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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將投稿給聯合報的民意論壇e給總統府、行政院長、交通部長民意信箱,看他們如何回覆,此作業流程是我行事的一貫程序,若都沒有讓我心服口服的理由,我才會準備相關資訊彙編成新聞稿向媒體披露。
也因目前和總公司高層溝通管道非常暢通,居於溝通管道仍然暢通所以不便直接向新聞媒體揭發,且此案並非郵局獨有,行政院僱用之「外包人員」更高達一萬多人。
就我和總公司人事處陳處長溝通過程,能強烈的感受到她有意願協助的誠意,所以目前仍需靜觀政府部門如何回覆再決定下一步如何走。
小郵工敬PO〈若聯合報五日內未能刊登我會再另試投中國時報或自由時報〉
而相關投書內容會於近日內PO網訴知於網有同仁,我要出門晨運了,祝大家有個愉快的周休連假。
外包問題與超時問題同樣存在已久,期間亦有其他人多次提出建議,為何至今問題依舊存在?建議小郵工需注意是對方否真有心解決亦或只是拖延戰術?對方是否抱著時間一久沒人關注此事就沒事了的想法?要求給個確定時間是個好方法
回覆樓上網友:
總公司高層已感受到壓力,表示還需要一點時間,因目前和總公司溝通管道非常暢通,今天下午去電時高層仍在會客協商公事,但接電話同仁轉知高層是我廖某人時,該長官立即接聽並就我之問題坦誠回應與詳細告知目前立即改變有修勞基法第九條之現實問題。
本案我已順應聯合報頭版新聞以讀者投書名義先試試看。
另:也分別向總統府、行政院長、交通部長等民意信箱e-mail,先暫時等候這些違反勞基法最嚴重的政府機關如何回覆,再俟機而動。
小郵工敬PO
中華郵政是國營事業 就算合法也必須 顧及社會形象 善盡企業責任
使用外包人員處理屬核心業務之郵務工作 有逃避雇主責任(勞健保,特休假...等)之嫌
有損堂堂國營事業形象 更有侵害民眾隱私權疑慮
建議小郵工將交通部與總公司回覆交由媒體報導
讓全民看看這樣回覆合不合理?
本文並e-mail至總統府、行政院長、交通部長民意信箱,且待公部門如何回覆。小郵工敬PO
剛與總公司高層溝通:
郵政事業沒有「派遣工問題」只有「外包人員問題」,而若要解決郵政外包人員問題只有修「勞基法」第九條;謹摘錄  中華郵俠之PO文入下,請大共同努力。

勞基法第九條應能幫助外包承攬郵工爭取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
勞基法第九條,能幫助承攬同仁
簡單來說
承攬同仁有持續性工作,因此可依據勞基法第九條去爭取成為不定期契約人員

對於承攬代替雇傭的問題,有幾個小意見提供:
1.以往大家打的方向,個人覺得有誤,應非打自然人「假承攬真雇傭」,因僱用只要把自主性還給勞工,雇傭的要件即喪失,就很容易弄成承攬,而郵差的自主性很高(在外),除非每個人都裝GPS定位系統,所以打贏官司...難!
2.故此建議換個方向,從勞基法第九條下手,勞基法第九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請注意「....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所謂繼續性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而言,係具有持續性之需求者。」郵件投遞屬之,決不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固郵件投遞應為不定期契約。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3.區別實益:「不定期契約」,即便雇主有合法終止之事由提前與勞工終止契約,然雇主仍應依據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甚或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雇主除資遣費外,還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當雙方成本差不多時,雇主就必須考慮可否控管的問題為承攬無此問題。

原PO文網友所言應有努力空間,當年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聘三個月才能再回郵局工作,工會努力多年均未成功,是小郵工向行政院謝前院長長廷提出陳情,並經勞委會開罰、媒體披露,郵政公司才從善如流將11個月改成不定期契約工,我更稱勝追擊爭取每年晉級調薪也都獲准,感覺上民進黨執政比較同情弱勢勞工,在郵政92年改制期間是民進黨執政,在八年期間小郵工為捍衛郵政專營權曾多次行文行政院與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都能很快獲得回應,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但感覺上在陳情時回覆時效很慢且大多沒什麼效果,連我這個曾連續當選國民黨13.14.15.連三屆的黨代表都看不下去,原PO文網友之建議在民進黨執政時應該可行,但在現下國民黨執政我就沒有多大把握。
現下勞委會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應是馬江體制政府終於搞懂勞工薪資倒退16年癥結之所在,而「外包人員」這一塊仍有賴全體郵政人共同發聲,尤其是握有工會資源的郵工網友更要以同理心善用機會,多方管道向立法委員遊說修「勞基法」第九條方能解決郵政目前之問題。
這也是總公司高層的共識與見解。
廖進興敬PO
投稿  懇請披露
「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
勞委會自從於2008年1月公告政府機關的7.8萬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本以為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將受到保障,未料政府機關卻以另一種方式剝削勞工,帶頭違法,以有計畫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但實際上卻依然對所謂的「承攬者」進行實際的指揮監督,名為承攬,實為僱用,甚至導致原本的離職行為變成違約行為,需負擔違約金。此外,一般承攬者其工作應為特定的專技勞務,諸如:資訊維修之專業特定性工作等,但此「承攬者」卻實際上從事一般公務例行業務。政府此大量採用「自然人承攬」的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完全視勞基法為無物,且將成為民間企業最壞的示範,應立即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目前正履約中的採購案裡,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國營事業共有5978筆自然人廠商採購案,其中以自然人「假承攬,真僱用」的方式,如鄉鎮公所將所屬的臨時人員直接全數變成承攬人,企圖切斷僱用關係,更有許多行政單位直接將業務變成勞務承攬,例如:中華郵政公司將大量的郵件投遞業務與窗口臨櫃勞務委外,2009年約有340名穿著郵差的制服騎著自己的機車自己的油送信,但卻是郵局的個別「自然人承包工」,中華郵政並不將他視為員工。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抄水錶的業務勞務委外給約200人承攬;國史館勞務委外「編纂行政人員」、「庫房管理人員」;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更是從行政企劃、行政祕書、新聞連繫、政策研究,全數變成勞務承攬人。

  前述許多勞務委外採購的內容,也就是「自然人承攬」的模式,有許多怪異現象:
1.將一年的薪資與保險費累計成為一定金額的勞務採購案,然後在承攬契約當中,強制要求承攬人要自行去參加勞健保。
2.要求中途離職,即是視為契約不履行,要違約賠償。
3.有「保固期」規定,也就是承攬契約結束後一年內,如發現該業務成果有缺失,將必須賠償。
4.如果請假,必須協調其他相同單位的承攬人代理。
5.許多招標案的公告日期與截止日間格只有一天,顯有內定人選之嫌。

  其實該「承攬人」根本就在該單位的辦公桌上辦公,且在承攬契約上,也都有規定必須接受該單位主管的日常指揮監督與人事考核,因此根本就是僱用關係。政府帶頭違法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以此瞞天過海規避雇主責任,為民營企業做了最壞的示範。若所有民間企業都以自然人承攬來偽裝僱用關係,那勞基法與相關勞工法令將完全被摧毀,台灣勞工權益將頓失法令的保障。

         政府近年來除了大量使用假承攬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外,亦大量以勞務外包方式進行勞務採購,卻容許得標廠商與其勞工簽訂違法之勞動契約,致使被派至政府機關工作的勞工,其勞動權益嚴重受損,如98年1月開始,研考會將事務性工作委外,其承攬公司竟於勞動契約中訂定「請假需於三日前告知,否以曠職論,並扣日薪2千」、「勞動節出勤無加班費用」、「請假者由公司派任代理人,每日扣薪9百,若自行找代理人者則自行給付代理費用」,甚至雖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卻又規定公司若與研考會提早解約,則勞動契約亦解除;若研考會延長合約,勞動契約則視為延長。此等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實際用人單位的政府部門卻視而不見。

  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立即檢討勞務採購,禁止政府機關的法定業務進行勞務委外的採購,自然人承攬的歪風必須立即被禁止,目前已經勞務委外的案件,如果有對承攬人進行指揮監督,應立即將身分轉變為臨時人員,接受勞基法的保障。
投槁人:廖進興〈郵局前年4月退休人員〉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小郵工facebook或小郵工隨意窩:http://blog.xuite.net/chpcliao/twblog
手機:0937-891-772
中華郵政公司網路論壇http://www.postgov.tw

投書人曾當選為:中國國民黨13  14  15全會勞工黨代表

小郵工敬PO
中華郵政代稿函覆針對外包承攬人員之答覆文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553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經轉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組字第1010025247號略以「…民法第490條
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務承攬就投標廠商之類型,可再區分為廠商承攬與自然人承攬;至自然人承攬,依採購法規定,自然人亦得為投標廠商,且自然人承攬者,非屬勞工身分,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該公司之各項業務委外,係依行政院90年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政府採購法、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等辦理勞務採購,合先敘明。
二、有關該公司外勤投遞業務委外由自然人承攬之勞務承攬採購,皆依上一法令規定範圍辦理;至與承攬自然人之相關承攬關係、工作項目、見習、大區段分揀郵件、履約期間及其權利義務,均依據雙方所簽定承攬契約書辦理。
三、又該公司辦理業務委外之價金,係參考民間相關行業薪資水準而定,於辦理公開招標時,承攬契約書內明列要求廠商應確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勞工權益;另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區段價金,係由各局參考該公司約僱人員薪資標準,及當地同性質行業工作人員薪資行情,加計載運配備成本後於限額內訂定,是以,該公司並無低價招標之情形。
四、另查有多年參加該公司從業人員甄試未能錄取人員,去函該公司要求依立法院決議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不可同意外包投遞人員直升不定期約僱人員,並應逐步收回外包區段,改為任用公開甄試之新進人員為宜。爰該公司進用人員需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以符「公開、公平、公正」之甄審作業原則,避免引發爭議。
五、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15日

發文文號:1020092812                        發文日期:102/05/15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 ... 197EBC3ADFAA4148257
小郵工敬PO
不定期契約工與部分外包承攬人員轉正職需「政治解決」
剛和中華郵政工會藍秘書長就不定期契約工轉正職問題交換意見,據瞭解自去年10月停止僱用不定期契約工後,工會就一直不斷的和總公司協調:就不定期契約工與部分外包承攬人員身分轉正職問題交換意見,目前不定期契約工約1500餘人,外包承攬人員約7、8百人,工會為徹底解決渠等身分問題,一直朝向「政治解決」相關人等身分問題,總公司人事主管單位一直一直抱著「國營事業管理法」回應,但董事長已原則上同意依工會建議採取「政治解決」,以徹底解決相關人等身分轉正職問題,唯此案在短期內不會有結果仍需以時間換取空間,小郵工以為:不定期契約工與部分外包承攬人員仍需繼續努力,利用各種機會與管道不斷發聲才能縮短時間徹底解決相關人等轉正職之身分問題。
也呼籲全體同仁能以同理心看待這個問題,共同攜手協助他們順利解決身分問題,因為「他不重他〈她〉是我兄弟」。
小郵工敬PO
日前e-mail給行政院及勞委會的信函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
2010/09/23 15:13
日前e-mail給行政院及勞委會的信函 ,勞委會卻答非所問搞不懂回答之覆函與陳情內容有任何關聯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
2010/09/18 14:10
主旨:郵差送信是郵政公司的本業常態性工作,郵政公司卻將部分投遞業務委外辦理是否妥適?有無違法?懇請釋示並妥為處理。

說明:
昨日聯合晚報報導「終結派遣亂象」政院明訂規範之新聞。
如主旨內容「郵差送信」屬中華郵政之本業工作,也是政府以國家公權力設置郵政公司之目的,中華郵政公司對外包承攬人員並未為渠等投保勞、健保,只提供綠衣制服且相關人等必須自備機車,得標之承攬人一年一簽年資並不累計明顯違反「勞基法」,陳情人等之旨意在於:郵差送信是郵政本業最重要的工作,中華郵政公司卻將部分送信工作委外由得標之個人承攬人遞送是否妥適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尚祈  鈞院、會釋示並予以處置。

正本:行政院院長  吳
      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游
副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胡


陳情人:廖進興
地  址:23143新店郵政信箱第10054號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請點選:http://blog.xuite.net/chpcliao/twblog並請加入  我的最愛
小郵工敬PO
很奇怪的解釋 契約簽定的倆方 弱勢的自然人承攬是違法而中華郵政卻未違法 真讓人百思不解?
分類: 未分類資料夾
2013/06/01 02:41
處長:外包派遣問題並非只存在我郵中華郵政,中華電信亦有,感謝您重視我的建議並妥善因應提報董事會轉呈  大部處理,我會耐心等候。
另:台北市勞動局主辦科員於昨日下午6點來電表示,外包投遞與窗口臨櫃業務非屬「定期性工作應屬不定期性質」 ,但主辦科員表示中華郵政依採購法招標並未違法,違法的是「自然人承攬的外包人員」,主辦人員要求我提供所有外包自然人承攬之詳細資料,據以對所有外包之自然人進行「勞動檢察並依法開罰」。
而很奇怪的現象是:中華郵政豈可和違法的「外包自然人簽約」?
朽郵工敬PO
為外包承攬人員所傳給行政院長的陳情書
一、貴院所轄下屬機構中華郵政公司因礙於人事局縮減用人之政策,依據採購法大量廉價對外招標將郵政本業投遞與窗口業務部分業務以外包承攬方式招標,以外勤投遞而言相關外包承攬人員用的是自己的機車,相關人等以一年一聘方式承攬郵差外勤投遞工作多年,其工作項目與所有轉調人員與專業職二從業人員一樣,且需見習其他區段明顯與招標契約不符。
二、窗口承辦業務也是郵政本業,也是以低價招標,渠等待遇遠低於現職人員,致使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士氣低落,中華郵政為國營服務事業,其用人方式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三、建請行政院責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在承攬三年以上之經歷並經單位主管考核,得申請改為不定期契約工。
四、早期中華郵政違反勞基法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除契約需離職三個月方得再進入郵局工作,經本人向  鈞院及人事局、勞委會提出陳情與檢舉,中華郵政順應相關法令將當年所雇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全數依「勞基法」改為不定期契約工,終始郵政事業用人法制化。
五、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其用人政策應符合情、理、法,並為民營事業之表率擺脫「血汗工廠」之惡名。
六、本建議案是有條件改變相關外包承攬人員之訴求,並非開起違反公開招考之規範,將相關人等有條件改為不定期契約工方符合「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
七、綜上所請緣由懇請  鈞院促請下級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相關人等在有條件下將渠等身分改制為不定期契約工,以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並藉以落實「勞基法」。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部落格:請在搜尋引擎鍵入「小郵工隨意窩」

本陳情書另傳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
自然人承攬交通部第二次回函102/5/28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832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先生 您好:
  有關您本(102)年5月19日反映事項,經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控管員額,依照行政院90年5月4日所頒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政策法令規定,將原委由兼投代辦所之投遞工作改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會釋示,案關外包工作,得開放由自然人承攬。相關採購程序,亦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有關保障勞動權益部分,已依工程會訂頒契約範本訂定,履約時並查驗承攬人勞健保險等投保資料,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政策。
三、現行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工作辦理方式,於法有據,並無故意規避勞基法。惟為保障勞工權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避免衍生無謂爭議,未來將持續督導各郵局持續落實履約管理,視實際需要逐步縮小委外規模,改由該公司人員自行抵補,並鼓勵承攬人員參加該公司人員招募考試。
四、考量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人員之薪資及利潤,參酌民營同業薪資行情,已於100年8月提高每月承攬價金之上限,調幅為4.4%,未來仍持續適時檢討合理調整承攬價金。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28日

發文文號:1020099244                        發文日期:102/05/28
小郵工轉PO
很高興看到聯合報願景工程開始一系列報導有關青年就業問題但台灣目前就業情形是中央各部會以下各局、處、各國營事業帶頭摧毀號基法
「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
勞委會自從於2008年1月公告政府機關的7.8萬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本以為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將受到保障,未料政府機關卻以另一種方式剝削勞工,帶頭違法,以有計畫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但實際上卻依然對所謂的「承攬者」進行實際的指揮監督,名為承攬,實為僱用,甚至導致原本的離職行為變成違約行為,需負擔違約金。此外,一般承攬者其工作應為特定的專技勞務,諸如:資訊維修之專業特定性工作等,但此「承攬者」卻實際上從事一般公務例行業務。政府此大量採用「自然人承攬」的政府採購行為,完全視勞基法為無物,且將成為民間企業最壞的示範,應立即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目前正履約中的採購案裡,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國營事業共有5978筆自然人廠商採購案,其中以自然人「假承攬,真僱用」的方式,如鄉鎮公所將所屬的臨時人員直接全數變成承攬人,企圖切斷僱用關係,更有許多行政單位直接將業務變成勞務承攬,例如:中華郵政公司將大量的郵件投遞業務與窗口臨櫃勞務委外招標,2009年約有340名穿著郵差的制服騎著自己的機車自己的油送信,但卻是郵局的個別「自然人承包工」,中華郵政並不將他視為員工。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抄水錶的業務勞務委外給約200人承攬;國史館勞務委外「編纂行政人員」、「庫房管理人員」;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更是從行政企劃、行政祕書、新聞連繫、政策研究,全數變成勞務承攬人。

  前述許多勞務委外採購的內容,也就是「自然人承攬」的模式,有許多怪異現象:
1.將一年的薪資與保險費累計成為一定金額的勞務採購案,然後在承攬契約當中,強制要求承攬人要自行去參加勞健保。
2.要求中途離職,即是視為契約不履行,要違約賠償。
3.有「保固期」規定,也就是承攬契約結束後一年內,如發現該業務成果有缺失,將必須賠償。
4.如果請假,必須協調其他相同單位的承攬人代理。
5.許多招標案的公告日期與截止日間格只有一天,顯有內定人選之嫌。

  其實該「承攬人」根本就在該單位的辦公桌上辦公,且在承攬契約上,也都有規定必須接受該單位主管的日常指揮監督與人事考核,因此根本就是僱用關係。政府帶頭違法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以此瞞天過海規避雇主責任,為民營企業做了最壞的示範。若所有民間企業都以自然人承攬來偽裝僱用關係,那勞基法與相關勞工法令將完全被摧毀,台灣勞工權益將頓失法令的保障。

     政府近年來除了大量使用假承攬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外,亦大量以勞務外包方式進行勞務採購,卻容許得標廠商與其勞工簽訂違法之勞動契約,致使被派至政府機關工作的勞工,其勞動權益嚴重受損,如98年1月開始,研考會將事務性工作委外,其承攬公司竟於勞動契約中訂定「請假需於三日前告知,否以曠職論,並扣日薪2千」、「勞動節出勤無加班費用」、「請假者由公司派任代理人,每日扣薪9百,若自行找代理人者則自行給付代理費用」,甚至雖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卻又規定公司若與研考會提早解約,則勞動契約亦解除;若研考會延長合約,勞動契約則視為延長。此等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實際用人單位的政府部門卻視而不見。

  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立即檢討勞務採購,禁止政府機關的法定業務進行勞務委外的採購,自然人承攬的歪風必須立即被禁止,目前已經勞務委外的案件,如果有對承攬人進行指揮監督及到期續約者,應立即將相關人等之身分,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契約工」藉以落實勞基法對勞工應有的的保障。

投槁人:廖進興〈郵局前年4月退休人員〉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地址:23143新店郵政信箱第10054號
手機:0937-891-772
小郵工隨意窩網址:http://blog.xuite.net/chpcliao/twblog
為外包承攬人員所傳致交通部長的陳情書
一、鈞部所轄下屬機構中華郵政公司因礙於人事局縮減用人之政策,依據採購法大量廉價對外招標將郵政本業投遞與窗口業務部分業務以外包承攬方式招標,以外勤投遞而言相關外包承攬人員用的是自己的機車,相關人等以一年一聘方式承攬郵差外勤投遞工作多年,其工作項目與所有轉調人員與專業職二從業人員一樣,且需見習其他區段及作大區分郵件之額外工作明顯與招標契約不符。
二、窗口承辦業務也是郵政本業,也是以低價招標,渠等福利待遇遠低於現職人員,致使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士氣低落,中華郵政為國營服務事業,其用人方式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三、建請  交通部責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在承攬三年以上之經歷並經單位主管考核,得申請改為不定期契約工。
四、早期中華郵政違反勞基法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除契約需離職三個月方得再進入郵局工作,經本人向  行政院長及人事局、勞委會提出陳情與檢舉,中華郵政順應相關法令將當年所雇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全數依「勞基法」改為不定期契約工,終始郵政事業用人法制化。
五、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其用人政策應符合情、理、法,並為民營事業之表率擺脫「血汗工廠」之惡名。
六、本建議案是有條件改變相關外包承攬人員之訴求,並非開起違反公開招考之規範,將相關人等有條件改為不定期契約工方符合「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
七、綜上所請緣由懇請  交通部促請下級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相關人等在有條件下將渠等身分改制為不定期契約工,以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並藉以落實「勞基法」。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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