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公告:SCLUB雲端專屬主機己開放租用
分享
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擬於6月3日以中華電信HiNetFax網際傳真全郵區網路版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星期二


關懷郵政系列(103-4)
本文宣全郵區傳真【功德無量】


郵政能不能給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連續二年以上者一個名分



【小郵工特稿】

中華郵政公司長期以來以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
目前約有600人左右,
經瞭解有很多自然人已連續任職同一工作達5年以上,
甚至有逾10年以上連續得標承攬送信工作,
這裡要說的是這些連續得標的自然人承攬送信業務,
都是各地方責任中心局技巧性限制由同一承攬人每年得標,
依勞基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另:小郵工針對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連續2年以上者,
行文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
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僅摘錄主要意旨〉
查行政院99年8月27日政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說明二:

「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
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
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
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
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不論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或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覆意旨:
凡在郵局連續工作滿二年者都屬連續性工作,自應受勞基法約束,
且公共工程委員會明白揭露:
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
並應審查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而目前在各地郵局擔任送信工作達二年以上者約600人左右,
中華郵政身為國營事業,實應確切依法用人,
即使員額不足亦應藉助工會或各方力量從善如流,
將在郵局承攬送信工作連續二年以上資歷者,
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將相關人等改聘為「約雇人員」;
郵政主政者實不應再以「國營事業管理法」為由搪塞,
理由很簡單:


「約雇人員」非屬正式員工自不應受國營事業管理法所約束,
否則小郵工民國94年9月26日陳情行政院指陳:
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用,
這種用人方式不僅違反勞基法,也無法建立相關人等敬業擁業的精神,
更造成管理上諸多困擾;

本案經前勞委會調查確認有違反勞基法之嫌疑,
而當年之主政者順水推舟,
將94年進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有條件的全部改聘為「約雇人員」,
此為當年美事一樁,
小郵工之作為更得當年許仁壽董事長委請第一副總來電致意。
祈盼現今之郵政主政者,
亦能仿傚辦理以符合相關法令對該等員工之保障。



最大民營遞送業者上大郵通熄燈之後郵政主政者應有之認知

【小郵工特稿】
小郵工竭盡心力捍衛郵政「專營權」,在己身2次罹癌重症下,
和最大民營遞送業者上大郵通交手10年,
此期間不斷向行政院、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陳情、舉發,
並協助事業將超大宗用郵客戶如台哥大電信帳單、遠傳電信、
各金融機構信用卡帳單郵件等不計其數之大宗戶,
在高層長官政策辦理下,
逐一將數以千計之大宗戶所有郵件攬回中華郵政收遞,
終促使上大郵通無法繼續藉侵犯郵政「專營權」之便生存,
宣告熄燈結束營業,至此所有原上大遞送之郵件,
絕大多數均由我郵順利攬回,個人不敢居功,
若非總公司政策協助也難撼動幾乎上櫃之上大郵通;
唯探討此一議題:是想瞭解上大數千人失業之後,
其郵件量全回籠中華郵政收遞,在極短時間接手龐大郵件量,
基層投遞人手是否合理增加?
是否依法讓員工合理報支加班費?

前年媒體報導:中華郵政是全國「血汗工廠」排名第三,
是國營事業之首,有很多地方局基於整體績效,
短報或根本不讓郵差同仁報支加班費,
期盼  翁董事長在著手於郵局門面與郵差制服之後
也能深入瞭解有很多郵工嚴重逾時,
但卻無法合理報支加班費,輕者每日工作10小時,重者12小時,
這在地方局是不可承受之重,也是基層普遍存在之怨,
與 翁董事長所揭示打造快樂員工的境界落差極大。


最後想說的是:
郵政若有超額盈餘繳庫,若工會能善盡職責:
不妨爭取全員微幅調薪回應政府呼籲。



主  編:廖進興

通訊:23143新店郵政信箱第10054號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手機:0937891772

隨意窩:小郵工隨意窩

臉書:小郵工FB
劃撥帳號:0121508-1廖進興   【經費有限,為永續發行,歡迎小額贊助】
選民陳情書
受文者:立法委員  林岱華  
地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  日星期
檔案編號:向立法委員林岱華陳情案10402
發文地址:xxx高雄市XX區XX路XX巷X號
手機:09          E-mail:                          附件計:  頁

主旨:陳情中華郵政公司連續性由同一人連續多年將郵差送信工作以自然人一年一簽方式承攬簽約,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懇請  委員代為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質詢,應將相關人等依勞基法改聘為約僱人員。
說明: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藉採購法之名,多年來和約600名左右之自然人簽約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郵差送信工作為連續性非短期性或季節性工作,所稱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者,任職同一工作少則5年多則10年以上,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所約束,在簽一年約期滿前由所任職之中華郵政公司各分支單位,電話通知各承攬人繼續投標承攬,此針對單一特定性承攬人招標之行為,明顯係規避勞基法便宜行事,郵差送信工作需要長期累積經驗,方能駕輕就熟穩定提供一定品質之責任性業務。
二、如前款所述:郵差送信工作需靠經年累月累積投遞經驗,方能在最短時間將每一封信正確無誤的一一投遞至各收件人信箱地址,郵差工作之招標事實上不能真正的公開、透明的對外招標,否則這600多人之自然人怎可能連續性順利得標5至10年以上。
三、中華郵政公司多年來以「業務費」支付上揭自然人承攬之「用人費」,實為以業務費之名長期規避勞基法行用人之實,中華郵政公司為政府機構之一員,實不能再以此權宜之計長期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連續性多年以「假承攬真雇傭」任用相關人等,經查郵政人廖進興君多次行文人事總處要求鬆綁國營事業員額,於日前收到e-mail函覆,明白表示:行政院早於96年即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請參考附件〉,該函明確指出:各機關及事業機構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定承攬契約,但中華郵政長期以來為美化用人費支出,便宜行事以業務費對特定單一自然人多年連續性承攬郵差送信工作,此便宜措施經向人事主辦單位溝通結果,係恐因人事費用增加會影響郵政公司之經營績效與考核獎金發放額度,廖進興君曾多次具名向  總統府、行政院、交通部、勞動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及中華郵政公司陳情或舉發,最後各機關皆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稿函復,皆以受限國營事業管理法搪塞推託,而依法論法:當勞基法VS國營事業管理法時,何者為重?
四、今(20)日廖進興君更投書  總統府、行政院、勞動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媒體並附10個文字檔案(如附件)。
五、屏東郵務工會日前曾向屏東縣政府勞工局陳情,並由該局召開勞資爭議調解,開會決議如後:屏東縣政府104年2月10日發文字號:屏府勞資字第10404321400號明示:
研商有關郵政勞務委外人員勞動權益事項會議紀錄第捌項,決議:
為保障自然人承攬郵政業務人員之勞動權益,如未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解決,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將委請律師協助縣轄36位自然人之承攬人員,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
六、經查歷年來勞動部、交通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只是千篇一律轉函中華郵政代稿函復,兩相比較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能以勞基法為立論基礎,代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法律訴訟,上述各政府機關豈不汗顏?本案為全國性通案,理應由勞動部本於勞工事務最高主管機關之立場作出應有之裁處,但數年來只見  勞動部潘部長對媒體發表高論,卻只見樓梯響而未有具體如屏東縣政府勞工處之作為,相關部會實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立法精神,勞基法為「特別法」,而相關部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及中華郵政公司一概以民法之契約篇立論或國營事業管理法搪塞答辯,實不足取缺乏應有之擔當,令陳情人深感遺憾!本案若最終經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代位提起訴訟成功,中央各有關部會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實應徹底檢討及時作出合於勞基法所規範之作為。
七、本陳情案懇請  委員參酌各附件內容即可瞭解各公部門失序之作為,並請  委員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質詢,應將陳情人等約600餘人連續任職同一工作兩年以上之簽約人依勞基法立法精神改聘為約僱人員;國營事業機構應忠誠落實勞基法,才能為民營企業之表率,台積電能,相信中華郵政更應恪遵企業之社會責任。
八、對陳情人之姓名懇請  委員保密,避免陳情人約滿後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報復而不再通知續約導致喪失工作權;感謝
委員的大力協助。
                                                                          陳情人  林OO

本陳情書為廖進興代為書寫繕打張貼於各郵政人員聯誼會網站及小郵工fb

並由各個承攬自然人自行向選區立法委員陳情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勞動部潘部長對外包派遣勞工具體表態反對公部門進用
勞動部長潘世偉昨天首次公開表態公部門應帶頭表率全面禁用派遣勞工,呼籲政府機關應設法以「自雇」方式代替派遣人力;但他也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也應有更細緻的人力運用規畫,不少部會去年陸續改制,都有新增業務的人力需求,但很多部會卻都要不到人力,要大家如何辦事? 行政院規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派遣勞工使用上限為一萬五五一四人。截至去年第四季的最新統計,雖已降到一萬○二九六人,但公部門帶頭使用逾萬名派遣人力,遭外界批評是「派遣大戶」。
為保障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推動派遣專法立法,打算限制企業不得使用超過員工總數百分之三的派遣人力。目前「派遣勞工保護法」正在行政院審議,不僅財經單位有「異」見,公部門因派遣人力多,反成工商團體反對限縮使用派遣的理由。 潘世偉昨在立院表示,他贊成公部門應帶頭表率全面禁用派遣人力,但受限政府員額控管和預算,現階段要公部門完全不用派遣勞工確有困難。 他建議可逐步改由政府直接雇用適用勞基法的非公務員編制人力,不要再透過要派公司(派遣公司)使用派遣勞工。但縮減派遣人力,業務量如何因應?潘世偉直言,政府人力機關也應仔細評估、規畫更細緻的人力運用,而不是「掐住勞動市場」。 立委劉建國批評,人事總處應改名「人事派遣總處」;自行另提「勞動派遣法」草案的立委江惠貞則說,勞動部版草案規定派遣勞工使用上限是百分之三,卻放寬行政院可以「總量管制」,而非所屬單位都要符合上限要求,自己「便宜行事」,要如何要求企業合法? 根據統計,農委會派遣勞工人數最多,高達二七五四人,幾乎占逾行政院派遣勞工總數的五分之一,未來卻不用受限百分之三的規定。
潘世偉說,行政院近日將再召開第二次派遣專法草案的審查會議,勞動部希望能在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將政院版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

小郵工敬PO
擬於9或10月配合各有關單位召開新聞記者會小郵工之發言稿;搶先報報導:
「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記者會小郵工發言稿
勞委會自從於2008年1月公告政府機關的7.8萬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本以為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將受到保障,未料政府機關卻以另一種方式剝削勞工,帶頭違法,以有計畫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但實際上卻依然對所謂的「承攬者」進行實際的指揮監督,名為承攬,實為僱用,甚至導致原本的離職行為變成違約行為,需負擔違約金。此外,一般承攬者其工作應為特定的專技勞務,諸如:資訊維修之專業特定性工作等,但此「承攬者」卻實際上從事一般公務例行業務。政府此大量採用「自然人承攬」的政府採購行為,完全視勞基法為無物,且將成為民間企業最壞的示範,應立即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目前正履約中的採購案裡,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國營事業共有5978筆自然人廠商採購案,其中以自然人「假承攬,真僱用」的方式,如鄉鎮公所將所屬的臨時人員直接全數變成承攬人,企圖切斷僱用關係,更有許多行政單位直接將業務變成勞務承攬,例如:中華郵政公司將大量的郵件投遞業務與窗口臨櫃勞務委外招標,目前約有630名穿著郵差的制服騎著自己的機車自己的油送信,但卻是郵局的個別「自然人承包工」,中華郵政並不將他視為員工。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抄水錶的業務勞務委外給約200人承攬;國史館勞務委外「編纂行政人員」、「庫房管理人員」;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更是從行政企劃、行政祕書、新聞連繫、政策研究,全數變成勞務承攬人。

  前述許多勞務委外採購的內容,也就是「自然人承攬」的模式,有許多怪異現象:

1.將一年的薪資與保險費累計成為一定金額的勞務採購案,然後在承攬契約當中,強制要求承攬人要自行去參加勞健保。
2.要求中途離職,即是視為契約不履行,要違約賠償。
3.有「保固期」規定,也就是承攬契約結束後一年內,如發現該業務成果有缺失,將必須賠償。
4.如果請假,必須協調其他相同單位的承攬人代理。
5.許多招標案的公告日期與截止日間隔只有一天,顯有內定人選之嫌。

  其實該「承攬人」根本就在該單位的辦公桌上辦公,且在承攬契約上,也都有規定必須接受該單位主管的日常指揮監督與人事考核,因此根本就是僱用關係。政府帶頭違法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以此瞞天過海規避雇主責任,為民營企業做了最壞的示範。若所有民間企業都以自然人承攬來偽裝僱用關係,那勞基法與相關勞工法令將完全被摧毀,台灣勞工權益將頓失法令的保障。

     政府近年來除了大量使用假承攬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外,亦大量以勞務外包方式進行勞務採購,卻容許得標廠商與其勞工簽訂違法之勞動契約,致使被派至政府機關工作的勞工,其勞動權益嚴重受損,如98年1月開始,研考會將事務性工作委外,其承攬公司竟於勞動契約中訂定「請假需於三日前告知,否以曠職論,並扣日薪2千」、「勞動節出勤無加班費用」、「請假者由公司派任代理人,每日扣薪9百,若自行找代理人者則自行給付代理費用」,甚至雖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卻又規定公司若與研考會提早解約,則勞動契約亦解除;若研考會延長合約,勞動契約則視為延長。此等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實際用人單位的政府部門卻視而不見。

  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立即檢討勞務採購,禁止政府機關的法定業務進行勞務委外的採購,自然人承攬的歪風必須立即被禁止,目前已經勞務委外的案件,如果有對承攬人進行指揮監督及到期續約者,應立即將相關人等之身分,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契約工」藉以落實勞基法對勞工應有的的保障。

發言人:廖進興〈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xx路xx號xx樓
手機:0937-891-772
返回列表
高級模式 | 發新話題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