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與總公司高層溝通:
郵政事業沒有「派遣工問題」只有「外包人員問題」,而若要解決郵政外包人員問題只有修「勞基法」第九條;謹摘錄 中華郵俠之PO文入下,請大共同努力。
勞基法第九條應能幫助外包承攬郵工爭取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
勞基法第九條,能幫助承攬同仁
簡單來說
承攬同仁有持續性工作,因此可依據勞基法第九條去爭取成為不定期契約人員
對於承攬代替雇傭的問題,有幾個小意見提供:
1.以往大家打的方向,個人覺得有誤,應非打自然人「假承攬真雇傭」,因僱用只要把自主性還給勞工,雇傭的要件即喪失,就很容易弄成承攬,而郵差的自主性很高(在外),除非每個人都裝GPS定位系統,所以打贏官司...難!
2.故此建議換個方向,從勞基法第九條下手,勞基法第九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請注意「....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所謂繼續性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而言,係具有持續性之需求者。」郵件投遞屬之,決不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固郵件投遞應為不定期契約。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3.區別實益:「不定期契約」,即便雇主有合法終止之事由提前與勞工終止契約,然雇主仍應依據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甚或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雇主除資遣費外,還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當雙方成本差不多時,雇主就必須考慮可否控管的問題為承攬無此問題。
原PO文網友所言應有努力空間,當年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聘三個月才能再回郵局工作,工會努力多年均未成功,是小郵工向行政院謝前院長長廷提出陳情,並經勞委會開罰、媒體披露,郵政公司才從善如流將11個月改成不定期契約工,我更稱勝追擊爭取每年晉級調薪也都獲准,感覺上民進黨執政比較同情弱勢勞工,在郵政92年改制期間是民進黨執政,在八年期間小郵工為捍衛郵政專營權曾多次行文行政院與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都能很快獲得回應,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但感覺上在陳情時回覆時效很慢且大多沒什麼效果,連我這個曾連續當選國民黨13.14.15.連三屆的黨代表都看不下去,原PO文網友之建議在民進黨執政時應該可行,但在現下國民黨執政我就沒有多大把握。
現下勞委會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應是馬江體制政府終於搞懂勞工薪資倒退16年癥結之所在,而「外包人員」這一塊仍有賴全體郵政人共同發聲,尤其是握有工會資源的郵工網友更要以同理心善用機會,多方管道向立法委員遊說修「勞基法」第九條方能解決郵政目前之問題。
這也是總公司高層的共識與見解。
廖進興敬P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