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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的中華郵政工會

請您再次重新認識中華郵政工會


板橋分會提案(第4案)提案人:程耘昊(理事長)
案由:建請總公司對臺中郵局 陳惠澤 先生專案處理
說明:
一:近兩年來勞檢所,從南到北尤其是中壢,板橋檢查次數最多、皆拜 陳 先生所賜。
二:郵務單位主管或同仁皆無所適從,罰款20000元起跳,人心惶惶。(是誰人心惶惶呢?)
辦法:請總公 司安排陳 先生任臺中郵務科。郵務主管實際了解郵務單位工作狀況


1.被檢舉單位多寡,應視有無違反勞基法而定,若被查獲皆屬事實,何謂無所適從?難道學生因考試作弊老是被捉,卻跟老師說:「您捉作弊真是讓我們無所適從….學生們都人心惶惶。」只要依法,就不會被罰!查到一、二次可說是疏忽,查到一、二十次,那叫「故意」了,郵局不但上下交相賊、還上下交相「皮」,真是一皮天下無難事!
2.工作無法在時間內做完,是工作量?個人勤惰?這是主管要做的事,否則何須學「企業管理」?領那麼多錢,所為何事?難道公司是請您升官當「米蟲」的?
3.對檢舉人動輒調動職務,豈非白色恐怖!那何不以身作則,自願調任基層,體驗一下!
4.郵局工會存在此類人,如何發揮工會功能,工會只是資方壓榨勞方的另一個工具罷了!


中華郵政工會第3屆第9次理事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0年4月18日
叁、討論事項




防詐達人陳惠澤爭權益 郵局反記大過處分
點評:秋後算帳真扯~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郵差超時工作爆發「血汗郵局」爭議,現在又傳出郵局秋後算帳!台中一名長期爭取權益的員工陳惠澤收到總局寄來的公文,說他「任意向媒體發表不當言論」、「煽動員工加入絕食抗議」等等,打算對他祭出「大過」處分,陳惠澤氣得大罵,郵局不自省缺失,卻拿他「殺雞儆猴」,藉此消除不滿聲音。

愛打抱不平的陳惠澤拿出總局寄來的公文,內容有郵局明列出陳的種種罪狀,讓陳好生氣,他說,「我個人感覺很震驚,非常驚訝,非常錯愕,也非常悲傷。」陳惠澤說,郵差工作超時嚴重,他向勞委會檢舉,竟然遭到公司秋後算帳,不停的揭弊是希望郵局能改善,卻反遭到懲處。

陳惠澤表示,「我從來沒有代表公司發言,我身為一個工會幹部,我知道一件事情,身為工會幹部就要照顧我的會員保障他們的權益。」他打算繼續抗爭下去。

秋後算帳?郵局以「不當言論、煽動員工」等名義懲處陳惠澤。

其實陳惠澤可是出了名的防詐騙高手,曾經幫助警察追捕車手,還成功阻止被害人把錢匯給詐騙集團,幾年下來至少攔截到幾億元,雞婆的陳惠澤不只防詐騙,也把郵局不合理的制度講出來或po網。但郵局卻認為這很不應該,郵局副理古兆賢說,「想要表達他的意見,沒有按照正常管道,我們覺得說這樣的風氣是不可長。」

郵局強調一切要依照程序走,員工不能隨便有不當發言,犯錯就會做出這樣懲罰,但陳惠澤無法接受這樣八股規範,也不後悔這樣做,他說之後還是會繼續雞婆,為不平發聲。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2012.5.30





[中天新聞]揭血汗郵局 模範員工遭記大過處分
[民視新聞]揭血汗郵局毀譽? 懲防詐達人
[中視新聞]曾阻千人6億詐騙 自爭權益郵局罰他
[自由時報]秋後算帳?!揭發血汗郵局員工被記過
[台視新聞]秋後算帳?員工爭權益 郵局擬懲處


1.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8「交通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隨時予以獎懲。」
「隨時」?「比例原則」?
2.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
   八 (九)     廢弛職務或違反紀律情節重大者
        (十八) 其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重大者
   發表之言論(1)與其職務無關!若有關,請資方提出相關事證
                         (2)違反之紀律、服務規定為何?有何具體規定?如工作規則….。
   另該紀律、規定是否公告週知,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是否?(資方證明已公告且確認勞方已知【簽名】)
    勞基法尚有明文規定,難道公務員連勞工之不如(不教而殺謂之虐)



中華郵政工會暨所屬分會101年第 4 季〈9月至12月〉建議案處理情形
桃園分會 /
請洽事業單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內容,修訂本公司之工作規則,或另訂符合外勤人員工作性質之管理規章,經工會協商認可,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實施,以建立外勤人員管理制度,解決邇來勞動檢查迭遭罰鍰之困擾。

依據人事處101年11月16日回復如下:
有關本公司之工作規則修正案,業於101年10月15日函報交通部,如奉核可,將依規定續函報臺北市政府核備。
1.§84-1立法意旨:勞基法規範之勞動條件,係屬保護勞工之最低標準,勞資雙方有遵守之義務。但對於耗費較少體力、勞動密度低之間歇性、監視性及其他特殊性質工作者,卻欠缺彈性、便利機制。因此85.12.27修正時,特別增訂第§84-1條文。
2.台北市政府勞工局88.4.2北市勞2字第8820878600號
依勞動基準法§84-1規定…若該等人員在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後有在延長工作時間時,雇主仍應依同法§24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3.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208號
台北市政府上開函件(91年府勞1字0911697430號)雖對原告所報請之「工作原則准予核備」,原告亦未提出該工作規則關於休假部分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之證明文件」,亦「不得以該函件為原告對此部分已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之論證」。
4.工作規則係屬「單方」雇主指示權,不能取代「雙方」約定,自不能作為「勞動基準法§84-1雙方書面約定」。否則,當工作規則僅由雇主單方做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之立法目的將耗失殆盡。………該人事處送的是「工作規則」!依此判決為無效!
工會 只會花勞工 的工會費 勞工很悲哀 繳錢 給那些人花用
然而那些人 也不會 也無能為勞工爭權益
我當工會代表 十多年 也當過常務理事 都沒用 都是派系 都是****
唯有 工會理事 理事長 直選 才會發揮工會的功能
要不然 工會只是升官 的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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