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向宜蘭縣勞工處陳處長舉發 發文日期:10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向宜蘭縣勞工處長舉發案1030416 附件:含本文共3頁 受文者:宜蘭縣勞工處處長
陳
主旨:請 鈞處本於地方勞工事務主管機關之立場,依勞基法辦理所舉發之事由,請派員了解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是否有「假承攬真雇用」之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之舉發案。 說明: 一、
特舉實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正式編制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送信,在山區偏遠地區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連續多年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郵差送信業務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但中華郵政受限上級不當員額控管政策,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得標,連續性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連續性工作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約束。 二、
而全省有為數極多之郵局皆有類似上揭事實之違法案例,相關用人方式皆以「假承攬真雇用」,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三、
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 勞務之定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四、
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函覆陳情人〈如附件一〉,如因業務需要簽定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而郵差送信工作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相關承攬之自然人在任職2年以上資歷者,皆應依法納編為不定期約雇人員,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自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五、
郵政以自然人承攬具有連續性工作之作法,嚴重違反多種法令,尤其是「勞保」理賠問題〈附件二〉。 六、
以上所陳均為事實,謹請 均處依法糾正或裁罰,藉以遏止此「假承攬真雇用」之事實繼續存在。是所祈盼 順頌 業 安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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