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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一腳印為外包人員所作所為

為外包承攬人員及窗口臨櫃人員所傳給行政院長的陳情書
一、貴院所轄下屬機構中華郵政公司因礙於人事局縮減用人之政策,依據採購法大量廉價對外招標將郵政本業投遞與窗口業務部分業務以外包承攬方式招標,以外勤投遞而言相關外包承攬人員用的是自己的機車,相關人等以一年一聘方式承攬郵差外勤投遞工作多年,其工作項目與所有轉調人員與專業職二從業人員一樣,且需見習其他區段明顯與招標契約不符。
二、窗口承辦業務也是郵政本業,也是以低價招標,渠等待遇遠低於現職人員,致使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士氣低落,中華郵政為國營服務事業,其用人方式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三、建請行政院責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在承攬三年以上之經歷並經單位主管考核,得申請改為不定期契約工。
四、早期中華郵政違反勞基法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除契約需離職三個月方得再進入郵局工作,經本人向  鈞院及人事局、勞委會提出陳情與檢舉,中華郵政順應相關法令將當年所雇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全數依「勞基法」改為不定期契約工,終始郵政事業用人法制化。
五、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其用人政策應符合情、理、法,並為民營事業之表率擺脫「血汗工廠」之惡名。
六、本建議案是有條件改變相關外包承攬人員之訴求,並非開起違反公開招考之規範,將相關人等有條件改為不定期契約工方符合「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
七、綜上所請緣由懇請  鈞院促請下級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相關人等在有條件下將渠等身分改制為不定期契約工,以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並藉以落實「勞基法」。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部落格:請在搜尋引擎鍵入「小郵工部落格」

本陳情書另傳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
中華郵政代稿函覆針對外包承攬人員之答覆文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553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經轉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組字第1010025247號略以「…民法第490條
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務承攬就投標廠商之類型,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至自然人承攬,依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該公司之各項業務委外,係依行政院90年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政府採購法、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等辦理勞務採購,合先敘明。
二、有關該公司外勤投遞業務委外由自然人承攬之勞務承攬採購,皆依上一法令規定範圍辦理;至與承攬自然人之相關承攬關係、工作項目、見習、大區段分揀郵件、履約期間及其權利義務,均依據雙方所簽定承攬契約書辦理。
三、又該公司辦理業務委外之價金,係參考民間相關行業薪資水準而定,於辦理公開招標時,承攬契約書內明列要求廠商應確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勞工權益;另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區段價金,係由各局參考該公司約僱人員薪資標準,及當地同性質行業工作人員薪資行情,加計載運配備成本後於限額內訂定,是以,該公司並無低價招標之情形。
四、另查有多年參加該公司從業人員甄試未能錄取人員,去函該公司要求依立法院決議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不可同意外包投遞人員直升不定期約僱人員,並應逐步收回外包區段,改為任用公開甄試之新進人員為宜。爰該公司進用人員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以符「公開、公平、公正」之甄審作業原則,避免引發爭議。
五、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15日

發文文號:1020092812                        發文日期:102/05/15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 ... 197EBC3ADFAA4148257
小郵工代PO
郵人網友若欲知本陳情案且待明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回函再PO網告知
小郵工敬PO
致人事處陳處長的信
處長:外包派遣問題並非只存在我郵中華郵政,中華電信亦有,感謝您重視我的建議並妥善因應提報董事會轉呈  大部處理,我會耐心等候。
另:台北市勞動局主辦科員於昨日下午6點來電表示,外包投遞與窗口臨櫃業務非屬「定期性工作應屬不定期性質」,但主辦科員表示中華郵政依採購法招標並未違法,違法的是「自然人承攬的外包人員」,主辦人員要求我提供所有外包自然人承攬之詳細資料,據以對所有外包之自然人進行「勞動檢察並依法開罰」。
而很奇怪的現象是:中華郵政豈可和違法的「外包自然人簽約」?
小郵工敬PO
懇請郝市長審慎交辦市府團隊處理本陳情書

敬愛的郝市長

    案關數萬外包自然人承攬勞工之權益與「勞基法」能否忠誠落實,懇請您撥冗耐心看完本案各相關附件,感謝您的協助與交辦。

行政院勞委會將投書人之舉發案,移請市府團隊勞動局處理,請參閱附件一,本案曾向交通部葉部長陳情請閱附件二,交通部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稿函覆文請參閱附件三,向勞委會舉發文請參閱附件四。另請參閱茁作「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一文請參閱附件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將郵件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部分郵政本業業務以外包承攬方式招標處理是嚴重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事關中央以降各部會、局、處、各國營事業以外包承攬方式用人,均是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依法律位階「勞基法」是屬特別法,其法律位階絕對大於行政命令與「國營事業管理法」。

中華郵政公司之答覆皆以「行政院人事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字第1010025247號函行政命令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之方式為之」,但目前中華郵政公司相關業務之用人有四種身分,分別為郵政總局改制前之「轉調人員、92年改制為公司後對外招考之專業職從業人員、改制後並進用「不定期約雇人員」達千人以上,及規避勞基法之「假承攬真外包」等四種不同身分之工作人員,其中以「假承攬真外包」實為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之用人模式,勞基法是保障勞工之最低標準,政府機構、國營事業之用人應忠誠落實「勞基法」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特舉一例:若市府團隊成員有離、退人員其遺缺是否能以「外包自然人承攬方式」每年續約承攬市府業務?若民營企業之用人亦參考此模式以「假承攬真雇用」逃避資遣費及退休金是否妥當?

尤是之故特函祈請市長協助敦促市府團隊審慎評鑑法令與行政命令之抵觸藉以糾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人作為,藉以保障廣大勞工落實社會公益。

陳情人: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
地址:110台北市市府路1號5樓
承辦人:陳O庭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701x
傳真:02-27596661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受文者:廖進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0233048200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假承攬真僱傭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102年5月27日市長受理市民檢舉案件交辦單辦理〈sc201305280007〉
  二、有關台端申訴旨揭公司假承攬真僱傭,本局已於102年6月3日函請該公司說明妥處,     俟回復後,本局將依法辦理。

正本:廖進興    君

局長  陳業鑫
假如有人一天到晚刻意打探或道聽塗說一丁點馬路消息,然後隨手寫了幾篇不清不楚所謂的陳情函,搶得先機、再重複翻版的向有關單位四處寄發,這樣就能夠算是「有在做事的證據」?甚至當別人花了很長的時間為溝通協商抗爭談判忙得不可開交的時候,他不但沒有參與,最後還要搶割坐收稻尾,對外公開宣稱是憑他一己之力完成的功勞,郵政員工如果相信這樣天大的笑話,那也真的是太好矇騙了!敬告各路網上英雄:做人最基本的就是要能夠明辨是非、公正客觀。凡事如果不用大腦仔細思考,只會人云亦云的跟著和稀泥,或者昧著良心當人爪牙、搖旗吶喊,除了學會說謊和講滿口的髒話,似乎已經沒有甚麼人味了!
49.159.144.x
請問您又做了什麼?
小郵工只是報告貼文告知大家除了工會管道外還有其他陳情方式,您一再雞蛋裡挑骨頭是何居心,我不僅是陳情有關單位並且面見總公司人事處長,獲得善意回應,並出示我自陳情書後,總公司曾為此召開多次會議,並親口告知將去函交通部,希望獲得大部允准為相關人等辦理考試,藉以符合考試錄取之管道,這些我只是貼文公開我的努力方式,我並非獨攬其功,只是告知郵公網友,不要氣餒,相關人等仍有機會取得更進一步之身分權,本案小郵工前後努力了2年,才看到結果,我那來時間打聽馬路消息?所公怖的只是冰山一角,您若有時間建議您看一看小郵工部落格舊網站資料中,一步一腳印,遠傳電信與台灣這一塊土地的故事,單單遠傳電信就有55個影像資料檔,這是花了多少心血的努力過程?這些努力不是您所能想像的,您一再以酸葡萄心態不具名PO文非大丈夫敢做敢當之方式實不足取。小郵工敬PO
你到底在急甚麼?郵「工」不是郵「公」,公「布」不是公「怖」,心虛嗎?總公司為此召開多次會議?到底是幾次?有哪些單位或哪些人參加?你在場嗎?做過哪些決議?對我們這些外包人員有利嗎?你不是告訴我們總公司的外包政策是違法是錯誤的嗎?你不是說過要為我們爭取不用考試就可以改為約僱人員嗎?幹嘛還要我們參加考試?你乾脆帶我們直接去告總公司違法不是比較快嗎?
1.171.160.x
懶得回應您
雞蛋裡挑骨頭
您是心虛不敢具名躲在網站的保護傘大放厥詞
小郵工敬PO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
地址:110台北市市府路1號5樓
承辦人:陳O庭
電話:1999〈外縣市02-2708889轉70xx
傳真:02-27596661
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受文者:廖進興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動字第10233965700號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假承攬真僱傭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市勞動檢查處102年7月8日北市勞檢一字第10230986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台端申訴旨揭公司假承攬真僱傭,本局以於102年7月1日派員至該公司實施勞動檢
          查,查該公司相同契約以自然人身份承攬方式,發包郵件投遞作業,主要均位於偏遠鄉
          鎮及離島、山區,本市並未有此情形,尚難以就雙方之實際關係進行釐清,如台端與該
          公司有勞雇關係爭議情形,請逕向勞務提供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

正本:廖進興  君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相關資料〉

局長  陳業鑫  休假
副局長  徐玉雪  代行

這是今日小郵工所接獲台北市勞動局之答覆函,請郵工網友參考
本案仍將持續關注交通部之處理方式再俟機向勞務提供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
勞委會函覆有關中華郵政「自然人承攬」有無規避勞基法第九條之函覆文
收文日期:         1020520
收文文號:         1020014186
姓  名:         廖進興
電子信箱:         chpcliao@yahoo.com.tw
主  旨:         請勞委會協助查核中華郵政有無規避勞基法
陳情內容:        
承辦人員:         勞資關係處第二科-許瓊月-電話:02-85902824
回覆內容:         您好:102年5月19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有關來函陳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有「假承攬、真僱用」規避勞基法等情事一案,本會已轉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本權責依法查明妥處逕復,如有疑義,可靜待數日後直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查詢(電話:02-2720-8889分機7016-7019)。如尚有勞動法令相關疑義,請來電洽詢本會服務專線,電話:(02)85902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
親愛的市民:
您好!本份滿意度調查表主要目的是想了解您對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需求及相關意見,您的答復,將由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做整體性處理及統計分析,以持續了解並強化後續作為。如果您滿意我們的處理情形,也期望您能告訴我們,給我們鼓勵與支持,謝謝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上

1.請問您本次提出陳情的時間: 102    年 5    月  23   日。
機關回復之發文日期: 102    年 5    月  19   日及字號:1020014186                           
  陳情事由: 請勞委會協助查核中華郵政有無規避勞基法                                                                 
懇請郝市長審慎交辦市府團隊處理本陳情書                                                                 


2.請問您本次是透過那一種方式提出陳情?
□(1)書信    □(2)電話    0□(3)傳真    □0(4)機關電子信箱    □(5)親自至機關


3.請問您本次陳情事由是第   1   次向該機關提出。

4.請問您對本次陳情案件之機關處理情形是否滿意?(答(4)、(5)者續答第4-1.題)
□(1)非常滿意    □(2)滿意    □(3)尚可    □0(4)不滿意    □(5)非常不滿意
4-1.請問您不滿意的理由?(可複選)
□機關處理時間太慢             □機關人員處理態度不佳
0□答復內容沒有具體明確         □答復內容為制式例稿,欠缺誠意
□答復內容與實際處理情形不符   □曲解法令或引用法令錯誤
□0處理結果沒有考量民眾需求     0□相關單位推諉責任(如            )
□其他(請說明                                      )                                                                                                         

5.您針對機關本次處理情形不滿意事項之補充說明(或檢附其他書面資料寄回):
市府團隊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妥善比較「勞基法」與「國營事業管理法」與行政命令之比較位階,「勞基法」為特別法,其法律之位階應高於國營事業管理法與行政命令,中華郵政規避「勞基法」第9條立法精神,各有關部會、局未能依法令位階對中華郵作適當之裁罰,陳情人深感遺憾。
※        註:針對本調查表,您可反摺後免附回郵,寄至臺北市政府研考會,或
透過傳真方式回傳(傳真電話:02-27234201)。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廣告回信
姓名:廖進興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登記證
        北台字第九九一號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11樓東南區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收
當然查不到  北部消費高   外包薪水低根本沒人要做

請勞動局來南部市區~~~查看看
外包多到讓你傻眼         
違法的外包     竟然可以存在這麼多年     怎麼也查不到違法
這就是郵局的厲害地方
當然查不到  北部消費高   外包薪水低根本沒人要做

請勞動局來南部市區~~~查看看
外包多到讓你傻眼         
違法的外包     竟然可以存在這麼多年     怎麼也查不到違法
這就是郵局的厲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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