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函 機關地址:10042台北市長沙街一段二號 傳 真:2381-3928 受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交郵字第0930000196號 附件: 主旨:本部查核發現部分電信業者將帳單交由民營遞送業者遞送,為維護郵政法令及 貴公司形象,並可避免因本部實施行政檢查而影響文件遞件時效,請將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交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遞送,請查照。 說明: 一、依郵政法第六條規定,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復依郵件處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前項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之功能。 二、本部為利郵政監理業務之執行,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布「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依「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認定基準」之適用例示規定: (一)書信、特製郵簡及自製郵簡。 (二)各類金融、保險、證券、電信、視訊、水電、瓦斯、等機構之繳費通知單、對帳單及證明單等。 (三)各類罰單、稅單及扣繳憑單。 (四)填有內容資料並指明特定人之非空白統一發票、收據及存根。 (五)經填寫並寄交特定人之有獎徵答、調查表、報名表、履歷表、檢查表 及申請書。 (六)各類金融卡、信用卡、儲值卡及電腦IC卡等郵件附寄持卡人個人相關資料之內件者。 (七)符合財政部規定媒體申報五種格式之所得稅扣繳憑單,及經填寫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例外放寬按印刷物優惠資費付費交寄,惟性質上仍屬郵政法第六條之通信專營郵件。爰此,上開文件屬信函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範疇,為維護郵政效益,特請 貴公司勿將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交由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以維護法令及公司形象,並可避免因本部實施行政檢查而影響文件遞件時效。 三、檢附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各一份,請參考。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之3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6台北市基隆路二段172-1號15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68號)、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104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113號6樓)、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407台中市工業區工業九路12號)、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6樓之1)、遠致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68號)、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7號11樓)、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58巷36號5樓)、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106台北市基隆路二段172-1號10樓)、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218號)、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7號)、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4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80號3樓)、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22弄5號2樓)、宏遠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5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50巷3號2樓)、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221汐止市新台五路1段100號22樓)(東方科學園區B棟) 副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部電信總局 小郵工敬P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