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誰能讓交通部發出這樣的公函 郵工莫要輕視自己的力量 [打印本頁]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2-9 07:18 標題: 誰能讓交通部發出這樣的公函 郵工莫要輕視自己的力量
交通部 函
機關地址:10042台北市長沙街一段二號
傳 真:2381-3928
受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交郵字第0930000196號
附件:
主旨:本部查核發現部分電信業者將帳單交由民營遞送業者遞送,為維護郵政法令及 貴公司形象,並可避免因本部實施行政檢查而影響文件遞件時效,請將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交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遞送,請查照。
說明:
一、依郵政法第六條規定,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復依郵件處理規則第四條規定,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前項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之功能。
二、本部為利郵政監理業務之執行,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布「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依「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認定基準」之適用例示規定:
(一)書信、特製郵簡及自製郵簡。
(二)各類金融、保險、證券、電信、視訊、水電、瓦斯、等機構之繳費通知單、對帳單及證明單等。
(三)各類罰單、稅單及扣繳憑單。
(四)填有內容資料並指明特定人之非空白統一發票、收據及存根。
(五)經填寫並寄交特定人之有獎徵答、調查表、報名表、履歷表、檢查表 及申請書。
(六)各類金融卡、信用卡、儲值卡及電腦IC卡等郵件附寄持卡人個人相關資料之內件者。
(七)符合財政部規定媒體申報五種格式之所得稅扣繳憑單,及經填寫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例外放寬按印刷物優惠資費付費交寄,惟性質上仍屬郵政法第六條之通信專營郵件。爰此,上開文件屬信函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範疇,為維護郵政效益,特請 貴公司勿將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交由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以維護法令及公司形象,並可避免因本部實施行政檢查而影響文件遞件時效。
三、檢附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各一份,請參考。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之3號)、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6台北市基隆路二段172-1號15樓)、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68號)、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104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113號6樓)、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407台中市工業區工業九路12號)、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6樓之1)、遠致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68號)、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7號11樓)、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58巷36號5樓)、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106台北市基隆路二段172-1號10樓)、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218號)、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7號)、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4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80號3樓)、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22弄5號2樓)、宏遠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5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50巷3號2樓)、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221汐止市新台五路1段100號22樓)(東方科學園區B棟)
副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部電信總局
小郵工敬PO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2-9 09:14
受文者:鄧司長 添來(交通部郵電司)
地 址:100台北市長沙街一段二號
為了全民用郵品質,懇請您儘可能撥冗將本函及相關附件資料看完,感謝您!
目前郵件遞送業務市場非常混亂,不肖業者以不當說詞爭搶、誤導大宗用郵客戶,以致郵政本業去年虧損嚴重,許多民營遞送業者連印有「國內郵資已付某某郵局許可證號」之『郵政符誌』郵件也一樣不避諱的照送,致使郵遞市場品質與責任難以區隔,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具有指標形的大宗用郵客戶,例如:中國信託、台灣大哥大、部份金融單位『帳單郵件』均已依 大部相關規定交寄,唯仍有少數部份大宗戶仍心存觀望。
「遠傳電信」『帳單郵件』目前是全國各大宗用戶觀望的指標,如果『遠傳電信』『帳單郵件』不依照現有法令收寄,將嚴重造成『骨牌效應』,對政府設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施政品質形成威脅,特謹備齊二月十二日函寄「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徐董事長旭東、、楊總經理麟昇完整資料乙份,懇請 鈞座就權責範圍內能予協助處理,感謝您!
謹 此 敬 祝
業 安
中華郵政工會台北分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敬於2004/2/16
小郵工敬PO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2-9 19:57
心存感激 但仍有所堅持
受文者: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星期三
檔案編號:940809-1
附 件:連署案及公聽會企劃案計六頁
主旨:案關 交通部94/8/14發文字號:交郵字第0940043872號函覆本人檔案編號:940710-1『政府的行政效率應該可以更快更好』一文,個人『心存感激,但仍有所堅持』,復如說明,仍懇請 鈞院協助處理。
說明:
一、交通部函覆本人如主旨之交郵字第0940043872號函,諒已達 鈞院秘書處,請參閱。
二、大部答覆文第三款:有關郵政監理業務已於92年1月1日移由交通部執掌,基於輔導重於取締、行政處分為矯政工具而非目的之理念,個人對大部所作多項努力與裁罰至表欽佩並心存感激,唯自92年1月1日至今已逾二年八個多月,早已逾一般所謂之輔導期限;經察郵政法第二十八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大部並於92年7月24日發文字號:交郵字第0920007677號訂定「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至今亦已逾二年有餘,何以至今仍只是處於根據「中華郵政」舉報才作裁罰?
三、交通部執行『公權力』之作為已嚴重影響「中華郵政」盈餘繳庫之能力,「中華郵政」的損失亦等於『國庫』的損失,在此政府財政困難時期,交通部應作為而不作為,例如:早就該進入「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四款之階段,何以仍延宕至今仍不辦理?若謂:交通部人手不足,依據上開要點四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那一個單位不予配合?個人有理由相信至少「中華郵政」極願配合且隨時接受大部指示,而問題之癥結仍在於大部執行『公權力』之決心而已。
四、有鑑於大部執行『公權力』之態度,每延宕一日『國庫』就可能損失若干,個人雖僅為國家小小公務員,但本於國家之利益大於小我之利益,故不顧本身罹癌第三期之事實,強忍身心傷痛也要悍衛國家之利益、更要為全國用郵民眾之權益堅持到底、決不妥協。
五、大部交郵字第0940043872函說明第五款………經轉請本部電信總局研處略以:(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第39條規定:「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同契約第44條規定:「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準此,所謂「郵寄方式」可否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民間遞送業者投遞,並無明文約定應依郵政法令辦理。又電信法及相關管理規則對於電信帳單之遞送均未規範。經察:「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要點」第八項:本要點所稱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定義如下:(請自行參閱該要點及附表六所列舉各屬信函類之內容)。
六、電信總局研處之意見顯與大部所頒之命令牴觸,個人甚感遺憾;個人雖為國家小小公務員,但也是郵政員工選出來的『會員代表』,基於維護中華郵政建全發展與全體用郵民眾權益,避免本案一再延宕損及『國庫』收入,在不得以情形下,已依『工會法』第十九條完成『連署』及新聞稿,唯此案一經『掛號』寄出,勢必「覆水難收」而引爆第二波「立法院『公聽會』企劃案及進度時程表」照表抄課進行(請參閱附件:計六頁),這是身為郵人所不願見,但非如此卻也無法彰顯法令之尊嚴,故特再冗文祈請 院長協處。是所至盼!
正本: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先傳真後以限時掛號寄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許董事長仁壽(先傳真後以限時掛號寄出)
副本:交通部(先傳真後以限時掛號寄出)
台北郵局企劃行銷科 李科長甘祥(面交)
中華郵政工會 蔡理事長兩全(僅傳真本函)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唐經理蜀茜(僅傳真本函)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台北郵政工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於94/8/10凌晨
(任職於台北北門郵局:10012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連絡電話:(公:02-2361-7697、手機:0937-891-772)
(檔案編號:940809-1)
小郵工敬PO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2-9 19:59
貨運業者豈可遞送郵政法第四條三款所述部分郵件不印LOGO
受文者:行政院 劉院長兆玄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星期三
檔案編號:行政院院長郵政LOGO案第二次陳情
附 件:交通部98/04/28發文交郵字第0980003839號函
發文地址:10099台北北門郵政信箱第901號
聯絡電話:02-2361-7697 手機:0937-891-772
網 址:www.postgov.tw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主旨:交通部98/04/28發文交郵字第0980003839號函敬悉,唯該函引用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115條:託運人託運零擔貨物應詳實填具託運單並簽名蓋章交由貨運業者填具發送明細單,但託運整車貨物應由貨運業者填具運輸託運人託運零擔貨物應詳實填具託運單並簽名蓋章交由貨運業者填具發送明細單,但託運整車貨物應由貨運業者填具運輸單之說詞,並未約束民營遞送業者所遞送大宗印刷物、雜誌….應印上業者LOGO,明顯抵觸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之精神。復如說明,懇請 鈞院協助查處。
說明:
一、 既然強訊郵通與第一郵控係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設置,其運送範圍怎可包括郵政法第四條第三款所述「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中之新聞紙、雜誌、印刷物?
二、 交通部函復不是搞不清楚狀況,就是避重就輕的回覆,事實上,依交通
部的回文來說,收件者始終不會知道手上或信箱中的信件到底是由誰送來
的,其實這對消費者即收件人之權益也是一種剝奪,碰到不肖業者遞送假其
他公司之名郵件,先排除其受侵之公司權益,對於收件者其未來信件遺漏
或寄失致權益受損,將向誰查詢?應該沒別的選擇,只能問郵局,但郵局又
沒遞送該郵件,當不負查詢之責也無其義務,受損的還是收件者,再者,遞
送公司原本即有義務為該公司之郵件及遞送過程負責,而所承接遞送之郵件
也算是該遞送公司之產品,當然有義務及責任貼上或印上遞送公司資訊或其
LOGO,怎可對自己的產品不負責呢?
而交通部怎會回這樣的函文呢?這跟海報、派報是不相同的,海報派送是不
特定者,然信件是有一定的遞送去處(地址)或收件者,怎不該有公司資訊?
這就好像坐計程車,坐到不知道那家車行、司機、車號的計程車,被載到哪、 被A錢了都不知道被誰A了,另外,難道其他車行可以將該車行之車輛貼
上其他車行之名嗎?這和民營遞甕業者遞送印有中華郵政LOGO的信件有
何不同?
三、 經查國內運輸業者如新竹貨運、大榮貨運……國外遞送業者DHL、聯邦快遞、UPS…..等業者所遞送貨物、郵包或託運單均運有相關公司之LOGO明確、清楚區隔郵遞市場責任,也讓收件人清楚知道所收到的包裹或郵包是那一個業者遞送,這就是「市場責任」也是相關事業對社會應盡的企業責任。
四、 陳情人仍認為:強訊郵通、第一郵控…在遞送非屬中華郵政公司(具有專營通信性質以外之)印刷品………類郵件,為區隔郵遞市場責任,交通部
主管機關應要求所有國、民營遞送業者在洽攬大宗戶時應要求大宗戶要印上
各相關收寄遞送業者所屬「LOGO」(中華郵政公司亦同),以區隔市場投遞
責任,這樣的規範將保障郵遞時效,若收件人對所收取之郵件有延誤或糾紛
時,方能找各相關業者賠償,這是企業對社會大眾應盡責任,方能有效保障
全體國人用郵品質與權益。
五、 政府設置「郵政」之目的:依憲法之精神以『國家經濟秩序以客觀情勢
力量平均成本提供一定水平服務各種不同地區的國人』,在郵件中以資費互
補方式,使零星、散戶與大宗交寄,在都巿與偏遠地區作資費互補,使文明
便捷的都巿或大宗戶分擔偏遠、零星、散戶或弱勢族群收寄較重的成本負
擔,本就是文明社會應盡的責任,也是國家經濟秩序重要的一環;中華郵政
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依法必須含括全國各地,這和民營業者只選擇有利可圖的
「都巿叢林』是不同 的。陳情人再度指出92年中華郵政改制為公司後,民
營遞送業者如雨後春筍蠶食鯨吞原屬於中華郵政公司大宗客戶;並交代大宗
戶「郵政符誌」(國內郵資已付)之標章一樣照印,民營業者再將都市叢林
收件客戶自己降價攬收、投遞,再將偏遠地區之郵件交由中華郵政公司各地
分支局交寄,致使中華郵政公司原有之服務成本嚴重擠壓,甚至造成郵政本
業嚴重虧損,民營遞送業者因無回收機制,所有因故退回之郵件均由中華郵
政公司概括承受,變成民營業者收錢,後續問題均由中華政公司各分支單位
善後。此一奇特現象從 92年至今仍無法有效改善。
六、 民營遞送業者與相關大宗戶不印業者LOGO唯一的理由就是擾亂郵遞
市場責任,打算以魚目混珠方式逃避事故郵件退回機制。
七、 另:「大眾電信帳單郵件」迄今仍未依法交由中華郵政公司收寄,為恐形成「骨牌效應」,仍請主管機關交通部郵電司善盡職責,早日促使業者喀遵法令;而大部對業者所作裁罰並未有效產生嚇阻作用,陳情人以為郵政監理機關早就應對相關業者工作場所進行行政檢查,在人力調度上中華郵政公司極願配合辦理,准此,主管機關實無任何理由卸責。
八、 陳情人對交通部函復,對相關民營遞送業者引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115
條之說詞敬表接受;唯對相關遞送業者遞送非中華郵政法定「專營」以外郵
件仍應印上業者LOGO以善盡企業對社會應盡的企業責任,交通部身為主
管機關責無旁貸應負起監督責任,不可和稀泥如此答覆結案,這對全體用郵
民眾用郵品質毫無保障,由是之故,特再函尚請 大院明察賜覆。
以上所陳事實謹以用郵大眾、國家公務員、郵政人之立場提出。
祈請 院長協處。是所至盼!
正本:中華郵政公司吳董事長民佑
副本:中華郵政工會 蔡理事長兩全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台北郵政工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任職於台北北門郵局:10012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小郵工敬PO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2-10 05:08
有關維護郵政「專營權」部分,依電腦留存檔案記錄,共向行政院長陳情五次,每次行政院秘書處都函轉交通部處理,搞的交通部人仰馬翻,交通部甚至來電台北局經理,希望約束我不斷陳情的動作,但我的經理回覆交通部承辦人員表示我不會聽勸,除非交通部善盡主管機關糾舉之責,否則廖進興決不會終止任何可能之動作,逼的交通部承辦人員寄來整本資料,內函公文顯示交通部身為主管機關,以對相關違反郵政法之上大郵通〈強訊郵通〉已開罰上千萬元,也對第一郵控開出數百萬元罰鍰,交通部並非無法作為等語,總歸一句話:主管機關並無怠惰情事。小郵工並多次行文公平交易委員會,也獲得公交會慎重其事的處理與函覆,因相關來往公函甚多,且實在不好意思經常商請富雄兄代為繕打相關來往文書。
小郵工連續PO這些文件,只是想分享過去十年成長的經驗,小郵工做得到的,任何一位在乎郵政經營與發展的郵工同仁都可以學習小郵工之作為,要將郵政當作是自己的事業來努力,那心境就會不一樣,對郵政事業的向心力也會不一樣。
小郵工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4-2-16 13:48
以上都是屁話一堆,要將郵政當作是自己的事業來努力..............,試問付出的努力,跟成果(薪水)有成正比嗎?32K嗎???每天超過12H的工作時數,你要付給我們嗎?????試問老師傅一個月領多少錢,我們從業人員才領多少阿!!!奇怪內,以前的薪資就可以給到那麼高,福利納麼好,難道因此我們工作量比較少嗎???還是我們領的是美金嗎???歐元???新加坡幣???人民幣???講話憑良心....離職率最高高高的國營事業,不知羞恥為何物.....血汗郵局還強逼員工賣郵票冊,自己花錢吃下來,台鐵也賠錢,難道叫員工去賣鐵道便當嗎???中油員工去賣機油嗎???自來水員工去賣礦泉水嗎???搞清楚啦!!!!因為有不知民間疾苦的天龍官才會有這麼多問題的血汗郵局!!!!你別告訴我一堆大道理,我聽不下去啦,同樣的工作,因為薪水就是比你們老師傅低,是慿什麼.....還講大道理向心力列,給錢,就有向心力啦,有錢能使鬼推磨,重賞之下有勇夫.....錢啦.......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2-17 02:21
樓上同仁
沒有人強迫您在郵局工作,既然要在郵局長期服務,就要以平常心心平氣和的戮力於工作崗位,
92年進局後的同仁,在您進局前就已知道待遇是多少,小郵工為汝等盡心盡力和工會競爭,幫專業職追晉三級,每人每月約增加近千元待遇,而且是影響一輩子,若您覺得郵局剝削勞工何不列舉向工會理事長反映,汝等之薪水比轉調人員低,在您進局前就應很清楚自己的薪資所得,更何況小郵工及工會都全力為92年進局之專業職追晉三級加薪近千元,若您仍不滿足何不競選工會代表,若干年後轉調人員都退光了,工會就是你們的天下,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更何況沒有人強迫您在此待遇下為郵局賣命,若只是在此簡單PO文幾句就要別人為汝等爭取,那您真的是太聰明了,但自己的權益、福祉、待遇要自己跳出來ㄚ?否則只是躲在這裡放言高談讓他人為您爭取改善,我們又不是笨蛋,郵政本業去年虧損約五億元,儲匯業務也好不到那裡去,今年尚可領到約四點六個月獎金,大家都要偷笑了,退休人員原有之年終慰問金一個月,在馬總統領導下之政府團隊將我們的福利砍除,小郵工也絲毫沒有怨言,但年底我會用寶貴的選票反撲,對現在的執政黨投下不信任的一票。
歡迎光臨 官網少一點,真相多一些---中華郵政公司血汗真相網 (http://postgov.freebbs.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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