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國營事業發展函 受文者:行政院
院長江宜樺先生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星期四 檔案編號:關懷國營事業發展第一次陳情案1030605 附 件:新聞媒體報導勞動部部長 潘世偉先生看法計2頁 發文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XX路XX號XX樓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主旨:國營事業具有政府施政之國家政策,並負有以事業養事業及完成立法院所定繳庫盈餘之特性,懇請
院長體恤各國營事業經營之特性,讓各事業依業務需要合理用人,敬請鬆綁各國營事業用人員額,莫讓政府機關成為人力外包或大量使用自然人承攬之方式用人,事實上上揭用人方式,皆採每年由同一自然人得標續約承攬,本質上就是「假承攬真僱用」,政府不宜作不良示範,國營事業應帶頭落實「勞基法」,對相關勞工之保障。說明: 一、
國營事業(公司)除受國家委託辦理公用事業並肩負社會服務責任與義務外,參照公司法第1條規定仍須「以營利為目的」,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國營事業之用人,仍比照行政機關用人原則,以員額管控國營事業,漠視事業經營之真諦,以行政機關思維管理國營事業,完全扼殺企業之發展。 二、
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國營事業用人原則,應回歸人力成本概念,對國營企業人力應用,應拋棄以員額管控之作法,改採人力成本總額方式管理國營企業之人力應用,國營企業才能選擇合法及有利之人力資源,提供企業之經營發展,簡言之,國營事業非行政機關,國營事業員工非但不靠國家預算支領薪資,更肩負盈餘繳庫責任。 三、
因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國營事業之人力,採員額管控之政策及作法是嚴重錯誤且違背企業經營法則。 四、
建請立法院修法,放寬對人事行政總處之員額管控並排除國營事業以員額控管之管理方式,使企業發展回歸企業經營精神及目的。
尤是之故,祈請 院長協處;並請e-mail函覆。是所至盼!
正本:行政院人事總處人事長黃富源先生 〈傳真寄陳:FAX 02-23975565〉
行政院勞動部部長 潘世偉先生 〈傳真寄陳:FAX:02-85902960〉
關懷國營事業發展關懷人: 廖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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