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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爭取不到的我爭取成功的經驗和大家分享

分享:『從十一個月改為約雇人員』

  本案工會與勞工董事曾多次在相關會議努力向事業單位協商與爭取,但事業單位礙於政府政策,難以同意;小郵工基於權責單位在上級主管機關,乃擬定『說帖』並為未來從業人員合理的薪資待遇預留伏筆,乃向當時主政的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先生陳情;在不傷害中華郵政與經營管理團隊的前題下,寄出下列『陳情書』,謹供郵人參考。
懇請  行政院能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

受文者: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檔案編號:940925-1
附    件:


主旨:案關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用人一案一再以『員額預算』為由阻撓,不讓中華郵政依業務須要用人,致使中華郵政公司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方式用人,不僅影響國人用郵品質,更促使中華郵政公司成為「民營遞送業者的訓練所」,由是之故特函懇請  謝院長協處。

說明:
一、        中華郵政自九十一年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  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一再將中華郵政公司預算員額逐年遞減為25,300名,並要中華郵政公司將部分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這期間共裁減3,373人;中華郵政為配合此政策,逐年依項目之不同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等多項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也作了諸多改革與員額精簡,唯此項政策亦嚴重傷害中華郵政原有之服務品質、員工業務素養之培訓與經驗傳承及管理等諸多困擾。
二、        郵政服務係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能電腦化的亦積極使科技始忠於人性,但如前項一款所揭示:因  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嚴格要求精簡員額以達成政府之政策,卻也促使中華郵政陷於人手不足之窘境,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精神用人;即進用『11個月』須離職三個月方能再度進用,這種用人方式不僅違反『勞基法』,也無法建立相關人員敬業與擁業的精神,更造成管理上的困難與業務素養的養成,尤以『投遞信函』類業務之用人更為嚴重,概因投遞郵件工作不論寒冬苦雨、炎陽日晒均係以提供勞力服務之行業,此部分業務嚴重造成中華郵政困擾,有相當多的投遞單位反映:因在郵政只能工作11個月即必須離職三個月才能再度進用,因此,部份『民營遞送業者』將其新進人員作嫁,先讓渠等在中華郵政訓練一週或兩週即離職(相關人員之薪津、獎金、勞、健保…….等亦須依法令辦理),然後再到「民營遞送業者」以一年一僱逐年簽約方式用人,使中華郵政『人、財』兩失;中華郵政受陷政府政策不僅違反『勞基法』立法精神更成為「民營遞送業者」之訓練所,使中華郵政努力想提升服務品質之能力嚴重受到牽制。     
三、        本案基本上是政府當年之政策要各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一體適用,唯:如上揭各款說明『郵政服務』系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亦屬政府施政之一環,如此政策若不能重新考量,不僅促使中華郵政繼續『違法用人』,也被迫『圖利』民營遞送業者;郵局窗口臨櫃業務亦然,業務養成至少三個月方能新手上陣卻只能用11個月?這是許多基層主管心中最大的『痛』!
四、          院長日理萬機,恐並不瞭解「中華郵政」之苦處,特再冗文向  鈞院陳情,懇請  鈞院對「中華郵政」相關員額『政策鬆綁』,以一年一僱逐年簽約方式用人,藉以提升中華郵政之服務品質,對協助政府降低失業率多少有些幫助,以上所請謹以國家公務員,郵政人、用郵民眾之立場所請,由是之故懇請  謝院長大力協助,是所至盼。


正本: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許董事長仁壽  
      中華郵政工會  蔡理事長兩全
副本:交通部  林部長陵三
      人事行政局  張局長俊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沈董事英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藍董事明涵
      台北郵局  陳經理賜得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台北郵政工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敬於94/9/25
(任職於台北北門郵局:10012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電話:02-2361-7697 傳真:02-2381-0710 行動:0937891772

本案完成後,並承前  董事長許仁壽先生委請第一副總陳吉雄先生來電致謝。

想跟郵人分享的是:要把郵政事業當作是自己的事業,珍惜她、愛護她、維護她、捍衛她!並設法增裕營收,把郵政的餅做大,她才有能力照顧不同環境進入郵政大家庭的兒女們。

更多的資訊請上小郵工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chpcliao/,請點選左下方『小郵工舊網站資料』(建議看:一步一腳印,點選遠傳電信與台灣這一塊土地的故事之01至之55即可,本案關係郵政本業的根基,更關係郵人的工作權)。末了想說的是:請勿打電話給我,請用『討論區』溝通,並請體諒小郵工有病在身,不可能一一回應;如果您願意的話,請列印分享您周遭的同仁;郵政是全體郵人共有的事業,您、我都有責任愛護她、捍衛她。共勉之!

此外:各投遞單位若有經常性逾時而未能合理報支加班費的同仁,歡迎提供相關事證所屬單位,工會理事長大名及連絡電話,請e-mail至:chpcliao@yahoo.com.tw給廖進興,我會具名向總公司反映要求改善,若總公司無善意處理我會進一步向勞委會具名投訴,但請千萬要提供具體事證,請不要陷我於不義,我將儘可能協助大家改善工作環境與工作條件,希望大家都能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與合理的待遇。
能讓現在的外包變過班如何爭取...
樓上的問題非常好,請廖大哥再一如過往以一人之力幫我們這些苦難的兄弟全力爭取吧,期待早日成功。
為什麼以前可以現在不行...
現在大環境不好,郵政為國營事業受國營事業管理法之約束,進用人員一律經公開透明的制度才可成為專業職,外包人員僅能設法爭取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可透過工會管道或各單位主管依行政體系建議,這也一樣可以達到目的。廖進興敬筆
因為我目前已退休2年,不具有工會幹部身份沒有立場建議,我目前只能監督中華郵政要忠誠落實勞基法,這是我目前的主要工作。廖進興敬筆
還有一個方式請去電台北分會理事長沈英傑電話02-23820348,或郵政總會藍明涵秘書長電話02-23921380,大家可以說是廖進興推薦的,看他們怎麼回答,請把相關人等的回答PO在本網站,我再另外設法協助你們,我也很希望能完成你們的心願。廖進興敬筆
我曾聽工會的大哥們轉述開會時藍秘書長有說:外包承攬使用的是承攬契約,總公司堅持屬民法上的僱傭關係,不適用勞基法;有關該等人員身分的轉變,工會在暫時還找不出更好的解決方法前,只能要求郵務處儘可能多多關懷他們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的改善,例如逐步設法調整價金或機車維修、更新及油料津貼等等,新上任的李處長也允諾會儘快來朝工會建議的方向努力。
小郵工跟李處長很熟,過去曾多次協助他以觀察員身份列席參與大宗戶交寄郵件談判,並順利以個人之力施壓遠傳電信帳單必須依郵政法交由我郵公司收投,我並且一再去函該公司承辦交寄郵件之經理,且去函董事長徐旭東先生,促成該公司總經理與郵政公司總經理的面對面協商,順利攬回該公司「帳單郵件」,避免其他業者與各金融銀行帳單流失,遠傳案若未順利完成有可能導致郵政本業崩盤,我才因此被提報記一大功。
請給他及工會一段時間看他如何處理相關問題,我再謀定而後動。廖進興敬筆
受文者:徐董事長 旭東                     (檔案編號:930212-1.L1.L2)
地址:111 台北市陽明山菁山路101巷  號
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68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關 貴事業集團信譽與企業形象,懇請務必撥冗將本函及相關附件資料看完,感謝您。!

   二月四日曾要求以『觀察員』身分列席中華郵政公司與台北郵局長官出席與 貴公司相關部門就『帳單郵件』交寄作業進行溝通,在參予過程中,深覺 貴公司部分同仁對經濟社會法律秩序的維護,欠缺應有的尊重;『法律』是民主與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這是民主國家普遍的共識,相信也是全國民眾共有的認知.。

   個人因人情關係,同時擁有『遠傳、台哥大、中華電』三個門號『行動電話』,寒舍每月單『帳單郵件』計有中華電信二個門號有線電話併寄一份帳單、租用中華電信『傳真存轉』業務帳單一件、台哥大二個門號併寄一份帳單郵件、遠傳電信三個門號兩份帳單郵件;另外:信用卡、保險費及其他因日常生活所需產生的『帳單,收據,繳費通知…..』等等屬個人及家人『消費能力隱私權』之信函類郵件每月至少約二十件上下,除『遠傳電信』外,所有『相關郵件』均印有『國內郵資已付XX郵局許可證號』之『郵政符誌』.個人是郵政從業人員同時也是 貴公司的消費者,對於『遠傳電信』『帳單郵件』未印上『郵政符誌』深感疑惑(請參閱附件一).。

   大宗郵件交寄時信封封面加印『郵政符誌』,除可簡化郵件處理流程、加速郵件遞送時效外,凡符合『大宗信函、明信片、郵簡分區捆紮郵資折扣要點』之大宗戶,尚可享受郵資折扣. 貴公司每月『帳單郵件』依申請『戶數』至少應有二百萬至四百萬件(此項落差因有同申請戶兩個門號以上帳單合寄屬 貴公司業務機密個人不予估測). 貴公司如此龐大之『帳單郵件』不印『郵政符誌』,唯一可解釋之理由且經多方多次蒐證,證據指出 貴公司長期以來一直以『魚目混珠』之方式交寄郵件(此說法容後附件舉證提示),相關郵件處理作業可能係 貴公司同仁考量郵寄成本及受『民營遞送業者』不當說詞、誘導所致,以至違法經年,造成郵政員工嚴重困擾.在『中華郵政工會全體會員』一再關切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僅多次在全國各平面媒體刊登廣告(附件二),並個別發函全國各大宗用戶.。

   舉凡:中華電信,、中國信託、台灣大哥大…..等每月帳單郵件均以數百萬交寄之大宗戶,均能體認政府設置中華郵政公司之目的(請參閱附件三:媒體投書、附件四:致 中國信託函及該公司回函附件五、附件六:致台哥大董事長 蔡明忠先生函及台哥大回函附件七、附件八:致台北市長馬英九先生函及台北市府回函附件十)在所有交寄之大宗郵件,均能配合政府施政印上『郵資符誌』並依照『郵政法』交寄,除加速郵件遞送效率外並釐清郵遞市場責任(印刷品、雜誌…..非中華郵政公司法定『信函』類郵件尚有其他民營遞送業者爭搶市場商機).。

   檢附前2003/11/17以檔案編號:921116-1發函  貴公司(附件十一:懇請詳閱)及  貴公司回函(附件十二)以加速讓  您瞭解  貴屬相關部門目前對『帳單郵件』若依  貴公司營業規章:『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第三十九條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若法律與  貴公司之營業規章是有拘束力的,那顯而易見  貴公司『帳單郵件』究係如何處理與交寄,不論是消費者的我或數百萬用戶,或  貴公司最高層經營管理團隊實有察明之必要,以免辛苦建立的企業形象與巿場規模受到衝擊,因  貴公司未依法寄送『信函』類郵件,造成  貴公司消費者個人消費能力隱私權之資料未受到應有的尊重,個人手邊資料顯示  貴公司目前約有六萬件以上具有通信性質之郵件,亦及可能有高達六萬多名或更多消費者權益未受到合理的保護:長期以來,中華郵政公司包容  貴公司以『魚目混珠』方式交寄郵件,不計成本的將所有因故退回的郵件『免費』遞退  貴公司,希望以時間換取  貴公司調整與改善的空間,但在二月四日以『觀察員』身分列席的會議中,感受到  貴公司法務人員竟然未以『法律人』應有的見解協助  貴公司遵守法律之規範,反而以其他守法大宗戶為要脅,似乎有我『遠傳』不守法其他大宗戶也會跟進之表示,要中華郵政公司在『信函』類郵件給與特惠價格;須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置與『信函』類郵件資費均受國家法令之約束,不是那一個大宗戶所能頤指氣使,政府設置中華郵政公司之目的附件十一已有詳述,中華郵政公司一切業務與收費均須依照現有法令經營,在『法定業務』『信函』類郵件實無自主變革或調整空間,在未修法前即使是不利於中華郵政公司競爭的惡法,中華郵政公司仍有責任遵守;但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送信是一份良心工作,寒冬苦雨、炎陽日晒、馬路風塵,若一昧壓低辛苦工作的價位只會讓這一份良心工作向下沉淪、更會使偏遠地區與弱勢團體失去原有的服務品質,即使是歐、美民主先進國家,對於攸關民眾隱私權的『信函』類郵件,也多有『專營權』的規範,其目的也僅是藉由『國家經濟秩序以客觀情勢力量平均成本提供一定水平服務各種不同地區的國人』,在郵件中以資費互補方式,使零星、散戶與大宗交寄,在都巿與偏遠地區作資費互補,使文明便捷的都巿或大宗戶分擔偏遠、零星、散戶或弱勢族群收寄較重的成本負擔,本就是文明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是國家經濟秩序重要的一環;中華郵政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依法必須含括全國各地,這和民營業者只選擇有利可圖的『都巿叢林』是不同的,而  貴公司的消費者自然也包含了許多偏遠地區民眾,也因此:『惡法』亦或是『一定品質』的必要保障?

    說了這麼許多,目的只有一個,懇請    鈞座協助下屬單位妥善處理『帳單郵件』,在『郵政法』尚未修法前,能恪遵法令之規範,共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個人所知:中華郵政公司目前依法只能在『信函』類以外之印刷品、雜誌等非法定業務範圍就大宗戶年度淨收郵資總額在『信函』類郵件以外部份給予不等折扣;也請相信中華郵政公司對超大宗戶『信函』類郵件交寄有修『郵政法』的誠意,而在修法之前,懇請  鈞座協助處理,藉以維護法治、經濟社會之正常運作;同是電信業者如: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能尊重法令,相信『遠傳電信』在您領導之下也能。

   再次的感謝  貴公司的惠顧與配合!也非常盼望  貴公司能在二月十八日前能有妥善回應,以讓郵人據以在二月二十日召開之『郵務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將不利於  貴公司之會議提案作適度修正。感謝您!


        中華郵政工會台北分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敬於:2004/2/12
         

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許董事長仁壽
副本:唐蜀茜小姐

附件:過去一年來所蒐集 貴公司『郵件』信封印製與交寄資料及郵政人對郵政品質之堅持與維護,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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