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勞動部陳情 發文日期:103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勞動部陳情案1030323 附件:含本文共8頁4個檔案及新聞媒體影本1頁 受文者:勞動部 潘部長世偉 主旨:請
鈞部本於勞工權利主管機關之立場,善盡職責依勞基法辦理所陳事件,請勿再推諉轉由其他部會處理,藉以確立
馬江政府成立勞動部之美意。 說明: 一、
鈞部103年3月17日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26786號函敬悉。 二、
原陳情函意旨是希望
鈞部本於勞工主管機關基於權責,應作為有所為,是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三、
鈞部卻將陳情人書函轉交通部,交通部再將來函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稿函覆,
鈞部如此作為明顯抵觸說明二立法精神。 四、
特舉實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納編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送信,在山區偏遠地區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此郵差送信工作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但中華郵政受限上級不當員額控管政策,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得標,連續性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連續性工作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約束。 五、
而全省有為數極多之郵局皆有類似上揭事實之違法案例,相關用人方式以「假承攬真雇用」,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跟陳情人於94年陳情: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入郵局職場一樣〈請見聯合報94年10月17日A6版影本〉,均屬不當用人方式。 六、
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
勞務之定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七、
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函覆陳情人〈如附件〉,如因業務需要簽定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而郵差送信工作與窗口臨櫃業務均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相關承攬之自然人在任職2年以上資歷者,皆應依法納編為不定期契約工,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自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八、
郵政以自然人承攬具有連續性工作之作法,嚴重違反多種法令,尤其是「勞保」問題〈請見編號:P4〉。 九、
以上所陳均為事實,謹請
均部依法糾正或裁罰,藉以遏止此「假承攬真雇用」之事實繼續存在。 是所祈盼
順頌
業
安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臉書:小郵工fb
通訊: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號
樓
正本:人事行政總處
黃人事長富源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翁董事長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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