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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郵政本業的永續發展與前途小郵工曾在北部發動動員令

向大台北地區投遞同仁發佈『動員令』之請求!

請參閱本網站所張貼「上大郵通與第一郵控」一文。
籲請大家共同來注意與解決這個問題!
請大家協助瞭解各區段有無這樣的問題?
交通部與總公司不敢做的事我們來做。
請大家提供「上大郵通與第一郵控」如此投遞的地區與相關街道與概括時間,
小郵工要排假親自帶可伸縮鏡頭之攝影機現場拍攝製成光碟片,
然後召開新聞記者會,
讓輿論共同來監督交通部與總公司應作為而不作為,
以致民營遞送業者敢如此膽大妄為,
請提供在那個街道與巷弄經常會發生「如此奇觀」,
小郵工要親自下海充當記者進行「抓鱉」行動。
不為郵政,要為廣大的用郵客戶進行個人資料保護,
保障全國民眾用郵品質於不墜。
請用E-mail方式提供: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謝謝大家。

小郵工的工運理念是:
勞工必須努力工作,建立自己的工作價值與尊嚴,才能獲得較好的待遇;並且把這樣的過程影響周遭的人;架構一個「勞資雙贏」的人文社會。
生命該是一場盡力的演出,在郵政工運重大事件上,小郵工從來沒有缺席過!

小郵工曾親自在新北市新店區目睹上大郵通投遞人員遞送印有郵政符誌之郵件
並親自攔截報警處理並移送法院提起訴訟    雖最後法院雖以不起訴結案
但因小郵工之堅持與大膽  促使上大在投遞印有郵政符誌之郵件時必須貼上該公司之LOGO覆蓋
間接造成該公司需多耗成本  最後在小郵工不斷陳函交通部要負起監理查核責任
最終導致上大熄燈   有效遏止低資費郵件惡性萷價競爭  確保郵遞品質免於惡化
更保障郵人工作權於不墜   若不是歷經十餘年努力不懈的奮鬥   若讓上大郵通股票上市
郵政本業之經營勢必慘澹經營而無盡頭
小郵工敬PO
心存感激  但仍有所堅持

受文者: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星期三
檔案編號:940809-1
附    件:連署案及公聽會企劃案計六頁

主旨:案關  交通部94/8/14發文字號:交郵字第0940043872號函覆本人檔案編號:940710-1『政府的行政效率應該可以更快更好』一文,個人『心存感激,但仍有所堅持』,復如說明,仍懇請  鈞院協助處理。
說明:
一、交通部函覆本人如主旨之交郵字第0940043872號函,諒已達  鈞院秘書處,請參閱。
二、大部答覆文第三款:有關郵政監理業務已於92年1月1日移由交通部執掌,基於輔導重於取締、行政處分為矯正工具而非目的之理念,個人對大部所作多項努力與裁罰至表欽佩並心存感激,唯自92年1月1日至今已逾二年八個多月,早已逾一般所謂之輔導期限;經查郵政法第二十八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大部並於92年7月24日發文字號:交郵字第0920007677號訂定「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至今亦已逾二年有餘,何以至今仍只是處於根據「中華郵政」舉報才作裁罰?
三、交通部執行『公權力』之作為已嚴重影響「中華郵政」盈餘繳庫之能力,「中華郵政」的損失亦等於『國庫』的損失,在此政府財政困難時期,交通部應作為而不作為,例如:早就該進入「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四款之階段,何以仍延宕至今仍不辦理?若謂:交通部人手不足,依據上開要點四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那一個單位不予配合?個人有理由相信至少「中華郵政」極願配合且隨時接受大部指示,而問題之癥結仍在於大部執行『公權力』之決心而已。
四、有鑑於大部執行『公權力』之態度,每延宕一日『國庫』就可能損失若干,個人雖僅為國家小小公務員,但本於國家之利益大於小我之利益,故不顧本身罹癌第三期之事實,強忍身心傷痛也要悍衛國家之利益、更要為全國用郵民眾之權益堅持到底、決不妥協。
五、大部交郵字第0940043872函說明第五款………經轉請本部電信總局研處略以:(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第39條規定:「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同契約第44條規定:「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準此,所謂「郵寄方式」可否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民間遞送業者投遞,並無明文約定應依郵政法令辦理。又電信法及相關管理規則對於電信帳單之遞送均未規範。經查:「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要點」第八項:本要點所稱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定義如下:(請自行參閱該要點及附表六所列舉各屬信函類之內容)。
六、電信總局研處之意見顯與大部所頒之命令牴觸,個人甚感遺憾;個人雖為國家小小公務員,但也是郵政員工選出來的『會員代表』,基於維護中華郵政建全發展與全體用郵民眾權益,避免本案一再延宕損及『國庫』收入,在不得以情形下,已依『工會法』第十九條完成『連署』及新聞稿,唯此案一經『掛號』寄出,勢必「覆水難收」而引爆第二波「立法院『公聽會』企劃案及進度時程表」照表抄課進行(請參閱附件:計六頁),這是身為郵人所不願見,但非如此卻也無法彰顯法令之尊嚴,故特再冗文祈請  院長協處。是所至盼!

正本: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先傳真後以限時掛號寄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許董事長仁壽(先傳真後以限時掛號寄出)
副本:交通部(先傳真後以限時掛號寄出)
      台北郵局企劃行銷科  李科長甘祥(面交)
      中華郵政工會  蔡理事長兩全(僅傳真本函)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唐經理蜀茜(僅傳真本函)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台北郵政工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於94/8/10凌晨
(任職於台北北門郵局:10012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連絡電話:(公:02-2361-7697、手機:0937-891-772)

(檔案編號:940809-1)
貨運業者豈可遞送郵政法第四條三款所述部分郵件不印LOGO

受文者:行政院  劉院長兆玄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星期三
檔案編號:行政院院長郵政LOGO案第二次陳情
附    件:交通部98/04/28發文交郵字第0980003839號函
發文地址:10099台北北門郵政信箱第901號
聯絡電話:02-2361-7697  手機:0937-891-772
網    址:www.postgov.tw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主旨:交通部98/04/28發文交郵字第0980003839號函敬悉,唯該函引用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115條:託運人託運零擔貨物應詳實填具託運單並簽名蓋章交由貨運業者填具發送明細單,但託運整車貨物應由貨運業者填具運輸託運人託運零擔貨物應詳實填具託運單並簽名蓋章交由貨運業者填具發送明細單,但託運整車貨物應由貨運業者填具運輸單之說詞,並未約束民營遞送業者所遞送大宗印刷物、雜誌….應印上業者LOGO,明顯抵觸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之精神。復如說明,懇請  鈞院協助查處。

說明:
一、        既然強訊郵通與第一郵控係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設置,其運送範圍怎可包括郵政法第四條第三款所述「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中之新聞紙、雜誌、印刷物?
二、        交通部函復不是搞不清楚狀況,就是避重就輕的回覆,事實上,依交通
    部的回文來說,收件者始終不會知道手上或信箱中的信件到底是由誰送來
    的,其實這對消費者即收件人之權益也是一種剝奪,碰到不肖業者遞送假其
    他公司之名郵件,先排除其受侵之公司權益,對於收件者其未來信件遺漏
    或寄失致權益受損,將向誰查詢?應該沒別的選擇,只能問郵局,但郵局又
    沒遞送該郵件,當不負查詢之責也無其義務,受損的還是收件者,再者,遞
    送公司原本即有義務為該公司之郵件及遞送過程負責,而所承接遞送之郵件
    也算是該遞送公司之產品,當然有義務及責任貼上或印上遞送公司資訊或其
    LOGO,怎可對自己的產品不負責呢?
    而交通部怎會回這樣的函文呢?這跟海報、派報是不相同的,海報派送是不
    特定者,然信件是有一定的遞送去處(地址)或收件者,怎不該有公司資訊?
    這就好像坐計程車,坐到不知道那家車行、司機、車號的計程車,被載到哪、       [   被A錢了都不知道被誰A了,另外,難道其他車行可以將該車行之車輛貼
    上其他車行之名嗎?這和民營遞送業者遞送印有中華郵政LOGO的信件有  
    何不同?
三、        經查國內運輸業者如新竹貨運、大榮貨運……國外遞送業者DHL、聯邦快遞、UPS…..等業者所遞送貨物、郵包或託運單均印有相關公司之LOGO明確、清楚區隔郵遞市場責任,也讓收件人清楚知道所收到的包裹或郵包是那一個業者遞送,這就是「市場責任」也是相關事業對社會應盡的企業責任。   
四、        陳情人仍認為:強訊郵通、第一郵控…在遞送非屬中華郵政公司(具有專營通信性質以外之)印刷品………類郵件,為區隔郵遞市場責任,交通部
    主管機關應要求所有國、民營遞送業者在洽攬大宗戶時應要求大宗戶要印上
    各相關收寄遞送業者所屬「LOGO」(中華郵政公司亦同),以區隔市場投遞
    責任,這樣的規範將保障郵遞時效,若收件人對所收取之郵件有延誤或糾紛
    時,方能找各相關業者賠償,這是企業對社會大眾應盡責任,方能有效保障
    全體國人用郵品質與權益。
五、        政府設置「郵政」之目的:依憲法之精神以『國家經濟秩序以客觀情勢  
    力量平均成本提供一定水平服務各種不同地區的國人』,在郵件中以資費互
    補方式,使零星、散戶與大宗交寄,在都巿與偏遠地區作資費互補,使文明
    便捷的都巿或大宗戶分擔偏遠、零星、散戶或弱勢族群收寄較重的成本負
    擔,本就是文明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是國家經濟秩序重要的一環;中華郵政
    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依法必須含括全國各地,這和民營業者只選擇有利可圖的
    「都巿叢林』是不同 的。陳情人再度指出92年中華郵政改制為公司後,民
    營遞送業者如雨後春筍蠶食鯨吞原屬於中華郵政公司大宗客戶;並交代大宗
    戶「郵政符誌」(國內郵資已付)之標章一樣照印,民營業者再將都市叢林
    收件客戶自己降價攬收、投遞,再將偏遠地區之郵件交由中華郵政公司各地
    分支局交寄,致使中華郵政公司原有之服務成本嚴重擠壓,甚至造成郵政本
    業嚴重虧損,民營遞送業者因無回收機制,所有因故退回之郵件均由中華郵
    政公司概括承受,變成民營業者收錢,後續問題均由中華政公司各分支單位
    善後。此一奇特現象從 92年至今仍無法有效改善。
六、        民營遞送業者與相關大宗戶不印業者LOGO唯一的理由就是擾亂郵遞  
    市場責任,打算以魚目混珠方式逃避事故郵件退回機制。
七、        另:「大眾電信帳單郵件」迄今仍未依法交由中華郵政公司收寄,為恐形成「骨牌效應」,仍請主管機關交通部郵電司善盡職責,早日促使業者喀遵法令;而大部對業者所作裁罰並未有效產生嚇阻作用,陳情人以為郵政監理機關早就應對相關業者工作場所進行行政檢查,在人力調度上中華郵政公司極願配合辦理,准此,主管機關實無任何理由卸責。
八、        陳情人對交通部函復,對相關民營遞送業者引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115
    條之說詞敬表接受;唯對相關遞送業者遞送非中華郵政法定「專營」以外郵
    件仍應印上業者LOGO以善盡企業對社會應盡的企業責任,交通部身為主
    管機關責無旁貸應負起監督責任,不可和稀泥如此答覆結案,這對全體用郵
    民眾用郵品質毫無保障,由是之故,特再函尚請  大院明察賜覆。
    以上所陳事實謹以用郵大眾、國家公務員、郵政人之立場提出。
         

  祈請  院長協處。是所至盼!

正本:中華郵政公司吳董事長民佑
副本:中華郵政工會  蔡理事長兩全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台北郵政工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任職於台北北門郵局:10012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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