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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天以普通掛號向宜蘭縣勞工處寄出之舉發函

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向宜蘭縣勞工處陳處長舉發

發文日期:10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向宜蘭縣勞工處長舉發案1030416

附件:含本文共3頁

受文者:宜蘭縣勞工處處長

主旨:請  鈞處本於地方勞工事務主管機關之立場,依勞基法辦理所舉發之事由,請派員了解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是否有「假承攬真雇用」之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之舉發案

說明:

一、
特舉實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正式編制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送信,在山區偏遠地區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連續多年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郵差送信業務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但中華郵政受限上級不當員額控管政策,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得標,連續性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連續性工作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約束。

二、
而全省有為數極多之郵局皆有類似上揭事實之違法案例,相關用人方式皆以「假承攬真雇用」,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三、
依政府採購法第7  勞務之定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四、
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函覆陳情人〈如附件一〉,如因業務需要簽定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而郵差送信工作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相關承攬之自然人在任職2年以上資歷者,皆應依法納編為不定期約雇人員,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自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五、
郵政以自然人承攬具有連續性工作之作法,嚴重違反多種法令,尤其是「勞保」理賠問題〈附件二〉。

六、
以上所陳均為事實,謹請  均處依法糾正或裁罰,藉以遏止此「假承攬真雇用」之事實繼續存在。是所祈盼

      順頌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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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23143新北市新店區XX    

附件一
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
廖先生您好:
「院長電子信箱」轉來您的電子郵件,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就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本會說明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包含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第8條所稱廠商,包含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團體及自然人,機關業務如有委外之需要,係由各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決定委任或僱傭方式,相關配套機制分述如下:
(一)查行政院 99年8月27日 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如附件1)說明二:「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本會 95年7月5日 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對於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如欲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應先依前開令檢討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本會 95年2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500066431號函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3,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時參考,其中載明機關研擬招標文件時,可公布受雇者之薪資,若不公布薪資,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另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理並納入契約規範,以保障承攬之自然人權益。
二、    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任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謝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繼續利用電子信箱來函指教。另針對本案如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02-87897621  02-87897621 免費  ),由本會承辦人員 沈 先生為您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工敬PO
附件二
自然人承攬的勞保問題  自然人我們不知道的外包勞保問題:
   中華郵政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人員(以下簡稱外包),均在各行各業各自加保,有人投保水電工,有人投保裁縫師,保母、餐飲、營造,各行各業都有人加保,真的很好笑,但是看了以下報告,你就會笑不出來了。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意思是說,我們並沒有從事投保的工作,而是從事本業以外的工作,簡單的說就是我們外包(自然人)都是不實加保,都是違法,一旦外包發生職業災害(輕者車禍、被狗咬,重者殘廢、死亡),依勞保條例規定不得請領津貼或給付,並應負刑事責任。
    下面提供3個判決案例,供大家思考:
1‧93年判字第744號
   案由:陳○月不實加保申請死亡給付
   判決:勞保局調查,原保險人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依法不得由該職業工會申報加保,應自其加保之日起取消其投保資格,原領遺屬津貼不予給付外,且應退回銷帳。原保險人以詐欺及不正當行為向勞保局領取給付,已符合勞保條例第70條之規定。(節錄)
2‧89年勞上易字第10號
   案由:鄭○玉返還死亡給付
   判決:被保險人於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事實,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不得請領死亡保險給付。
3‧88年判字第3449號
   所稱勞工,勞保條例並無規定,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實際未受僱用從事工作者非屬之,不得為勞保被保險人,............凡有不合規定加保或應退保之情形,投保單位為之申報加保或不為申報退保而續保,故意為不合勞保條例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應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上述1.2例均是無實際工作而投保之情形,也許你會說沒那麼倒楣,那如果有萬一呢?況且不實加保已屬違法。外包人員已經沒有任何福利了,不實之加保也是為了往後退休或不幸身故,給家裡的妻小有一筆補助,但是依勞保條例規定,我們繳出去的錢不但無法請領,還要負刑事責任,那我們外包人員的下場將來會是甚麼?
   可以不要讓我沒們連身故的保險金和安葬費都領不到   
   可以嗎?
參考法條:
1、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第62條承攬連帶責任
2、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24條
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22條
4、81年判字第2466號
目前尚待勞保局正式答覆函,再依該函解釋文意旨再決定下一個步驟。
另:有關三星郵局是否有假承攬真雇用之事實,將坦白告知宜蘭縣勞工處:相關自然人目前已被局方關切,在不平衡的管理心態下,目前自然人之姓名不能曝光,但事實就是事實,是否不便提供名字、電話及地址勞工處就不受理?若有勞保局正式答覆函將更具爭取之正當性,也為日後向翁董事長陳情之必要文書資料,翁董事長一再宣稱要打理郵局門面,此攸關郵政形象之事實看翁董事長如何處理?小郵工敬PO
剛才和宜蘭縣勞工處承辦人王小姐通電話  已提供局方負責人人名  地址  電話  王小姐已允諾將進一步了解後再通知我處理結果
小郵工敬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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