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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特函 e-mail至馬總統民意信箱之內容〈附件11頁〉

陳情人為本黨13.14.15全會勞工黨代表,長期以來目睹中華郵政受限上級政府機關政策約束
,將部分郵差投遞工作以「自然人承攬」,以每年特定性招標由同一「自然人承攬」,特舉一
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郵差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納編人員,
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投遞,在山區部分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
,此郵差送信工作,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由同一人得標承攬郵差送信工作。
依「採購法」第7條.......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而郵差送信工作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實不宜一再以特定性由「自然人承攬」,此項特定性招標實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本案陳情人曾多次向行政院、前勞委會及現勞動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總處陳情在案,請參
酌相關附件及各政府機關之答覆函。
在民進黨執政期間,中華郵政受限上級政府機關之約束,大幅精減員額達3373人,但因業者須要,大量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服務期滿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度進用,此用人方式,陳情人向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及勞委會陳情、舉發,該案經媒體披露,勞委會認定該項政策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為何政黨輪替後,此「真雇用假承攬」之投機用人模式,各有關機構卻推諉任事,全交由中華郵政代稿函覆〈如附件〉,為幫助偏遠地區在地人就業,陳情人請求將郵差送信與窗口臨櫃常態性、連續性業務之外包或由自然人承攬之現職人員,全部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民進黨執政時可以,請求國民黨在您  馬英九先生領導之下也能。是所祈盼

      順頌

政躬康泰國事順暢

                                                  陳情人: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行政院長掛號夾帶檔案寄出1030319
發文日期:10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行政院長掛號夾帶檔案寄出1030319
附件:共 13 頁計8 個檔案及新聞媒體影本1頁
受文者:行政院長  江宜樺
陳情人為國民黨13.14.15全會勞工黨代表,長期以來目睹中華郵政受限上級政府機關政策約束,將部分郵差投遞工作以「自然人承攬」,每年特定性招標由同一「自然人承攬」,特舉一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郵差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納編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投遞,在山區部分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此郵差送信工作,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由同一人得標承攬郵差送信工作。
依「採購法」第7條.......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而郵差送信工作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實不宜一再以特定性由「自然人承攬」,此項特定性招標實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本案陳情人曾多次向行政院、前勞委會及現勞動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總處陳情在案,請參酌相關附件及各政府機關之答覆函。
在民進黨執政期間,中華郵政受限上級政府機關之約束,大幅精減員額達3373人,但因業務須要,大量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擔任郵差送信及窗口臨櫃工作,服務期滿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度進用,此用人方式,陳情人向前民進黨執照之行政院長謝長廷及勞委會陳情、舉發,並經媒體披露,前勞委會認定該項政策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為何政黨輪替後,此「真雇用假承攬」之投機用人模式,各有關機構卻推諉任事,全交由中華郵政代稿函覆〈如附件〉,為幫助偏遠地區在地人就業,陳情人請求將郵差送信與窗口臨櫃常態性、連續性業務之外包或由自然人承攬之現職人員,全部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民進黨執政時可以,請求行政院團隊在您領導之下也能。是所祈盼

      順頌

政躬康泰國事順暢
                                         陳情人: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臉書:小郵工
今早e-mail至蘋果日報之舉發函
舉發人已於昨日e-mail至總統府民意信箱,今日早晨並將以快捷掛號寄行政院長民意信箱,
計13頁9個檔案,要求行政院長責成勞動部作出解釋或裁罰,不可一再推諉展轉交由中華郵
政代稿函覆。
本陳情書關係全國數十萬人政府所轄各機關及國營事業濫用「採購法」,一再以一年一標方
式和特定性得標之自然人簽約雇用,各單位主管對相關自然人,並有監督、指揮、考核之事
實,此「真雇用假承攬」之用人方式,嚴重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所標出之工作
皆有連續性,非短期性或季節性;行政院所轄各機構帶頭濫用採購法,是今天勞動薪資倒退
16年之主要因素,特函冗文懇請披露。

小郵工敬PO
剛自新店郵局返家,上述陳情書已以快捷掛號寄出,快捷掛號號碼為:
927963  220041  50  10058  2  郵資:80元       時間:08:01  小郵工敬PO
收到快捷今日中午已妥投完畢簡訊通知。小郵工敬PO
中華郵政公司代稿函覆自然人承攬1030324號函
中華郵政公司於103年3月24日以郵字第1030052262號函答復如下:
一、依交通部(一)103年3月13日第103003388.1號、(二)103年3月12日第103003335.1號、(三)103年3月14日第103003439.1號、(四)103年3月21日第103003672號共4件院首長民意信箱來信,及(五)交通部103年3月17日交人字第1030800556號函轉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及交通部民意信箱書函、(六)交通部103年3月17日交郵字第103000802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14日總處組字第1030025208號書函,轉臺端103年3月13日「懇請行政院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函辦理。
二、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準此,本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三、上揭郵政法賦予本公司經營郵件投遞業務,為達郵件通訊普及化政策任務及業務持續需要,部分區段、鄉鎮市郊或偏遠地區投遞工作,於前郵政總局時期,係委由郵政代辦所辦理。92年本公司改制為公司組織,爰於94年底將原委由代辦所投遞業務改以外包承攬方式辦理。
四、郵件投遞為一專業工作,係依郵件封面地址逐一投送,為利工作進行,本公司以郵件量多寡、投遞區域廣狹為標準,劃分投遞區段,每區段由專人負責。其工作人員,除須熟諳遞送技能外,另須瞭解投遞區域之地理環境、居民生活習慣等。考量偏遠地區投遞工作之獨特性、分佈區域遼闊與郵件數量稀少等因素,實亦配合政府就業、發揮在地人服務政策而推動。開辦時,經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後,開放自然人投標。實施以來,尚符合業務需要。
五、為利業務進行,本公司已訂頒「承攬郵件投遞契約書」範本,供各郵局辦理簽約用,契約內容含價金給付標準、工作項目、工作時間、投遞區域、工作品質標準與衡量方式、違約處理方式等一般承攬契約必備之約定事項,為雙方履約依據。案關內容,係依當事人約定、於工作完成給付酬勞之承攬制度精神所訂,並無承攬人須接受本公司指揮或監督以完成約定事項之規定。因此,本公司目前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措施,係因應業務需要、承襲代辦所業務所設。
六、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採購法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規定辦理,並依上述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參酌當地同質性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依上述契約規定,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廠商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履約期間,亦恪遵定作承攬精神,依契約規定執行履約事項。
七、綜上,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為免引發爭議,有關自然人承攬部分,未來將採逐步收回,所需人力仍須依本公司從業人員甄試進用要點或約僱人員僱用要點辦理公開甄選,並鼓勵自然人廠商參加從業人員招募考試,以期正式加入郵局服務行列。
本案中華郵政公司說詞,只挑郵政法相關論述,卻不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順勢而為,真的很懷念92年改制公司時,首任董事長許oo之作為:順利將11個月定期契約工,全數依「約僱人員僱用要點」改為「約僱人員」,11個月可以,「自人人承攬」卻不可以?不了解中華郵政公司為何不網開一面,將相關指定承攬郵差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全數納聘為「約僱人員」;上階答覆文早在意料之中,小郵工深感遺憾!似乎民進黨執政時之勞動人權較受重視;如今國民黨執政卻全視勞基法為無物,本案最終可能需換黨執政方可能以勞基法定論。或「專案定點突破」向民進黨執政之宜蘭縣勞工局舉發三星郵局之案例,上揭所述郵政法VS勞基法,看宜蘭縣勞工主管單位可能作成有利勞基法之判例。小郵工敬PO
交通部委由中華郵政代稿函覆向行政院陳情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1030324
案件編號:103003335.1
案     由:「廖進興」君反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用人」一案,茲檢附原電子郵件影本1份,請妥處逕復並副知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及本部。
發文日期:103年03月24日
發文文號:1030052263
回信內容:
中華郵政公司於103年3月24日以郵字第1030052262號函答復如下:
一、依交通部(一)103年3月13日第103003388.1號、(二)103年3月12日第103003335.1號、(三)103年3月14日第103003439.1號、(四)103年3月21日第103003672號共4件院首長民意信箱來信,及(五)交通部103年3月17日交人字第1030800556號函轉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及交通部民意信箱書函、(六)交通部103年3月17日交郵字第103000802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14日總處組字第1030025208號書函,轉臺端103年3月13日「懇請行政院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函辦理。
二、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準此,本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三、上揭郵政法賦予本公司經營郵件投遞業務,為達郵件通訊普及化政策任務及業務持續需要,部分區段、鄉鎮市郊或偏遠地區投遞工作,於前郵政總局時期,係委由郵政代辦所辦理。92年本公司改制為公司組織,爰於94年底將原委由代辦所投遞業務改以外包承攬方式辦理。
四、郵件投遞為一專業工作,係依郵件封面地址逐一投送,為利工作進行,本公司以郵件量多寡、投遞區域廣狹為標準,劃分投遞區段,每區段由專人負責。其工作人員,除須熟諳遞送技能外,另須瞭解投遞區域之地理環境、居民生活習慣等。考量偏遠地區投遞工作之獨特性、分佈區域遼闊與郵件數量稀少等因素,實亦配合政府就業、發揮在地人服務政策而推動。開辦時,經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後,開放自然人投標。實施以來,尚符合業務需要。
五、為利業務進行,本公司已訂頒「承攬郵件投遞契約書」範本,供各郵局辦理簽約用,契約內容含價金給付標準、工作項目、工作時間、投遞區域、工作品質標準與衡量方式、違約處理方式等一般承攬契約必備之約定事項,為雙方履約依據。案關內容,係依當事人約定、於工作完成給付酬勞之承攬制度精神所訂,並無承攬人須接受本公司指揮或監督以完成約定事項之規定。因此,本公司目前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措施,係因應業務需要、承襲代辦所業務所設。
六、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採購法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規定辦理,並依上述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參酌當地同質性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依上述契約規定,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廠商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履約期間,亦恪遵定作承攬精神,依契約規定執行履約事項。
七、綜上,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為免引發爭議,有關自然人承攬部分,未來將採逐步收回,所需人力仍須依本公司從業人員甄試進用要點或約僱人員僱用要點辦理公開甄選,並鼓勵自然人廠商參加從業人員招募考試,以期正式加入郵局服務行列。
小郵工代PO
交通部人民陳情案件單位滿意度調查表  
陳情時間:  103/03/21   民眾信箱:  chpcliao@yahoo.com.tw   
案件編號:  103003672    填寫時間:   
陳情主旨:  [030-103005423]   
1. 請問您是哪一種方式陳情?  
院長信箱   
2. 請問您多久後收到正式答覆?  
10天內  11-20天  21-30天  31天以上  忘記了  
2-1. 請問有關機關是否先行通知您本案未能於30天內辦結的理由?  
是  否  
3. 請問您是否一次向多個機關陳情同一事件?  
是  否  
4. 請問您的問題解決了?  
完全解決  部分解決  完全沒有解決  指示提出建議供參考  不知道  其他  
5. 請問您對於有關的答覆內容滿意嗎 ?  
非常滿意  滿意  尚可  不滿意  非常不滿意  沒意見  
5-1. 請問您不滿意的理由?  
問題未解決 處理態度不佳 處理時間太慢 內容係例稿,欠缺誠意 曲解法令或引用錯誤
相關機關推諉責任 答復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 其他   
6. 請問您以前是否曾向本機關陳情?  
是  否  
7. 請問您這次陳情是否針對以前曾陳情的相同事由再來陳情?  
是  否  
7-1. 請問您為什麼一再陳情?  
案件沒有處理 處理結果與期望相差太遠 機關推諉責任 案情另有新發展 與大眾權益有關
其他   
小郵工敬PO
回覆的文依然是一成不變
對郵局真的很失望

沒加班就算了     勞健保還自己保   還要強制我們要保勞健保
這樣他就可以規避勞基法
機車也騎自己的

同工卻不同酬     外包的辛酸
要做過的人才知道
吃人夠夠
二、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準此,本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這裡要說的是:郵政當局以郵件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這個「得」字是可以也可以不用,這個「得」字竟然大於「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為何不將採購法第7條........營運管理階層等級職務,外包給自然人承攬?中華郵政法律人竟然如此回覆?豈不是拿「郵件處理規則」VS「勞基法」?也許將大部分薪資高昂之營運管理人員用較低薪資之自然人承攬,或許當局較能「將心比心」共同解決這人事工殤疑案。
小郵工敬PO
早期在網站上讀取的資訊如下:請網友們參考!
應該說是我的一些疑惑,
昨天細看了一下外包人員的回文
跟我瞭解的發包採購履約有一段距離,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郵局又在佔這些小便宜或什麼的
才提出請大家討論一下,是不是合法,另外這種情行是否普遍....
我的疑點是
1.外包區段承攬,理論上郵局的論點是,我把這一區段的所有該送達的東西,交給你投遞,你只要負責的是在時限內投遞完成,但是應該是每天郵局把這一個區段的東西分揀好交給你,而你在去做後面的投遞工作,當然包括排信之類的,而外包人員怎會參與大區信呢?大區信裡面有別的區段的東西,而只要是履約區段以外的東西,其實應該都不屬於勞務範圍,何況是別的事務呢?
2.每一個外包區段會依遠、近、信多信少來評估發包金額,也就是說,不是每一個外包人員及區段的得標金都是一樣的,這很合理,但每年有提高調整這些得標金嗎?而外包人員外包的應是單一履約區段,在這一年內,也就是履約期間,為什麼會出現要見習其他區段的情形?甚而3個區段至4個區段,如果是,那就不符採購當初的標案了,標案是"單一的區段的投遞勞務,不是很模糊的指投遞勞務而已。
3.若真是有這種情形發生,郵局是如何調配人手,而如果有時有輪到體制內人員來投遞,那麼將這一區段的外包投遞理由是什麼?是否是佔人力上的便宜....
4.假設,我標到第1區,一年標金35萬,而郵局在這一年中又要我去見習2區,3區,那麼2區、3區的信件量及距離遠近一定跟第1區不盡相同,可是我拿到的錢是第1區的外包投遞金額,如果第2區、第3區的信或距離遠一點或多一點,那.....不就不對了....外包人員不就虧了,郵局賺到了,回過頭來說,我的合約明明就是第一區啊!沒有其他區段啊!
5.外包分揀經常以郵件重量來計算,而外包投遞是不是如此?外包區段包擴包裹都要投遞,這下有意思了,車是自己的,油是自己的,信多自然重,包裹如果也重,那車不就更吃油,在油料的支出上一定會爆增,可是郵局並不會在這一年中給外包人員額外的預算,那這是不是有點像不平等條約,很明顯的壓榨貪便宜....
6.這標案的東西我不太懂,我知道預算金額跟最後的決標金額為什麼差那麼多,尤其這是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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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參考資料....標案名稱 新營郵局投遞區段郵件委外投遞工作(白河郵局市外第17區段)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複數決標 是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51 郵政及專差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開標時間 102/01/09 16:00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544,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南市-白河區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廠商名稱 廖龍城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自然人   
 廠商資格 其他   
 廠商地址 731臺南市後壁區   
 廠商電話 (06) 687****   
 決標金額 408,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OC)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OC)   
 是否為中小企業 否,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 元   
 履約起迄日期 102/01/10-102/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
 超過100人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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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名稱 新營郵局投遞區段郵件委外投遞工作(麻豆郵局市外第5區段)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複數決標 是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51 郵政及專差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開標時間 102/01/16 16:00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536,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南市-麻豆區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履約起迄日期 102/02/01-103/01/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
 超過100人 否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郵件委外投遞   
 單位 式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
 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
 低標 是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王水宜   
  決標單價 33,500   
  預估需求數量 12   
  決標金額 402,000 元  
  底價金額 402,000 元
-------------------------------------------------
標案名稱 花蓮郵局東海投遞區段郵件投遞工作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共同投標 否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51 郵政及專差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開標時間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
協定之採購 否
GPA排除理由:未達GPA採購門檻金額。  
限制性招標
依據之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原公告案號:hlpost100035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373,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花蓮縣-吉安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廠商名稱 曾聖德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自然人   
 廠商資格 其他   
 廠商地址 973花蓮縣吉安鄉   
 廠商電話 (03) 851****   
 決標金額 373,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OC)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OC)   
 是否為中小企業 否,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 元   
 履約起迄日期 102/02/01-103/01/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
 超過100人 否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hlpost100035-1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
 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
 低標 否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曾聖德   
  預估需求數量 1   
  決標金額 373,000 元  
  底價金額 373,000 元
----------------------------------
標案名稱 新營郵局投遞區段郵件委外投遞工作(白河郵局市外第20區段)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複數決標 是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51 郵政及專差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開標時間 102/01/09 16:00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算金額 544,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南市-白河區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廠商名稱 吳政學   
 是否得標 是   
 組織型態 自然人   
 廠商資格 其他   
 廠商地址 732臺南市白河區   
 廠商電話 (0961) 23****   
 決標金額 408,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OC)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OC)   
 是否為中小企業 否,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 元   
 履約起迄日期 102/01/10-102/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
 超過100人 否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郵件委外投遞工作   
 單位 式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
 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
 低標 是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吳政學   
  決標單價 34,000   
  預估需求數量 12   
  決標金額 408,000 元  
  底價金額 40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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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名稱 新營郵局投遞區段郵件委外投遞工作(佳里郵局市外第9區段)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複數決標 是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51 郵政及專差服務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開標時間 102/01/16 16:00   
受限PO文數量其餘節略。
小郵工敬PO
今午收到郵政公司掛號吽件一封,內容與交通部代稿e-mail函覆文雷同,故不再PO出,目前尚待勞動部如何函覆?再決定是否專案以宜蘭縣勞工局為舉發對象,看民進黨執照之縣市如何函覆?小郵工敬PO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台灣採購公報網
http://www.taiwanbuying.com.tw/
可以查到外包承攬資訊
郵政法VS勞基法      郵政法贏
政府採購法VS勞基法      採購法贏
要勞基法幹嘛     廢除好了       又沒有甚麼作用
對我們這些弱勢    該有的一些   基本權益都要被剝削

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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