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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郵政系列函
為自然人承攬再度向勞動部請求查處案1030611
發文日期:10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為自然人承攬向勞動部請求查處案1030611
附件:含本文共7頁
受文者:勞動部部長
潘世偉先生
主旨:請 請參閱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答覆文〈如附件一〉,該答覆函說明二、明白表示: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託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經查現有約630人左右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短則5年,長期者已逾10年以上,其每年續約方式均為電話通知原承攬人到局辦理「限至性招標〈僅一人參與投標〉」〈請參閱證據會說話宜蘭郵局1030602的標案附件二〉,中華郵政公司對是項招標方式視為合法,完全無視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請參閱附件三〉, 鈞部為勞工行政最高主管機關,請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藉故稽延。特再函請 鈞部本於權責依法處理,莫在轉函交通部再轉中華郵政代稿函覆,以善盡勞工主管機關之法定權責〈請參閱附件四之一至附件四之二媒體報導 潘部長講話內容〉。
說明:
一、
特舉實例如:宜蘭縣三星郵局投遞股共有11個投遞區段送信,在平地部分有6位郵政正式編制人員,有1位由「自然人承攬」送信,在山區偏遠地區共有4位郵差送信工作,由在地人以「自然人承攬」連續多年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郵差送信業務屬常態性、連續性之工作,但中華郵政受限上級不當員額控管政策,經年累月一年一標均由同一人特定性得標,連續性擔任郵差送信工作,此連續性工作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約束。
二、
而全省有為數極多之郵局皆有類似上揭事實之違法案例,相關用人方式皆以「假承攬真雇用」,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
三、
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 勞務之定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四、
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304e-mail函覆陳情人〈如附件一〉,如因業務需要簽定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而郵差送信工作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均為連續性工作,相關承攬之自然人在任職2年以上資歷者,皆應依法納編為不定期約雇人員,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自應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五、
本案已多次向 鈞部舉發,鈞部均自我矮化不依勞基法查處,實為規避責任並不足取, 請 潘部長拿出魄力依勞基法查處。
六、
以上所陳均為事實,謹請 鈞部依法糾正或裁罰,藉以遏止此「假承攬真雇用」之事實繼續存在。是所祈盼
順頌
業 安
陳情人: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臉書:小郵工fb 或小郵工隨意窩
通訊:23143新北市新店區.......
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翁文祺先生〈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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