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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勞委會協助處理查核中華郵政有無規避「勞基法」

陳請勞委會協助處理查核中華郵政有無規避「勞基法」
交通部e-mail回函已妥收,但依據「勞基法」第九條所示:

1.交通部所屬機構中華郵政公司依「採購法」對外招標自然人承攬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目前中華郵政公司以每年一續之方式對外招標把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公開招標,已連續多年,均為同一自然人為承攬人。
2.經查勞基法第九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請注意「....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所謂繼續性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而言,係具有持續性之需求者。」郵件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為長年性之業務工作人員,決不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事故郵件投遞與窗口工作人員應為不定期契約。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3.區別實益:「不定期契約」,即便雇主有合法終止之事由提前與勞工終止契約,然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甚或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雇主除資遣費外,還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4.特再函請大部依據「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敦促下屬機構中華郵政公司將「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之身分,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將相關人等在有條件下,依「勞基法」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藉以落實「勞基法」對相關人等之保障。


5.並懇請勞委會依法查核中華郵政公司相關招標案有無規避「勞基法」立法精神。


是所期盼懇請兩部會協同處理並請惠覆。


                      即頌


業安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敬祈於102/5/19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手機:093789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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