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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然人承攬郵局之郵差送信投保勞工保險合法性請釋示案

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郵局之郵差送信投保勞工保險合法性請釋示案

發文日期:10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投保勞工保險適法性疑問案1030426

附件:含本文共2頁

受文者:勞工保險局

主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部分郵差送信工作,依政府採購法「特定性」為同一自然人招標承攬,但長期以來均要各個自然人自行在外自行投保勞工保險,相關人等約600多人全部向各行各業之職業工會加保,若相關自然人之郵差出車禍或發生意外,勞工保險局是否依法理賠?煩請釋示並請e-mail函覆。

說明:

一、
如主旨所述:中華郵政目前有約600多人,以「假承攬真雇用」方式,假政府採購法之名,對外公告招標「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相關人等之招標均是對特定性人招標,時間長達5年以上或更久,但要這些600多人之自然人自行在外投保勞工保險。

二、
郵政以自然人承攬具有連續性工作之作法,嚴重抵觸多種法令,尤其是「勞工保險」發生理賠問題時〈附件一〉,是否有前述附件一之法院判例情事?

三、
若這些600餘人之自然人郵差在送信途中或上下班期間發生意外是否有附件一之適法性問題?謹請  貴局釋示。是所祈盼

      順頌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臉書:小郵工fb 或小郵工隨意窩



通訊:23143新北市新店區XX    

剛從新店郵局交寄普掛,郵資25元。掛號號碼:956330 220041 10 1000 1 以下為附件
自然人承攬的勞保問題
自然人承攬,我們不知道的外包勞保問題:
   中華郵政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人員(以下簡稱外包),均在各行各業各自加保,有人投保水電工,有人投保裁縫師,保母、餐飲、營造,各行各業都有人加保,真的很好笑,但是看了以下報告,你就會笑不出來了。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意思是說,我們並沒有從事投保的工作,而是從事本業以外的工作,簡單的說就是我們外包(自然人)都是不實加保,都是違法,一旦外包發生職業災害(輕者車禍、被狗咬,重者殘廢、死亡),依勞保條例規定不得請領津貼或給付,並應負刑事責任。
    下面提供3個判決案例,供大家思考:
1‧93年判字第744號
   案由:陳○月不實加保申請死亡給付
   判決:勞保局調查,原保險人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依法不得由該職業工會申報加保,應自其加保之日起取消其投保資格,原領遺屬津貼不予給付外,且應退回銷帳。原保險人以詐欺及不正當行為向勞保局領取給付,已符合勞保條例第70條之規定。(節錄)
2‧89年勞上易字第10號
   案由:鄭○玉返還死亡給付
   判決:被保險人於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事實,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不得請領死亡保險給付。
3‧88年判字第3449號
   所稱勞工,勞保條例並無規定,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實際未受僱用從事工作者非屬之,不得為勞保被保險人,............凡有不合規定加保或應退保之情形,投保單位為之申報加保或不為申報退保而續保,故意為不合勞保條例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應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上述1.2例均是無實際工作而投保之情形,也許你會說沒那麼倒楣,那如果有萬一呢?況且不實加保已屬違法。外包人員已經沒有任何福利了,不實之加保也是為了往後退休或不幸身故,給家裡的妻小有一筆補助,但是依勞保條例規定,我們繳出去的錢不但無法請領,還要負刑事責任,那我們外包人員的下場將來會是甚麼?
   可以不要讓我沒們連身故的保險金和安葬費都領不到   
   可以嗎?
參考法條:
1、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第62條承攬連帶責任
2、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24條
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22條
4、81年判字第2466號
那是我一直關心的問題,謝謝版主。希望勞保局給的答案不會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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