定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說明二、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任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三、
事實上現今中華郵政各責任中心局所簽定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相關投遞區段每年都是特定性、限制性由同一人得標承攬,根據調查中華郵政現有約630人左右之外包自然人承攬送信工作,年資少則5年,多者已達10年以上,是名副其實的「假承攬真僱傭」之關係;依上開說明,陳情人可為所有相關自然人向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去函舉發。 四、
另建請 董事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約僱人員僱用要點第五、招募、甄選:〈一〉約僱人員1.招募:總公司、各局及處理中心依業務需要,陳述僱用約僱人員之具體事實理由及需求人數,經報核定後,按下列方式對外公開招募。〈1〉需求人數達二十人以上,於報名前一個月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2〉登錄本公司全球資訊網公告。〈3〉於各局營業地點張貼告示。〈這裡要特別指出的是本項「招募」之表述文字並無2.甄選第〈2〉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有筆試、口試、技能測驗等有內、外勤之分〉顯見現今之「自然人承攬送信工作者」,服務滿2年以上資歷者自可依約僱人員管理要點第五款以招募方式改為約僱人員。本要點並經102年6月28日本公司第4屆董事會第8次會議修正通過並經交通部102年08月29日交人字第1020028374號函核定〈此招募方式是有法緣依據的〉 五、
翁董事長在郵政一直期許為郵政打造一個幸福企業,今天尚有這麼多自然人在萬般無奈下討生活,試問他〈她〉們的未來在那裡?這630多人每天身穿綠衣,和「轉調人員、專業職、約雇人員」,同一辦公場所一起工作,並且接受各單位主管監督、指揮〈如本公司制式契約書第六條 權利及責任:明列十一、十七、第八條 履約標的品管及違約罰金 四、所述各項要求配合辦理事項,均屬單位主管監督、指揮之範疇,既有監督、指揮之事實就是「假承攬真僱用」〉,尤其這些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騎的機車是承攬者自己的機車〈如附件P16.P17〉,機車油錢是自己支付,相關人等在郵政服務均達2年以上,實受勞基法第九條所約束,中華郵政有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將相關人等之身分改聘為「約雇人員」。 六、
翁董事長身為郵政大家庭的家長,懇請您以同理心審酌各項附件,請勿再受幕僚所稱受限「國營事業管理法」所約束,94年以前 郵局進 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需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入郵局任職,經本人向 行政院長及前勞委會舉發,時任郵政改制為公司之第一任董事長 許仁壽先生批示依勞基法處理,是年便將11個月在職之定期契約工大多數改聘為不定期約雇人員〈請見P8新聞媒體剪報〉。 許前董事長能,希望在您 翁董事長帶領下的中華郵政也能。 七、
這630多人的生涯與前途就在您一念之間,斗膽懇請 鈞座惠予成全。 八、
本案已走完全部行政程序,所獲回覆皆以附件P11-1至P11-3搪塞、規避,是以這是最後一次行文請求協處,陳情人非不得已才會轉求外界尋求立法委員協助爭取改善,而這絕不是我所期望的一種方式。 是所祈盼並請e-mail函覆。 順頌 業 安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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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23143新北市新店區xx路xx號xx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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