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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針對派遣工之e-mail答覆函

勞動部針對派遣工之e-mail答覆函

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讓我們有機會為您服務,本案件已辦理完畢,特此通知!
請您務必點選
http://kmvc.mol.gov.tw/DocPCaseAsp/SurveyCaseAdd_Both.asp?xflag=B&x_RCV_Date=1030219&x_Doc_NO=1030054574 填寫問卷調查,以作為本部改進之參據。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與配合,並祝平安、健康、快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民意電子信箱
敬啟

收文日期:1030219
收文文號
:1030054574
姓  名:廖進興

電子信箱
:chpcliao@yahoo.com.tw
主  旨:廖進興請根除自然人假承攬真僱用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
陳情內容:
承辦人員:勞動關係司第二科-許瓊月-電話:02-85902824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85902824
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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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您好: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103218日轉來您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有關您來函所提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之問題,本部刻正積極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化工作,以強化勞動派遣相關規範,並兼顧勞動市場彈性與勞工之就業安全。另來函所陳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立即檢討禁止政府機關法定業務進行勞務採購一節,本部已轉該會卓處逕復。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可來電洽本會服務專線,電話:(0289956866

中華郵政代稿函覆針對外包承攬人員之答覆文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553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經轉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組字第1010025247號略以「…民法第490條
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務承攬就投標廠商之類型,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至自然人承攬,依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該公司之各項業務委外,係依行政院90年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政府採購法、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等辦理勞務採購,合先敘明。
二、有關該公司外勤投遞業務委外由自然人承攬之勞務承攬採購,皆依上一法令規定範圍辦理;至與承攬自然人之相關承攬關係、工作項目、見習、大區段分揀郵件、履約期間及其權利義務,均依據雙方所簽定承攬契約書辦理。
三、又該公司辦理業務委外之價金,係參考民間相關行業薪資水準而定,於辦理公開招標時,承攬契約書內明列要求廠商應確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勞工權益;另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區段價金,係由各局參考該公司約僱人員薪資標準,及當地同性質行業工作人員薪資行情,加計載運配備成本後於限額內訂定,是以,該公司並無低價招標之情形。
四、另查有多年參加該公司從業人員甄試未能錄取人員,去函該公司要求依立法院決議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不可同意外包投遞人員直升不定期約僱人員,並應逐步收回外包區段,改為任用公開甄試之新進人員為宜。爰該公司進用人員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以符「公開、公平、公正」之甄審作業原則,避免引發爭議。
五、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15日
發文文號:1020092812                        發文日期:102/05/15
想幫外包派遣郵友發聲,卻必須考量他們的工作權,真是兩難的抉擇。小郵工敬PO
本案擬於年底七合一選舉前,協請中華電信前理事長緒中兄與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邀請朝野立委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幫助偏遠地區、弱勢族群、原住民.....等能就地在業,並依法納入勞健保。小郵工敬PO
小郵工終其一生都要監督政府及各單位要落實勞基法,以下發言內容在其場合是須冒極大的風險
十三全會第五次大會廖進興力爭發言權痛陳
國營事業領頭違反勞動基準法
議事組及安全人員曾意圖架離引起大會側目

在 李主席登輝先生 五院院長及
  全國近二千位本黨政治菁英面前
    我勇敢的作了如下的報告:

據報載---
 「本黨日前所作的一份民怨問題調查顯示:勞工問題近來層出不窮的癥結,主
要在於資方缺乏遵守勞基法的誠意,而此資方因包括大多數政府機構或國營事
業,因而使政府形象受損,也使本黨形象受損」。這裏要特別指出的是所謂:「資
方缺乏遵守勞基法的誠意---包括政府機構」。

 讓我們來看看本黨政綱草案也就是今天所發的第五次大會議程第二頁有關:
第九章勞工福利-維護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
第六十二條維護勞工合法權益---兼顧保護勞工及促進國家整體發展的需
求,修正「勞動基準法」逐步擴大其適用對象,並落實對童工、女工的保護;配
合經濟發展狀況,提高勞動效率,縮短工作時間,適時調整基本工資水準,保障
勞工合理的待遇。

 這個條文先有修正「勞動基準法」,在這裏我要特別提醒有立法委員職權的同
志:五六0萬的勞工選民會睜亮他們的雙眼看您們如何修法?在這裏我更要提醒
立法委員同志:勞動基準法有必要加上一條---當資方缺乏遵守勞基法的誠意
時,其處罰的條文;而且要明確有效讓政府有誠意的落實勞基法。我們不敢要求
政府保護勞工,就好像今天廣大的勞工不敢相信政府會落實勞基法一樣,鐵、公
路、電力、郵政、電信等大部份勞工密集的公營事業領頭違反勞動基準法;七十
三年八月一日公佈施行的法令無法落實,到七十六、七十七年爆發一連串的工
運,從七十三年公佈施行勞基法到今天將近四年了,各有關機關、行政部門,居
然未能分層、分段、分期的適應,以致造成的民怨或集體休假和勞資爭議,也讓
相關事業的勞工朋友背負致使社會不安的假象罪名,說了這麼許多,我覺得非常
的難過,我好像在指責養我、育我的父母一樣,心胸有如刀割,我恨我自己不懂
得歌功頌德,但愛之深亦責之切,身為基層的勞工代表,如果我勇氣足夠、如果
我時間足夠,我願意能替所有的勞工朋友訴說他們想說的、去爭取他們想要的,
而使他們有免於走向街頭的怨恨和不平;只有一個目的---為黨「保衛五六0
萬勞工大眾的選票」,不論我們將身披任何色彩或遭異樣的眼光,我們絕對不是
黨內年青的偏激份子,雖然還沒有人這樣明說,但是我們心裏很明白,很沉痛的
明白。

 在這裏個人也呼籲所有的勞工朋友:台灣四十年的安定在我們爭取權益的過程
中已失去平衡,勞工的工作價值與尊嚴是在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結果,當我們在
爭取權益的時候也要有相對的認知,許多權益的追溯已造成資方嚴重的困擾與畏
懼,外資已大量減少,本地的企業主已有遷資國外或大陸設廠的傾向,交通事業
動不動就集體休假已造成我們自己最大的傷害,我們都有兒女,如何讓下一代生
長在安定富足的環境是我們責無旁貸的責任,請嘗試著讓我們往前不要往後看,
不斷追溯歷史的包袱,將是國家、社會、家庭無法承受的負擔,個人請所有的代
表傳遞這個訊息,也呼籲新聞界的朋友傳達這分呼籲。

註:此篇報告節錄十三全會第五次大會進興部分發言內容---

督促各級從政主管同志重視當時勞資爭議之癥結---

在於勞基法之落實。

按:藉由勞基法之落實才能使財富合理重分配,使廣大勞工大眾增加消費能力,
進而帶動生產與就業,也才能有更多的稅收充為國家建設。

另:會後承當時任黨秘書長宋楚瑜先生接見,表示本黨會慎重處理並交囑日後有
任何需要可以告訴他他會協助解決。而翌年國公營政府機關開始補發加、值班
費並開始落實勞動基準法,終使勞基法開始受到各行各業落實與遵守,結束社會
動盪。
中華郵政代稿函覆針對外包承攬人員之答覆文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553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經轉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組字第1010025247號略以「…民法第490條
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務承攬就投標廠商之類型,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至自然人承攬,依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該公司之各項業務委外,係依行政院90年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政府採購法、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等辦理勞務採購,合先敘明。
二、有關該公司外勤投遞業務委外由自然人承攬之勞務承攬採購,皆依上一法令規定範圍辦理;至與承攬自然人之相關承攬關係、工作項目、見習、大區段分揀郵件、履約期間及其權利義務,均依據雙方所簽定承攬契約書辦理。
三、又該公司辦理業務委外之價金,係參考民間相關行業薪資水準而定,於辦理公開招標時,承攬契約書內明列要求廠商應確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勞工權益;另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區段價金,係由各局參考該公司約僱人員薪資標準,及當地同性質行業工作人員薪資行情,加計載運配備成本後於限額內訂定,是以,該公司並無低價招標之情形。
四、另查有多年參加該公司從業人員甄試未能錄取人員,去函該公司要求依立法院決議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不可同意外包投遞人員直升不定期約僱人員,並應逐步收回外包區段,改為任用公開甄試之新進人員為宜。爰該公司進用人員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以符「公開、公平、公正」之甄審作業原則,避免引發爭議。
五、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15日

發文文號:1020092812                        發文日期:102/05/15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 ... 197EBC3ADFAA4148257
日前e-mail給行政院及勞委會的信函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
2010/09/23 15:13
日前e-mail給行政院及勞委會的信函 ,勞委會卻答非所問搞不懂回答之覆函與陳情內容有任何關聯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
2010/09/18 14:10
主旨:郵差送信是郵政公司的本業常態性工作,郵政公司卻將部分投遞業務委外辦理是否妥適?有無違法?懇請釋示並妥為處理。

說明:
昨日聯合晚報報導「終結派遣亂象」政院明訂規範之新聞。
如主旨內容「郵差送信」屬中華郵政之本業工作,也是政府以國家公權力設置郵政公司之目的,中華郵政公司對外包承攬人員並未為渠等投保勞、健保,只提供綠衣制服且相關人等必須自備機車,得標之承攬人一年一簽年資並不累計明顯違反「勞基法」,陳情人等之旨意在於:郵差送信是郵政本業最重要的工作,中華郵政公司卻將部分送信工作委外由得標之個人承攬人遞送是否妥適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尚祈  鈞院、會釋示並予以處置。

正本:行政院院長  吳
      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游
副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胡


陳情人:廖進興
地  址:23143台北縣新店市民族路  號  樓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部落格:小郵工隨意窩或小郵FB
總公司人事處e-mail函覆嘉義太保局逾時不准報支加班費案
敬啟者:
有關臺端來函,所述嘉義太保郵局投遞員工逾時加班費陳情案,經查說明如下:
一、郵政員工逾時工作(加班)之實施,係依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及本公司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員工加班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經查該郵局103年1月份投遞人員填報逾時工作登記單報請加班者,皆予核准,並無未依法合理准予報支加班費之情形,本案諒係有所誤解,特予釐清。
三、臺端關心郵政員工權益,特致謝忱。本公司一向重視員工意見,請轉知該員工可循本公司內部機制反映,以便即時疏導解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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