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份上的次等勞工
派遣工在要派公司內,普遍感受到人格的侮蔑或屈辱。他們不但在薪資酬勞上得不到與正規員勞工同等的待遇,而且還要承擔最骯髒、最艱難、最危險的工作,自然很容易遭到同事的歧視。
『大部份的正規職勞工都把我們當過是過客,不會想跟我們建立任何人際關係,他們輕視我們』。
『他們(正規職勞工)把我們當做是世界上最低賤的人種,因為派遣工總是要做這世界上沒有人想要做的工作』
(L. Mishel, J. Bernstein, J. Schmitt(1998) The state of working America, 1996-1997. Waschignton, D.C: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要派人對其所僱用勞工提供之薪資與法定義務以外之福利事項,對派遣勞工不得有差別待遇。」這段文字不太通的文字,即使我們暫把它理解為派遣工與要派公司的正規職員工,必須同工同酬同福利,也發現在實際運作上,問題重重。首先,派遣制度中,有派遣公司做中間榨取者,因此,如果,要派公司真要做到派遣工與正規職勞工同工同酬,就必須以支付派遣公司高於正規職員工20~30%的薪資,派遣工實際拿到的工資才可能與正規職員工相同。如果,我們的派遣制度是像法國那樣以臨時應急(例如、懷孕生產、工傷、疾病等)為中心而開放的派遣制,要派公司還可能或為應急不得不以高價格雇用,但事實上,政府擬定的派遣制,根本不是以應急為中心,而是以節省人事成本、方便解雇為中心的派遣制,因此,想要讓要派公司支付給派遣公司的薪資高出其所雇用的正規職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正要做到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同工同酬的第100號公約」,不可以僅對100%相同的勞動,適用同工同酬,必須要對類似的勞動進行評比,因此,必須要先具備能夠對「類似勞動」公正地進行職務分析與評價的機制。有關這個問題,美國的昆德事件(County of Washington vs. Gunter)與加拿大的一般服務職(General Service Group)事件可以提供給我們很好的參考。昆德事件中,女性典獄官的工資只有男性典獄官的70%,因此而提出違反同工同酬法(Equal Pay Act)的告訴,最後,經過職務評比,認定女性典獄官的工作雖然與男性有些不同,但整體而言,女性典獄官的勞動已達男性的95%,因此,判定只支付男性工資的70%給女性,違反同工同酬法。加拿大的案件則是餐廳女服務生的薪資明顯比主要由男生所擔任的送貨員、大樓管理員的薪資要低,因此,女服務員提出告訴。結果,經過職務評比之後,認定其勞動具同一價值,從而要求提高女性服務生的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