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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自然人承攬的勞保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4-3-22 00:58     標題: 自然人承攬的勞保問題

我們不知道的外包勞保問題:
   中華郵政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人員(以下簡稱外包),均在各行各業各自加保,有人投保水電工,有人投保裁縫師,保母、餐飲、營造,各行各業都有人加保,真的很好笑,但是你看了以下報告,你就會笑不出來了。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意思是說,我們並沒有從事投保的工作,而是從事本業以外的工作,簡單的說就是我們外包(自然人)都是不實加保,都是違法,一旦外包發生職業災害(輕者車禍、被狗咬,重者殘廢、死亡),依勞保條例規定不得請領津貼或給付,並應負刑事責任。
    下面提供3個判決案例,供大家思考:
1‧93年判字第744號
   案由:陳○月不實加保申請死亡給付
   判決:勞保局調查,原保險人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依法不得由該職業工會申報加保,應自其加保之日起取消其投保資格,原領遺屬津貼不予給付外,且應退回銷帳。原保險人以詐欺及不正當行為向勞保局領取給付,已符合勞保條例第70條之規定。(節錄)
2‧89年勞上易字第10號
   案由:鄭○玉返還死亡給付
   判決:被保險人於加保後,並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事實,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不得請領死亡保險給付。
3‧88年判字第3449號
   所稱勞工,勞保條例並無規定,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實際未受僱用從事工作者非屬之,不得為勞保被保險人,............凡有不合規定加保或應退保之情形,投保單位為之申報加保或不為申報退保而續保,故意為不合勞保條例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應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上述1.2例均是無實際工作而投保之情形,也許你會說沒那麼倒楣,那如果有萬一呢?況且不實加保已屬違法。外包人員已經沒有任何福利了,不實之加保也是為了往後退休或不幸身故,給家裡的妻小有一筆補助,但是依勞保條例規定,我們繳出去的錢不但無法請領,還要負刑事責任,那我們外包人員的下場將來會是甚麼?
   可以不要讓我沒們連身故的保險金和安葬費都領不到   
   可以嗎?

參考法條:
1、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第62條承攬連帶責任
2、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24條
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22條
4、81年判字第2466號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3-23 04:33

致樓上PO文同仁:感謝您PO出上文,小郵工已原文存檔印出參考,目前尚待行政院是交付那個行政機關答覆,若答覆文不得我心,將會將答覆之本函加上您所提出之具體實例,再行文勞動部,看勞動部作何解釋?小郵工對將自然人承攬郵政本業業務,凡超過2年以上之自然人將窮盡一切力量,爭取將相關在郵政服務之人員,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比照當年為11個月定期契約工,全數改為不定期約雇人員之模式,繼續努力絕不輕言放棄。小郵工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4-3-24 19:31

真不曉得~~
叫我們保外面的工會勞保
郵局卻不幫我們保

為什麼這樣還能一直合法化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4-3-25 17:04

如果我保的是水電工會~
但是我由於騎車送信中受傷了~
那勞保會理賠嗎??
而且現在還要求一定要在外保勞工保險~
顥然不合法~但是身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真悲哀~~~~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4-3-25 17:30

外包人員真的很沒保障
上面的人只看數字就能掌控它媽整個郵局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4-3-27 18:37

外包  是郵局的眼中釘
如果被控訴      都說是外包做的

所以寧願在外面保最貴的保險
也不願在郵局保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4-3-28 16:17

103年3月28日下午15時左右,總公司主辦單位來電,要求我近期內莫再陳情
,總公司連續接獲小郵工不斷向行政院、交通部之陳情案,針對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是否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及小郵工提出本網站資訊:自然人承攬的勞保可能衍生的法律判例,及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函意旨和總公司人事處,就目前郵政是否尚有員額可供相關人等納編,是否仿照94年10月致函行政院,請行政院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途徑,協助各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工作,依承攬人意願改聘為約雇人員,和總公司人事主管就前二述意見交換可行性研究,小郵工一再強調;郵局自92年起雇用11個月短期契約工和現在雇用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皆屬勞基法第九條所規範具有連續性、常態性工作,非短期性、季節性工作之範疇;小郵工懇切要求總公司要藉此次小郵工不斷陳情之機會,向上級主管機關要求鬆綁郵政員額,方能一舉解決郵政人事沉重包袱;小郵工已應允主辦單位暫停目前之不斷向有司機關陳情之動作,現下就看郵政主政者能否以同理心解決是項自然人承攬之郵差送信工作。
小郵工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4-3-30 01:55

拖延戰術嗎????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3-30 09:55

總公司之答覆函非常冗長,謹摘錄重點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主旨:有關台端反映本公司委託自然人承攬投遞作業違反勞基法用人精神並陳情協助將「自然人廠商」改僱為不定期約僱人員等函,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按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另按郵政處理規則第52條第1款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遞送郵件.............」,準此,本公司得委託自然人遞送郵件,法所明定,謹先敘明。
   三、四、五、〈略〉
   六、郵件遞送為公共服務事業,工作人員素質標準需求較高,辦理投遞外包採購作業,過程悉依採購法規定,採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由各當地郵局依規定辦理..........................
並依郵件量,投遞區域等勞動條件,參酌當地同性質工作薪資水準等標準訂定價金,自然人承攬者,所給付價金,依上述契約規定,已含勞健保及退休提撥等費用,且可節省由一般承攬後僱用之中間成本,個人權益保障並未受影響。...............。
   七、綜上,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
以少為重點摘要PO錄,尚請網友指教!以共謀相關自然人承攬能改為「約雇人員」,共同集思廣益戮力為之。
小郵工敬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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