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去函行政院長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勞務外包或以派遣人力運作是否妥當一案,今獲主管機關e-mail;函復,摘錄如下: 公共公工程委員會代稿行政院函覆外包及派遣人員案103-3-3 廖先生您好: 「院長電子信箱」轉來您的電子郵件,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就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本會說明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包含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第8條所稱廠商,包含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團體及自然人,機關業務如有委外之需要,係由各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決定委任或僱傭方式,相關配套機制分述如下: (一)查行政院 99年8月27日 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如附件1)說明二:「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本會 95年7月5日 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對於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如欲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應先依前開令檢討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本會 95年2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500066431號函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3,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時參考,其中載明機關研擬招標文件時,可公布受雇者之薪資,若不公布薪資,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另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理並納入契約規範,以保障承攬之自然人權益。 二、
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任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謝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繼續利用電子信箱來函指教。另針對本案如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02-8789762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87897621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由本會承辦人員 沈 先生為您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