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陳情書
受文者:立法委員 林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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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 日星期
檔案編號:向立法委員林岱華陳情案10402
發文地址:xxx高雄市XX區XX路XX巷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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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陳情中華郵政公司連續性由同一人連續多年將郵差送信工作以自然人一年一簽方式承攬簽約,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懇請 委員代為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質詢,應將相關人等依勞基法改聘為約僱人員。
說明: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藉採購法之名,多年來和約600名左右之自然人簽約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郵差送信工作為連續性非短期性或季節性工作,所稱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者,任職同一工作少則5年多則10年以上,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所約束,在簽一年約期滿前由所任職之中華郵政公司各分支單位,電話通知各承攬人繼續投標承攬,此針對單一特定性承攬人招標之行為,明顯係規避勞基法便宜行事,郵差送信工作需要長期累積經驗,方能駕輕就熟穩定提供一定品質之責任性業務。
二、如前款所述:郵差送信工作需靠經年累月累積投遞經驗,方能在最短時間將每一封信正確無誤的一一投遞至各收件人信箱地址,郵差工作之招標事實上不能真正的公開、透明的對外招標,否則這600多人之自然人怎可能連續性順利得標5至10年以上。
三、中華郵政公司多年來以「業務費」支付上揭自然人承攬之「用人費」,實為以業務費之名長期規避勞基法行用人之實,中華郵政公司為政府機構之一員,實不能再以此權宜之計長期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連續性多年以「假承攬真雇傭」任用相關人等,經查郵政人廖進興君多次行文人事總處要求鬆綁國營事業員額,於日前收到e-mail函覆,明白表示:行政院早於96年即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請參考附件〉,該函明確指出:各機關及事業機構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定承攬契約,但中華郵政長期以來為美化用人費支出,便宜行事以業務費對特定單一自然人多年連續性承攬郵差送信工作,此便宜措施經向人事主辦單位溝通結果,係恐因人事費用增加會影響郵政公司之經營績效與考核獎金發放額度,廖進興君曾多次具名向 總統府、行政院、交通部、勞動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及中華郵政公司陳情或舉發,最後各機關皆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稿函復,皆以受限國營事業管理法搪塞推託,而依法論法:當勞基法VS國營事業管理法時,何者為重?
四、今(20)日廖進興君更投書 總統府、行政院、勞動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媒體並附10個文字檔案(如附件)。
五、屏東郵務工會日前曾向屏東縣政府勞工局陳情,並由該局召開勞資爭議調解,開會決議如後:屏東縣政府104年2月10日發文字號:屏府勞資字第10404321400號明示:
研商有關郵政勞務委外人員勞動權益事項會議紀錄第捌項,決議:
為保障自然人承攬郵政業務人員之勞動權益,如未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解決,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將委請律師協助縣轄36位自然人之承攬人員,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
六、經查歷年來勞動部、交通部、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只是千篇一律轉函中華郵政代稿函復,兩相比較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能以勞基法為立論基礎,代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法律訴訟,上述各政府機關豈不汗顏?本案為全國性通案,理應由勞動部本於勞工事務最高主管機關之立場作出應有之裁處,但數年來只見 勞動部潘部長對媒體發表高論,卻只見樓梯響而未有具體如屏東縣政府勞工處之作為,相關部會實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立法精神,勞基法為「特別法」,而相關部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及中華郵政公司一概以民法之契約篇立論或國營事業管理法搪塞答辯,實不足取缺乏應有之擔當,令陳情人深感遺憾!本案若最終經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代位提起訴訟成功,中央各有關部會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實應徹底檢討及時作出合於勞基法所規範之作為。
七、本陳情案懇請 委員參酌各附件內容即可瞭解各公部門失序之作為,並請 委員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質詢,應將陳情人等約600餘人連續任職同一工作兩年以上之簽約人依勞基法立法精神改聘為約僱人員;國營事業機構應忠誠落實勞基法,才能為民營企業之表率,台積電能,相信中華郵政更應恪遵企業之社會責任。
八、對陳情人之姓名懇請 委員保密,避免陳情人約滿後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報復而不再通知續約導致喪失工作權;感謝
委員的大力協助。
陳情人 林OO
本陳情書為廖進興代為書寫繕打張貼於各郵政人員聯誼會網站及小郵工fb
並由各個承攬自然人自行向選區立法委員陳情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