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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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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受文者:廖進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3007405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發文(歸檔)後解密)
附件:如說明二及說明三
主旨:有關來函陳情本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所屬三星郵局投遞股涉嫌以「假承攬真僱傭」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台端103年4月16日來函暨勞動部103年7月21日勞動關2字第1030016935號書函辦理。
二、
本案係台端103年4月16日來函表示,本轄三星郵局投遞股中有人依「自然人承攬」連續多年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惟此業務係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依法應受勞基法第九條之約束,經本府函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說明,並於103年6月20日以府勞資字第1030097889號函請勞動部釋疑,該部於103年7月21 日以勞動關2字第1030016935號書函釋復:「…。基此,三星郵局與案內承攬人間是否有勞務提供過程之指揮監督,有無獎懲規範及差勤管理等,皆為雙方是否有勞僱關係之判斷依據,…。」(如附件),為釐清事實,俾便本府依個案,認定,請台端提供上開相關資料憑辦或協助渠等逕向本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三、
檢附本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乙份。
正本:廖進興
副本:本府勞工處
縣長
林聰賢
勞工處處長陳長偉決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處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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