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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對待員工的真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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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4 03:46

中華郵政倒底什麼時候才能學會績效不是從內部壓搾出來的


勞工適用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雇主不得以曠工、遲到、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
工作所在地經通報停止辦公,勞工未出勤。
2.
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停止辦公,惟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
3.
工作所在地「未」經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2倍工資,未說可以補休代之)
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比照公教人員?);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勞工可撿有利者適用)
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強制勞動違反勞基法第五條~刑事罪!)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扣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契約自由,但不能違法,建議雇主照發工資會是免除爭議的方法)。
另建議雇主於天災時,非必要莫使勞工到班,雇主可能賺到了一日薪資,但一旦上班途中遭受意外,將視為職災,雇主將面臨龐大的補償及求償(雇主有過失,因已宣布停班/課,雇主判斷有過失,雇主欲免責需舉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說文解字:「虞」~~~可能





「扣中秋獎金」颱風天迫上班

昨多個縣市停班停課,其中仍有不少勞工被要求到班,除科技大廠宏達電、日月光遭勞工投訴,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沛華實業還疑有主管發電郵威脅員工「不到班就扣發中秋獎金」,引發部分員工不滿。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經過地所在縣市若宣布停班,勞工未出勤,僱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請假,且不可要求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等。

北市昨停班停課,一名不具名的沛華實業勞工昨向本報投訴,北市府宣布停班,昨早卻接獲主管電郵:「是否放颱風假,公司不是看政府公告,而是看天氣的實際狀況。今天早上沒有來上班的,公司不會扣錢,但會扣發中秋獎金。」收這種信,誰敢不上班。

宏達電也未停班
沛華實業發聲明指未違法,對檢舉文件是否損害公司信譽將依法究責。北市勞動局說,僱主扣發中秋獎金,法令雖無罰則,但此類企業將列優先勞檢對象。

手機大廠宏達電、半導體廠日月光也分別遭桃園廠、中壢廠員工指控,桃園縣昨午後放颱風假,但工廠仍要員工加班。宏達電指依法處理。日月光指員工沒到廠不會強迫。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批,官方雖稱停班後勞工可不到班,若僱主要求勞方也不敢拒絕,防災假應定為正式假日。
綜合報導
2013年08月22日


參考圖片

維修技師遭辭退5年出勤卡作證 公司判賠加班費44萬元

地方中心/彰化報導
勞工權益!彰化員林鎮一名柯姓男子因故被公司辭退,他保留了近5年的出勤卡紀錄,要求公司依勞基法補發「未休之特休假」工資,但公司表示柯男是自願假日上班拒付;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勞基法已明文規定,23日判公司應給44萬多元的加班費。

據了解,柯男自2004年12月起就在某紡織廠當維修技師,採「時薪制」,每小時工資170元,一天工作10小時。去年9月時,傳出他和工廠泰勞有糾紛、被女泰勞指控性騷擾等情況,雖然他否認有上述行為,最後仍被公司以工作上犯錯辭退,未給付資遣費。

柯男表示,自己是被迫離職,要求公司依勞基法規定,補給資遣費和1個月預告工資,他還將近5年的上下班打卡紀錄留存,向公司追討未休的特休假工資、每周應修未修的加班費,總計91萬多元。

公司堅稱柯男自願假日上班,且因工作出錯被辭退不須付資遣費,但法官認為,勞基法規定勞工和雇主的權益,柯男依法有據,判公司須付44多萬元。
ETtoday 新聞雲 20130924

現在忍氣吞聲,但請保留證據,總有算帳的一天
雖然只有5年...但有總比沒有好
...此違法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為防圖利個人,包庇犯罪,公司得向違法當事人求償
除帳面損失外,另得請求商譽損失...此為民事求償
另可予以記過、調職、甚或免職...此為公務人員服務相關法令..可節省獎金、津貼、....
違法當事人...相關主管
所以10樓樓主您要表明的意思是....???
總公司說「工作規則」第71條是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及民法第18條、第195條等法令規定所訂,有本事或不服氣的儘管去告吧,告死一個少一個,看看最後倒楣的會是誰?
我並不喜歡現在的工會,但也不樂見他經常被人惡意踐踏。誰是工會?誰又是工會的組成份子?工會做得不好,到底誰該負最大的責任?這才是我們今天必須要面對審慎思考和檢討的地方,如果不是我們自己每逢選舉都瞎了眼睛、昧著良心把票亂投,怎麼會有那麼多大家嘴裡所謂的爛咖滲入工會進而把持工會?所以當務之急,不是每天在這裡噴口水、打嘴炮,而是要團結起來負責任的把因我們錯誤判斷引進工會的垃圾統統清掃出去,再團結努力重建我們的家園。當下,我們如果不去支持工會、給他力量,資方一定不會尊重工會,工會也就更加沒有能力去保護勞工,這原本就是一個惡性循環。資方尤其希望勞方意見越分歧越好,力量越裂解越好,這樣它才可以個個擊破、然後高枕無憂啊!此外,據我探知:「工作規則」總公司確實有在101年7月前後,曾經例行性的請工會表示意見,但並未照單全收,要說業經工會同意,顯然工會不但是背了黑鍋、還得吃上啞巴虧了,試想:為了往後攸關會員權益更多、更大、更艱辛的協商,此時此刻的工會能不吞忍嗎?何況我也去問過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完全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7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7至40條規定辦理的,根本就不需要經過由工會同意的法定程序。換句話說,資方願意讓工會表示意見,就已經算是有夠尊重、很不錯的了,至於要不要採納,當然是由老子我來決定,不然你還想要怎樣?違憲?違法?有點常識好嗎?沒看到交通部、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都同意核備、為我背書了嗎?你還奢望有誰會肯跳進網路裡來跟你對話呢?
洪漁民之死是菲國漁政船向廣大興漁船亂開了數十槍,才造成如此悲劇,111什麽是你這個路人想看到結果??
您是誰不重要,清官難斷家務事,更何況只是路人.笑死人了煽動別人,用"親人"名義發動勞檢,這叫依法行政,想必你絕非善類的路人,您要不是「嘴砲」就是「臥底匪共」之類的...
國軍洪仲丘案就是有人有如此心態(人治高於法治)才造成如此悲劇,郵局也想要如此結果嗎?!
我只是個過路客,貴公司勞工要搞死自己跟我八竿子打不著!
依法行政叫陷害人,怪不得貴公司能榮登血汗企業探花!
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還是您就是那些「加害者」.......
111這麽行,那你快去執行呀,用你老母名義去檢舉,然後看誰厶ㄨㄟ被勞檢
拜託,敢做就用自己名義去檢舉呀,想害誰呀??陷害別人,還自己高調以為是幕後英雄
可用親人名義發動勞檢,查該日假表即可....
幫高調 記者快來~~


嗯  好像颱風來是我們招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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