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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勞動部陳情案1030323

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勞動部陳情

發文日期:103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勞動部陳情案1030323

附件:含本文共8頁4個檔案及新聞媒體影本1頁

受文者:勞動部 潘部長世偉

主旨:請
鈞部本於勞工權利主管機關之立場,善盡職責依勞基法辦理所陳事件,請勿再推諉轉由其他部會處理,藉以確立
馬江政府成立勞動部之美意。

說明:

一、
鈞部103317日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26786號函敬悉。

二、
原陳情函意旨是希望
鈞部本於勞工主管機關基於權責,應作為有所為,是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三、
鈞部卻將陳情人書函轉交通部,交通部再將來函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稿函覆,
鈞部如此作為明顯抵觸說明二立法精神。

四、
特舉實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納編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送信,在山區偏遠地區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此郵差送信工作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但中華郵政受限上級不當員額控管政策,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得標,連續性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連續性工作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約束。

五、
而全省有為數極多之郵局皆有類似上揭事實之違法案例,相關用人方式以「假承攬真雇用」,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跟陳情人於94年陳情: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須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入郵局職場一樣〈請見聯合報941017A6版影本〉,均屬不當用人方式。

六、
依政府採購法第7
勞務之定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七、
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函覆陳情人〈如附件〉,如因業務需要簽定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而郵差送信工作與窗口臨櫃業務均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相關承攬之自然人在任職2年以上資歷者,皆應依法納編為不定期契約工,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自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八、
郵政以自然人承攬具有連續性工作之作法,嚴重違反多種法令,尤其是「勞保」問題〈請見編號:P4〉。

九、
以上所陳均為事實,謹請
均部依法糾正或裁罰,藉以遏止此「假承攬真雇用」之事實繼續存在。

是所祈盼


順頌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臉書:小郵工fb


通訊: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正本:人事行政總處
黃人事長富源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翁董事長文祺

致:聯合報新聞採訪小組

    本陳情勞動部之新聞採訪邀請書,僅獨家傳真  貴報,只因陳情人只讀閱
貴報,本陳情案攸關政府所轄各單位數萬人之勞動人權,盼望  貴報能依相關
所傳資訊,採訪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先生;以督促勞動部要有魄力解決所陳事件。

發稿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  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小郵工敬PO
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
廖先生您好:
「院長電子信箱」轉來您的電子郵件,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就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本會說明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包含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第8條所稱廠商,包含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團體及自然人,機關業務如有委外之需要,係由各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決定委任或僱傭方式,相關配套機制分述如下:
(一)查行政院 99年8月27日 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如附件1)說明二:「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本會 95年7月5日 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對於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如欲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應先依前開令檢討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本會 95年2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500066431號函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3,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時參考,其中載明機關研擬招標文件時,可公布受雇者之薪資,若不公布薪資,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另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理並納入契約規範,以保障承攬之自然人權益。
二、    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任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謝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繼續利用電子信箱來函指教。另針對本案如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02-8789xxxx  02-8789xxxx 免費  ),由本會承辦人員 沈 先生為您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小郵工敬PO
自然人承攬的勞保問題  自然人我們不知道的外包勞保問題:
   中華郵政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人員(以下簡稱外包),均在各行各業各自加保,有人投保水電工,有人投保裁縫師,保母、餐飲、營造,各行各業都有人加保,真的很好笑,但是看了以下報告,你就會笑不出來了。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意思是說,我們並沒有從事投保的工作,而是從事本業以外的工作,簡單的說就是我們外包(自然人)都是不實加保,都是違法,一旦外包發生職業災害(輕者車禍、被狗咬,重者殘廢、死亡),依勞保條例規定不得請領津貼或給付,並應負刑事責任。
    下面提供3個判決案例,供大家思考:
1‧93年判字第744號
   案由:陳○月不實加保申請死亡給付
   判決:勞保局調查,原保險人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依法不得由該職業工會申報加保,應自其加保之日起取消其投保資格,原領遺屬津貼不予給付外,且應退回銷帳。原保險人以詐欺及不正當行為向勞保局領取給付,已符合勞保條例第70條之規定。(節錄)
2‧89年勞上易字第10號
   案由:鄭○玉返還死亡給付
   判決:被保險人於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事實,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不得請領死亡保險給付。
3‧88年判字第3449號
   所稱勞工,勞保條例並無規定,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實際未受僱用從事工作者非屬之,不得為勞保被保險人,............凡有不合規定加保或應退保之情形,投保單位為之申報加保或不為申報退保而續保,故意為不合勞保條例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應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上述1.2例均是無實際工作而投保之情形,也許你會說沒那麼倒楣,那如果有萬一呢?況且不實加保已屬違法。外包人員已經沒有任何福利了,不實之加保也是為了往後退休或不幸身故,給家裡的妻小有一筆補助,但是依勞保條例規定,我們繳出去的錢不但無法請領,還要負刑事責任,那我們外包人員的下場將來會是甚麼?
   可以不要讓我沒們連身故的保險金和安葬費都領不到   
   可以嗎?
參考法條:
1、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第62條承攬連帶責任
2、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24條
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22條
4、81年判字第2466號
小郵工陳情案之附件〈參酌本網站貼文〉
分享:『從十一個月到不定期約雇人員』

  本案工會與勞工董事曾多次在相關會議努力向事業單位協商與爭取,但事業單位礙於政府政策,難以同意;小郵工基於權責單位在上級主管機關,乃擬定『說帖』並為未來從業人員合理的薪資待遇預留伏筆,乃向當時主政的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先生陳情;在不傷害中華郵政與經營管理團隊的前題下,寄出下列『陳情書』,謹供郵人參考。
懇請  行政院能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

受文者: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檔案編號:940925-1
附    件:

主旨:案關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用人一案一再以『員額預算』為由阻撓,不讓中華郵政依業務須要用人,致使中華郵政公司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方式用人,不僅影響國人用郵品質,更促使中華郵政公司成為「民營遞送業者的訓練所」,由是之故特函懇請  謝院長協處。

說明:
一、 中華郵政自九十一年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  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一再將中華郵政公司預算員額逐年遞減為25,300名,並要中華郵政公司將部分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這期間共裁減3,373人;中華郵政為配合此政策,逐年依項目之不同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等多項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也作了諸多改革與員額精簡,唯此項政策亦嚴重傷害中華郵政原有之服務品質、員工業務素養之培訓與經驗傳承及管理等諸多困擾。
二、郵政服務係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能電腦化的亦積極使科技始忠於人性,但如前項一款所揭示:因  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嚴格要求精簡員額以達成政府之政策,卻也促使中華郵政陷於人手不足之窘境,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精神用人;即進用『11個月』須離職三個月方能再度進用,這種用人方式不僅違反『勞基法』,也無法建立相關人員敬業與擁業的精神,更造成管理上的困難與業務素養的養成,尤以『投遞信函』類業務之用人更為嚴重,概因投遞郵件工作不論寒冬苦雨、炎陽日晒均係以提供勞力服務之行業,此部分業務嚴重造成中華郵政困擾,有相當多的投遞單位反映:因在郵政只能工作11個月即必須離職三個月才能再度進用,因此,部份『民營遞送業者』將其新進人員作嫁,先讓渠等在中華郵政訓練一週或兩週即離職(相關人員之薪津、獎金、勞、健保…….等亦須依法令辦理),然後再到「民營遞送業者」以一年一僱逐年簽約方式用人,使中華郵政『人、財』兩失;中華郵政受陷政府政策不僅違反『勞基法』立法精神更成為「民營遞送業者」之訓練所,使中華郵政努力想提升服務品質之能力嚴重受到牽制。     
三、本案基本上是政府當年之政策要各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一體適用,唯:如上揭各款說明『郵政服務』系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亦屬政府施政之一環,如此政策若不能重新考量,不僅促使中華郵政繼續『違法用人』,也被迫『圖利』民營遞送業者;郵局窗口臨櫃業務亦然,業務養成至少三個月方能新手上陣卻只能用11個月?這是許多基層主管心中最大的『痛』!
四、院長日理萬機,恐並不瞭解「中華郵政」之苦處,特再冗文向  鈞院陳情,懇請  鈞院對「中華郵政」相關員額『政策鬆綁』,以一年一僱逐年簽約方式用人,藉以提升中華郵政之服務品質,對協助政府降低失業率多少有些幫助,以上所請謹以國家公務員,郵政人、用郵民眾之立場所請,由是之故懇請  謝院長大力協助,是所至盼。

正本: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許董事長仁壽  
      中華郵政工會  蔡理事長兩全
副本:交通部  林部長陵三
      人事行政局  張局長俊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沈董事英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藍董事明涵
      台北郵局  陳經理賜得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台北郵政工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敬於94/9/25
(任職於台北北門郵局:10012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電話:02-2361-7697 傳真:02-2381-0710 行動:0937891772

本案完成後,並承前  董事長許仁壽先生委請第一副總陳吉雄先生來電致謝。

想跟郵人分享的是:要把郵政事業當作是自己的事業,珍惜她、愛護她、維護她、捍衛她!並設法增裕營收,把郵政的餅做大,她才有能力照顧不同環境進入郵政大家庭的兒女們。

更多的資訊請上小郵工的隨意窩或小郵工facebook並請加入「我的最愛」。
或:http://blog.xuite.net/chpcliao/twblog 並請加入「我的最愛」,請點選左下方『小郵工舊網站資料』(建議看:一步一腳印,點選遠傳電信與台灣這一塊土地的故事之01至之55即可,本案關係郵政本業的根基,更關係郵人的工作權)。本PO文為陳情之附件
聯合報94年10月17日生活A6版

中華郵政聘臨時工  違法

郵差與櫃檯不適用「定期契約」聘近千名契約工 明顯規避退休金、資遣費 每案最高可罰六萬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中華郵政公司員工最近檢舉公司為規避退休金、資遣費支出,以十一個月為期,進用近千位臨時人員擔任郵差或櫃檯服務員,不僅違反勞基法規定,更衝擊郵務品質。
  勞委會初步認定中華郵政違法。官員指出,郵差和櫃檯人員都非臨時性工作,不得以臨時人員任用,若中華郵政不改正,將要求地方政府開罰,每案可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緩,且將針對中華郵政勞動檢查。
  台北郵政工會代表廖進興最近具函向相關部會檢舉,指中華郵政自九十二年元月改制公司後,人事行政局與交通部要求精簡員額,公司迄今裁員三千三百餘人,但交通部要求員額需遞減至兩萬五千三百人,公司為達目標,一再精簡人事,不足人力改以臨時人員擔任。
  廖進興指出,郵政服務屬勞力密集服務業,交通部一紙命令,讓中華郵政不僅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等多項業務「外包」,最近更以進用每十一個月需離職三個月,之後再進用的方式聘僱臨時人員,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
  廖進興說,郵局窗口臨櫃業務人員,業務養成至少三個月,工作才順手就得去職,不僅還得重新訓練新手,影響調度,還可能發生櫃檯臨時人員侵占客戶財物情事。投遞郵件部份,若以臨時人員擔任,很難建立敬業精神,若發生信件遺失或被丟棄,造成收信人權益受損,誰來承擔後果?
  據指出,中華郵政公司與臨時人員簽訂的「定期約僱人員勞動契約書」,契約期限十一個月,契約期滿,雇傭關係即終止,工資計算每小時一百零三元,按月給薪。契約書還載明試用期四十天,試用期間,雇主可隨時解約,不發給資遣費。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黃秋桂說,勞動契約分為「定期」與「不定期」,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等有一定工作期限的工作,才可訂「定期」契約;凡屬繼續性、無一定期限工作者,都應視為不定期契約,郵差或郵局櫃檯服務員,並無淡旺季,不得視為「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期滿後,勞工不得向雇主要求加發預告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臨時工作達一年,須報主管機關核備;廖進興說,中華郵政以十一個月為期僱用臨時人員,就是在規避勞基法。
中華郵政:
精簡人事 才改約僱
(記者韓青秀/台北報導)中華郵政遭員工檢舉違法聘僱臨時人員,中華郵政總經理黃水成指出,因公司員工數已達人事行政局所訂員額上限,為因應旺季時大批郵件,只好約僱臨時人員遞送,對於勞委會認定違法,黃水成表示,將等看到公文後再決定改善措施。
  黃水成表示,人力不足問題已多次向交通部反映,但受限國營事業精簡人事政策,才改僱臨時人員,且約僱契約是雙方同意,僱用期也未如外界所指,以十一個月期限來逃避勞資責任,而是根據任務的需求,來決定聘僱長短。
  黃水成強調,臨時工作至少需完成一、兩周職前訓練,並有嚴密的稽察機制,中華郵政的送件服務品質不會打折。
本PO文為陳情書之附件。小郵工敬PO
小郵工~~加油!!
本案將待勞動部回函內容,再決定是否專案向勞動部專案舉發宜蘭縣三星郵局違法實例,看民進黨執政之宜蘭縣勞工局是否祭出裁罰,若能單點突破,就可再繼續搜尋其他局資料,以宜蘭縣之作法,呼籲各其他縣市勞工局比照辦理。小郵工敬PO
高雄台南嘉義雲林也是綠色執政
郵政法VS勞基法      郵政法贏
政府採購法VS勞基法      採購法贏
要勞基法幹嘛     廢除好了       又沒有甚麼作用
對我們這些弱勢    該有的一些   基本權益都要被剝削

欸............
高雄、嘉義、雲林,因我沒有相類似宜蘭縣三星郵局自然人承攬的資訊,所以無法在此波行動中舉發,若有網友願提出類似三星郵局之具體資訊,即可一併辦理。小郵工敬PO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台灣採購公報網
http://www.taiwanbuying.com.tw/
可以查到外包承攬資訊
路竹郵局第(10)區郵件委外投遞工作
http://web.pcc.gov.tw/tps/main/p ... enderCaseNo=103-014

岡山郵局第(橋3)區郵件委外投遞工作
http://web.pcc.gov.tw/tps/main/p ... enderCaseNo=103-011
上政府電子採購網 隨便查都一堆 礙於板面 小郵工需要更多例子的話說一下可再幫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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