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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030506收到勞保局對自然人加保回覆函敘述文
廖先生君您好:
一、復您103年4月28日(本局收文日期)關懷郵政系列函。
二、您函詢中華郵政公司以公告招標「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並要求該等「自然人」自行由各行業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是否合法乙節,按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而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有關中華郵政公司公告招標勞務承攬之「自然人」如何參加勞工保險,應視該公司與該等「自然人」是否為僱傭關係認定,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0年5月9日台90勞保2字第0017758號函示規定略以,僱傭關係除依書面契約判斷外,仍應依其實際之工作型態予以認定,建議可依下列原則認定:(1)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指揮,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專屬性,即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該雇主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之從屬性,即被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據此,如該等「自然人」與中華郵政公司間未合上開函示規定,並非受僱於中華郵政公司,則其工作性質似為從事勞動或技藝之自營作業者,經依法取得職業工會會員資格而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尚無不符;但若是由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投保,本局於知悉後應通知原職業工會申報退保,並轉由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加保,以符規定。至該等「自然人」與中華郵政公司就認定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有所疑義,請逕洽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協處。
三、又承詢加保於各行各業之職業工會之自然人郵差在送信途中或上下班期間發生意外,可否申請勞保給付一節,本局分別以下列2種情形說明:如被保險人因從事加保之職業工會本業工作期間因工作或上下班或公出途中致傷,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如於加保之職業工會期間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限『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始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如係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不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惟得依規定申請普通傷害保險給付。
四、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其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而受僱於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則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又依照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3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2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1、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2、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漁會之甲類會員,因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五、前述有關勞工保險加保相關規定,含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26條,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之「法令規章」專區查詢參閱。或電洽本局保費組職漁團體科,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1690本案承辦人楊小姐洽詢。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敬啟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廖進興君(0937891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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