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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國營事業發展函
受文者:行政院人事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先生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十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1日星期日
檔案編號:關懷國營事業發展第三次陳情案1040111
發文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xx3樓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主旨:國營事業具有政府施政之國家政策,並負有以事業養事業及完成立法院所定繳庫盈餘之特性,懇請說明:
一、
第一次陳情於103年6月5日星期四傳真02-23975565,很遺憾至今已逾七個月未蒙
鈞長函覆,特函第二次陳情,請
鈞處本於主管機關職權儘速函覆。
二、第二次陳情於103年7月16日發文字號:關懷國營事業發展第二次陳情案1030716於當日以掛號信寄出,普通掛號號碼為:973695 220041 10 10051 6號。至今已逾半年未蒙
鈞長或行政院人事總處任何回覆,
貴處為政府機構,對人民之陳情案一而再的不理不睬亦不回應,實為公務機關之怠惰不足可取,明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立法精神。請參閱勞動部103年6月30日發文,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67208號函,及勞動部103年6月13日發文字號:勞動人一字第1030015398號函。
三、國營事業(公司)除受國家委託辦理公用事業並肩負社會服務責任與義務外,參照公司法第1條規定仍須「以營利為目的」,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國營事業之用人,仍比照行政機關用人原則,以員額管控國營事業,漠視事業經營之真諦,以行政機關思維管理國營事業,完全扼殺企業之發展。
四、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國營事業用人原則,應回歸人力成本概念,對國營企業人力應用,應拋棄以員額管控之作法,改採人力成本總額方式管理國營企業之人力應用,國營企業才能選擇合法及有利之人力資源,提供企業之經營發展,簡言之,國營事業非行政機關,國營事業員工非但不靠國家預算支領薪資,更肩負盈餘繳庫責任。
五、因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國營事業之人力,採員額管控之政策及作法是嚴重錯誤且違背企業經營法則。
建請鈞處放寬並排除國營事業以員額控管之管理方式,使企業發展回歸企業經營精神及目的。歡迎光臨 官網少一點,真相多一些---中華郵政公司血汗真相網 (http://postgov.freebbs.com.tw/)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