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之答覆函非常冗長,謹摘錄重點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本公司委託自然人承攬投遞作業違反勞基法用人精神並陳情協助將「自然人廠商」改僱為不定期約僱人員等函,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政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準此,本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三、四、五、〈略〉
六、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採購法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規定辦理..........................
並依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參酌當地同性質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依上述契約規定,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
七、綜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以少為重點摘要PO錄,尚請網友指教!以共謀相關自然人承攬能改為「約雇人員」,共同集思廣益戮力為之。
小郵工敬P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