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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這是今日上午以普通掛號寄給台北市長郝龍斌的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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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3 06:33
標題:
這是今日上午以普通掛號寄給台北市長郝龍斌的陳情書
懇請郝市長審慎交辦市府團隊處理本陳情書
敬愛的郝市長
案關數萬外包自然人承攬勞工之權益與「勞基法」能否忠誠落實,懇請您撥冗耐心看完本案各相關附件,感謝您的協助與交辦。
行政院勞委會將投書人之舉發案,移請市府團隊勞動局處理,請參閱附件一,本案曾向交通部葉部長陳情請閱附件二,交通部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稿函覆文請參閱附件三,向勞委會舉發文請參閱附件四。另請參閱茁作「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一文請參閱附件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將郵件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部分郵政本業業務以外包承攬方式招標處理是嚴重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事關中央以降各部會、局、處、各國營事業以外包承攬方式用人,均是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依法律位階「勞基法」是屬特別法,其法律位階絕對大於行政命令與「國營事業管理法」。
中華郵政公司之答覆皆以「行政院人事總處101年3月6日總處字第1010025247號函行政命令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試之方式為之」,但目前中華郵政公司相關業務之用人有四種身分,分別為郵政總局改制前之「轉調人員、92年改制為公司後對外招考之專業職從業人員、改制後並進用「不定期約雇人員」達千人以上,及規避勞基法之「假承攬真外包」等四種不同身分之工作人員,其中以「假承攬真外包」實為規避「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之用人模式,勞基法是保障勞工之最低標準,政府機構、國營事業之用人應忠誠落實「勞基法」以為民營事業之表率。
特舉一例:若市府團隊成員有離、退人員其遺缺是否能以「外包自然人承攬方式」每年續約承攬市府業務?若民營企業之用人亦參考此模式以「假承攬真雇用」逃避資遣費及退休金是否妥當?
尤是之故特函祈請市長協助敦促市府團隊審慎評鑑法令與行政命令之抵觸藉以糾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人作為,藉以保障廣大勞工落實社會公益。
陳情人: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我要引用我要回應.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3 09:06
高雄市府也要寄一張
高雄郵局曾副理不是對外自詡,用外包揀信可省多少成本,連很基本保障的勞健保,都可以不用.....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3 11:49
因本案勞委會答覆函是交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處理
若樓上網友認為有必要可用複製方式稍微修改並具名向高雄市政府陳菊市長陳情
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3 18:23
南部縣市都需要寄一張
因為南部外包郵局承攬人真的很多
看準了南部人肯吃苦 不用勞健保也可以應徵很多人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4 01:56
若台北市勞動局作出對相關外包承攬人員有利判決,總公司必須有所回應,否則會被台北市政府開罰,若開罰成功總公司自會比照當年我協助11個月定期約僱人員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此案若成立自然全國一體適用,現在就等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如何處置,我會等到下週二郝市長交辦後再親自去電詢問及交換意見。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6 04:00
陳情人所提舉發案,大都集中於中部以南,這是全國性的問題,且是自中央政府以降各部會、局處,各國營事業均有此現象,陳情人不瞭解何以是全國性的問題,勞委會卻轉交台北市勞動局處理?在民進黨阿扁執政時期,中華郵政將外勤投遞與窗口臨櫃等有繼續性非短期性、季節性之郵政本業工作,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雇,滿3個月後可在繼續回局再擔任11個月契約工,經本人向謝前院長長廷及民進黨執政時之勞委會,人事行政局提出陳情與舉發,當年該案由勞委會糾正,若中華郵政不改正,將進行裁罰,自此中華郵政將相關約千人以上之「定期契約工」全數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為何換黨執政卻有如此推由台北市勞動局處理之作法?此為陳情人所無法諒解。
陳情人:廖進興 手機:0937891772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6 06:06
馬執政團隊亂七八糟,牛頭不對馬尾!
執政幾年來贏最大賀彩不過就是把扁政府更改的全部改回來,把扁關進牢裡...
(臺灣郵政改回中華郵政)
剩下的.....馬政府到底做了什麼....做對了什麼...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6 06:08
1.菜價不會貴?沒什麼感覺啊...
2.電價漲就不要開冷氣,我都不開冷氣的...
3.......
這是我家的總統....丟臉!!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6 13:52
有聽說外包要減一半人力.
不知是真是假..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6 16:31
外包要減一半人力?還沒聽說,俟本月30日赴總公司會見人事處陳處長時再當面求證。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7 00:41
郵局最會放風聲出來
弄得大家人心惶惶
所以外包沒有人敢亂 被吃的死死
因為家裡經濟重擔全靠他
主管 是人 轉調人員 是人 從業人員 是人 郵局不定期約雇 是人
只有外包承攬人不是.......
看看契約法條就知道 真不曉得這法條是誰定的??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7 10:35
這也是我一直努力的目標
讓長期在郵政職場貢獻心力的外包投遞與窗口臨櫃人員工
有一個有未來的願景
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8 16:32
自然人承攬交通部第二次回函102/5/28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832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先生 您好:
有關您本(102)年5月19日反映事項,經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控管員額,依照行政院90年5月4日所頒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政策法令規定,將原委由兼投代辦所之投遞工作改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會釋示,案關外包工作,得開放由自然人承攬。相關採購程序,亦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有關保障勞動權益部分,已依工程會訂頒契約範本訂定,履約時並查驗承攬人勞健保險等投保資料,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政策。
三、現行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工作辦理方式,於法有據,並無故意規避勞基法。惟為保障勞工權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避免衍生無謂爭議,未來將持續督導各郵局持續落實履約管理,視實際需要逐步縮小委外規模,改由該公司人員自行抵補,並鼓勵承攬人員參加該公司人員招募考試。
四、考量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人員之薪資及利潤,參酌民營同業薪資行情,已於100年8月提高每月承攬價金之上限,調幅為4.4%,未來仍持續適時檢討合理調整承攬價金。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28日
發文文號:1020099244 發文日期:102/05/28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8 18:32
不曉得依哪個法 依哪個據 每樣都違背勞基法
在郵局工作卻不幫我們保 勞健保還要強制我們保外面的工會
如果出了意外誰要負責~~保外面工會跟自己工作內容不符
被查到~~不就自己倒楣
還強制簽約一定要繳交勞健保才能工作
要不是外面工作不好找景氣差
誰願意被郵局糟蹋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9 00:36
他的回覆避重就輕.沒有回覆到本文的重點及質疑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9 00:40
光這一點不就違法了?
"將原委由兼投代辦所之投遞工作改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
投遞工作是持續非季節非短期非一定時間後就不再投遞了
所以中華郵政是自行擴大解釋行政院90年5月4日所頒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政策法令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9 04:47
首長信箱 中華郵政公司民意信箱102004835
收件者: 廖進興 先生
主旨:
親愛的 進興 先生 您好:
有關您本(102)年5月19日反映事項,經中華郵政公司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控管員額,依照行政院90年5月4日所頒定「行政院及所
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政策法令規定,將原委由兼投代辦所之
投遞工作改以自然人承攬方式辦理。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會釋示,案關外包工作,得開放由自然人承攬。相關採購程
序,亦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有關保障勞動權益部分,已依工程會訂頒契約範本
訂定,履約時並查驗承攬人勞健保險等投保資料,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政策。
三、現行由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工作辦理方式,於法有據,並無故意規避勞基法。惟
為保障勞工權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避免衍生無謂爭議,未來將持續督導各郵局
持續落實履約管理,視實際需要逐步縮小委外規模,改由該公司人員自行抵補,並鼓
勵承攬人員參加該公司人員招募考試。
四、考量自然人承攬郵件投遞外包人員之薪資及利潤,參酌民營同業薪資行情,已於
100年8月提高每月承攬價金之上限,調幅為4.4%,未來仍持續適時檢討合理調整承攬
價金。誠摯感謝您的來信,順祝闔家安康。
部長 葉匡時 敬啟 102年5月28日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30 22:24
外包就該死 為郵局付出ㄌ青春 得來ㄉ只是屁 說要外包考試 最好妳每天都送到很晚很累 眼睛累 還要看書讀書 妳們這些大官 不然妳來送看看 反正外包在怎樣為郵局付出 都是屁 錢領那麼多 硬的區段都給外包 妳們還有良心嗎 我們外包就是笨很好被凹 妳們有尊重過我們外包ㄇ 唉 要寄東西我甘願給黑貓送 郵局連給郵差打電話給客服ㄉ錢 都要由郵差自己付 外包錢不多 挨 郵局妳也太會算ㄌㄅ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1 02:48
處長:外包派遣問題並非只存在我郵中華郵政,中華電信亦有,感謝您重視我的建議並妥善因應提報董事會轉呈 大部處理,我會耐心等候。
另:台北市勞動局主辦科員於昨日下午6點來電表示,外包投遞與窗口臨櫃業務非屬「定期性工作應屬不定期性質」,但主辦科員表示中華郵政依採購法招標並未違法,違法的是「自然人承攬的外包人員」,主辦人員要求我提供所有外包自然人承攬之詳細資料,據以對所有外包之自然人進行「勞動檢察並依法開罰」。
而很奇怪的現象是:中華郵政豈可和違法的「外包自然人簽約」?附件檔案中華電信外包派遣工問題.doc 全部下載
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1 03:29
我會極其慎重處理本案,目前尚在徵詢中華電信張緒中理事長之意見,並靜待台北市勞動局之正式回函,再決定下一步該如何進行。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3 20:22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
親愛的市民:
您好!本份滿意度調查表主要目的是想了解您對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需求及相關意見,您的答復,將由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做整體性處理及統計分析,以持續了解並強化後續作為。如果您滿意我們的處理情形,也期望您能告訴我們,給我們鼓勵與支持,謝謝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上
1.請問您本次提出陳情的時間: 102 年 5 月 23 日。
機關回復之發文日期: 102 年 5 月 19 日及字號:1020014186
陳情事由: 請勞委會協助查核中華郵政有無規避勞基法
懇請郝市長審慎交辦市府團隊處理本陳情書
2.請問您本次是透過那一種方式提出陳情?
□(1)書信 □(2)電話 0□(3)傳真 □0(4)機關電子信箱 □(5)親自至機關
3.請問您本次陳情事由是第 1 次向該機關提出。
4.請問您對本次陳情案件之機關處理情形是否滿意?(答(4)、(5)者續答第4-1.題)
□(1)非常滿意 □(2)滿意 □(3)尚可 □0(4)不滿意 □(5)非常不滿意
4-1.請問您不滿意的理由?(可複選)
□機關處理時間太慢 □機關人員處理態度不佳
0□答復內容沒有具體明確 □答復內容為制式例稿,欠缺誠意
□答復內容與實際處理情形不符 □曲解法令或引用法令錯誤
□0處理結果沒有考量民眾需求 0□相關單位推諉責任(如 )
□其他(請說明 )
5.您針對機關本次處理情形不滿意事項之補充說明(或檢附其他書面資料寄回):
市府團隊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妥善比較「勞基法」與「國營事業管理法」與行政命令之比較位階,「勞基法」為特別法,其法律之位階應高於國營事業管理法與行政命令,中華郵政規避「勞基法」第9條立法精神,各有關部會、局未能依法令位階對中華郵作適當之裁罰,陳情人深感遺憾。
※ 註:針對本調查表,您可反摺後免附回郵,寄至臺北市政府研考會,或
透過傳真方式回傳(傳真電話:02-27234201)。
e-mail:
chpcliao@yahoo.com.tw
廣告回信
姓名:廖進興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登記證
北台字第九九一號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11樓東南區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收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4 19:24
欸 對政府失望
對郵局更是無言
真不曉得外包的存在 是為何
到底是圖利哪些人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4 20:32
哈哈..當然是圖利外包人員啊..
上面不是明白寫著了嗎..
違法的是「自然人承攬的外包人員」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4 20:59
規矩都是郵局再定的
自己局方都沒事 還牽拖到外包身上
違法的是「自然人承攬的外包人員~~真是諷刺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5 02:08
目前本案尚待總公司回覆台北市勞動局回函,我不會輕易放棄此案,尚請外包同仁稍安勿燥。
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5 22:58
我看因該是 全部外包 一起全部走人好ㄌ 沒功勞也有苦勞 它們不會為我們好的 規定都它們在定 騎的車子都自己外包買ㄉ 教召 又扣自己ㄉ錢 出車禍活該 被狗咬 自己看著辦 有心就給我們一點福利 不要一直在騙我們外包 我們考試考不贏人 不要一直說有考有機會 送硬區段 妳來讀書 考給我看 唉 真ㄉ很無言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6 04:16
提示:
該帖被管理員或版主屏蔽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6 07:45
提示:
該帖被管理員或版主屏蔽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6 07:58
提示:
該帖被管理員或版主屏蔽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6 09:32
提示:
該帖被管理員或版主屏蔽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6 09:34
上層PO文應是議而非意特此修正
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16 12:45
又是外包出問題 郵局的業務真的適合外包嗎?
台北郵件處理中心航郵科長余科長,您在睜眼說瞎話嗎?3人在角落玩耍,值班主管並未發現。您從影片看來像在角落嗎????又是一椿官官相護的戲碼,客位看官丫,仔細看戲
小郵工轉錄於網友之PO文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18 06:28
回復
32#
Guest
from 220.134.18.x
那段影片中,我們至少可以發現其中有攝影者、投手、打擊手,是否還有捕手、游擊手、、、?一干人等都應該立即解約、解雇。當天輪值專員以上的主管,沒有盡到現場管理監督的責任,尤應立即嚴加處分,否則實在無法向全體認真工作、珍惜郵譽的同仁交代!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18 18:57
外包出問題.立即解約、解雇.
正職出問題.立即嚴加處分(是考績打丙等嗎??.獎金沒那麼多而已)
為何會差那麼多..
郵車整個被幹走.46個包裹全不見....
原來這就是郵局.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21 18:43
102年6月21日台北市勞動局函件
主旨:有關民眾陳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設址: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假承攬真僱傭,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一案,請 貴處派員前往實施勞動檢查,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5月22日北市勞動2字第1020014186號函轉民眾陳情案件暨102年5月27日市長受理市民檢舉案件交辦單暨旨揭公司102年6月13日郵字第1016072951號函辦理。
二、 本案處理時,請注意行政程序法及勞動檢查法有關保密之規定。
三、 隨函檢附民眾陳情信件資料暨旨揭公司復函說明相關資料。
正本: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副本:廖進興 君
局長 陳業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6-22 01:50
主旨:郵差送信是郵政公司的本業常態性工作,郵政公司卻將部分投遞業務委外辦理是否妥適?有無違法?懇請釋示並妥為處理。
說明:
昨日聯合晚報報導「終結派遣亂象」政院明訂規範之新聞。
如主旨內容「郵差送信」屬中華郵政之本業工作,也是政府以國家公權力設置郵政公司之目的,中華郵政公司對外包承攬人員並未為渠等投保勞、健保,只提供綠衣制服且相關人等必須自備機車,得標之承攬人一年一簽年資並不累計明顯違反「勞基法」,陳情人等之旨意在於:郵差送信是郵政本業最重要的工作,中華郵政公司卻將部分送信工作委外由得標之個人承攬人遞送是否妥適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尚祈 鈞院、會釋示並予以處置。
正本:行政院院長 吳
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游
副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胡
廖進興敬PO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7-2 12:08
檔 號:
保存年限:
勞動部 書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
北路2段83號9樓
承辦人:劉OO
電話:02-85902825
傳真:02-85902814
電子信箱:
starter@mol.gov.tw
23143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受文者:廖進興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2字第10300672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所提國營事業「假承攬真僱用」及公部門使用派遣人力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綜合業務處103年6月12日院台綜字第1030034378號函轉台
端同年月5日致行政院院長函及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轉寄台端電子郵件辦理。
二、 查國營事業單位如辦理業務委外化,並委由自然人執行,尚無不可,惟如
該自然人於履約過程中,國營事業單位未依合約性質踐行彼此權利義務關係,並指揮監督該自然人完成業務時,該自然人得向勞務提供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三、 另關於公部門使用派遣人力一節,因屬公部門人力運用規劃,為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業務,本部已協助該總處針對各政府機關人力運用情形進行檢討,鼓勵機關於員額及預算範圍容許範圍內以自僱方式執行業務。
正本:廖進興先生
副本: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行政院人事總處、本部勞動關係司(二科)
勞動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科長決行
歡迎光臨 官網少一點,真相多一些---中華郵政公司血汗真相網 (http://postgov.freebb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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