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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我都可能是、或已是洪仲丘,甚至勢必是

合縱連橫  第五部


    您我都可能是、或已是洪仲丘,甚至勢必是。又怎能漠視一個年輕的生命,只因對部隊的愛,而利用退伍前發出諍言,竟魂斷其所摯愛的部隊。在您我的成長環境與經驗中,不也都是這樣嗎?在以選舉掛帥,以奪政權不計廉恥的惡障下,這都早已麻痺你我的身心,換句話說,哀莫大於心死者眾,如行屍走肉者已是代名詞


    如果,洪仲丘少點正義,少點真愛,他絕對會和大多數人一樣,可成家、可立業、可、、、、。在一個沒有揭弊者保護法保護下的政治氛圍中,勢必沉淪與墮落。也就因沒有此法,才會枉送洪仲丘的性命。但在洪仲丘之前,已不知有多少人,多少家庭受害,在洪仲丘之後,也理所當然會繼續發生。


    這現象,告訴我一件事,人如無愛,無正義之心,必能保全、進而躍上峰頭。看看事件的發生,有權者才能操縱力量奪人健康、幸福、生命嗎?這群人有愛嗎?有是非之心嗎?有正義情操嗎?當然沒有。如果有,這一切都不會發生。


    高雄行時,我很感概的與勞權運動者交換心得,為甚麼工會不受會員尊重,因會員無法感受到被保護的感覺;雖然已交所謂的保護費(工會費)。又為甚麼,勞檢單位抱怨不是沒有盡心,而是訪查時,受檢勞工都不願說真話,但勞檢的說法,對我而言,只是卸責。我想問的是,勞檢曾給保護嗎?又如媒體一再利用各種渠道,甚至廣設爆料信箱,但當被報復時,媒體又做到多少保護與平反呢?媒體主事者一樣在操弄,其目的、、、司馬昭之心、、、。但卻已枉送媒體的價值。




這都是我的心情,因我們只有承諾、甚至不敢承諾,到最後還是選擇拋棄。在這氛圍下,誰敢挺身呢?故在大過事件中,很多人不管是不捨或當笑柄,都戲言好像您陳惠澤最大,竟敢用真名對抗,不是找死嗎?但如果我不用真名,會有改變的契機嗎?有人敢跟嗎?


    再就是,您我更應檢討的是依賴是否過重,又是否只求友卻不願付出呢?很多有勞權運動者的思維概分兩大塊,肯付出、奉獻、、、、但當反過頭,卻是一人獨立戰場時,他的心是寒了。另一種呢?因曾不斷受騙、受害、、、所以不相信人性,只相信自己。反造成勞權者的分裂與力量的瓦解。這就是正道力量薄弱化的現實。

拜託每個人列印下來寄到工會去爭取福利

另依自來水工作規則第十八條
http://www.rootlaw.com.tw/ LawArticle.aspx?LawID= B010240201000100-0940121

本處員工之特別休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本處員工特別休假採自行擇日休假方式辦理。 員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
  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方式,以其當年依法休假日數, 核實併入平均工資
  計算,如跨年度者仍以一個年度依法應休日數為限。
  員工在當年十二月二日以後到職者, 其不休假加工資在前服務單位請領

http://www.twdwu.org.tw/club/clubtitle.asp?NCA_ID=82

說明: 一、 依本會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 現行事業處職員與工員請假,分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事業處工作規則辦理,長期以來因兩規定修法不一致,時而造成員工請假因身分不同而使請假天數有所差異。 三、 各行政機關工員請假規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比照職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現行本處職員請假天數可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兩者擇優辦理(例如:病假及產假),然本處工員卻僅能依事業處工作規則辦理。 四、 為消弭員工間不平之鳴,避免職員與工員在管理上之紛歧及權益不平等之缺失,讓同一事業員工勞動條件趨於一致,建請事業處儘速訂定統一規定。 五、 本會原於團體協約所提版本為「員工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惟協商中 貴處對該版有剝奪職員擇優請假法定權利的疑慮。 六、 為求審慎,本會經通盤考量重新制定勞方版員工請假規則,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並獲代表一致同意通過。七、建請 貴處同意本會所提「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請假規則(勞方修正草案)」。   92.11.11事業處與本會終於簽訂團體協約: 第12條 乙方會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甲方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訂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作規則給予特別休假。 自此,事業處工員各項請假天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資料來源:中華郵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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