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論壇 繁體 | 簡體
公告:SCLUB雲端專屬主機己開放租用
分享
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
地址:110台北市市府路1號5樓
承辦人:陳O庭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701x
傳真:02-27596661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受文者:廖進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0233048200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假承攬真僱傭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102年5月27日市長受理市民檢舉案件交辦單辦理〈sc201305280007〉
  二、有關台端申訴旨揭公司假承攬真僱傭,本局已於102年6月3日函請該公司說明妥處,     俟回復後,本局將依法辦理。

正本:廖進興    君

局長  陳業鑫
懇請郝市長審慎交辦市府團隊處理本陳情書

敬愛的郝市長

    案關數萬外包自然人承攬勞工之權益與「勞基法」能否忠誠落實,懇請您撥冗耐心看完本案各相關附件,感謝您的協助與交辦。

行政院勞委會將投書人之舉發案,移請市府團隊勞動局處理,請參閱附件一,本案曾向交通部葉部長陳情請閱附件二,交通部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稿函覆文請參閱附件三,向勞委會舉發文請參閱附件四。另請參閱茁作「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一文請參閱附件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將郵件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部分郵政本業業務以外包承攬方式招標處理是嚴重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事關中央以降各部會、局、處、各國營事業以外包承攬方式用人,均是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依法律位階「勞基法」是屬特別法,其法律位階絕對大於行政命令與「國營事業管理法」。

中華郵政公司之答覆皆以「行政院人事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字第1010025247號函行政命令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之方式為之」,但目前中華郵政公司相關業務之用人有四種身分,分別為郵政總局改制前之「轉調人員、92年改制為公司後對外招考之專業職從業人員、改制後並進用「不定期約雇人員」達千人以上,及規避勞基法之「假承攬真外包」等四種不同身分之工作人員,其中以「假承攬真外包」實為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之用人模式,勞基法是保障勞工之最低標準,政府機構、國營事業之用人應忠誠落實「勞基法」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特舉一例:若市府團隊成員有離、退人員其遺缺是否能以「外包自然人承攬方式」每年續約承攬市府業務?若民營企業之用人亦參考此模式以「假承攬真雇用」逃避資遣費及退休金是否妥當?

尤是之故特函祈請市長協助敦促市府團隊審慎評鑑法令與行政命令之抵觸藉以糾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人作為,藉以保障廣大勞工落實社會公益。

陳情人: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致人事處陳處長的信
處長:外包派遣問題並非只存在我郵中華郵政,中華電信亦有,感謝您重視我的建議並妥善因應提報董事會轉呈  大部處理,我會耐心等候。
另:台北市勞動局主辦科員於昨日下午6點來電表示,外包投遞與窗口臨櫃業務非屬「定期性工作應屬不定期性質」,但主辦科員表示中華郵政依採購法招標並未違法,違法的是「自然人承攬的外包人員」,主辦人員要求我提供所有外包自然人承攬之詳細資料,據以對所有外包之自然人進行「勞動檢察並依法開罰」。
而很奇怪的現象是:中華郵政豈可和違法的「外包自然人簽約」?
小郵工敬PO
郵人網友若欲知本陳情案且待明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回函再PO網告知
小郵工敬PO
中華郵政代稿函覆針對外包承攬人員之答覆文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553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經轉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組字第1010025247號略以「…民法第490條
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務承攬就投標廠商之類型,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至自然人承攬,依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該公司之各項業務委外,係依行政院90年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政府採購法、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等辦理勞務採購,合先敘明。
二、有關該公司外勤投遞業務委外由自然人承攬之勞務承攬採購,皆依上一法令規定範圍辦理;至與承攬自然人之相關承攬關係、工作項目、見習、大區段分揀郵件、履約期間及其權利義務,均依據雙方所簽定承攬契約書辦理。
三、又該公司辦理業務委外之價金,係參考民間相關行業薪資水準而定,於辦理公開招標時,承攬契約書內明列要求廠商應確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勞工權益;另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區段價金,係由各局參考該公司約僱人員薪資標準,及當地同性質行業工作人員薪資行情,加計載運配備成本後於限額內訂定,是以,該公司並無低價招標之情形。
四、另查有多年參加該公司從業人員甄試未能錄取人員,去函該公司要求依立法院決議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不可同意外包投遞人員直升不定期約僱人員,並應逐步收回外包區段,改為任用公開甄試之新進人員為宜。爰該公司進用人員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以符「公開、公平、公正」之甄審作業原則,避免引發爭議。
五、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15日

發文文號:1020092812                        發文日期:102/05/15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 ... 197EBC3ADFAA4148257
小郵工代PO
返回列表
高級模式 | 發新話題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