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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無感政府帶頭廢守勞基法 [打印本頁]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5-20 03:03     標題: 「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無感政府帶頭廢守勞基法

新聞稿  懇請披露
「自然人承攬」無法無天,政府帶頭摧毀勞基法
勞委會自從於2008年1月公告政府機關的7.8萬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本以為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將受到保障,未料政府機關卻以另一種方式剝削勞工,帶頭違法,以有計畫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但實際上卻依然對所謂的「承攬者」進行實際的指揮監督,名為承攬,實為僱用,甚至導致原本的離職行為變成違約行為,需負擔違約金。此外,一般承攬者其工作應為特定的專技勞務,諸如:資訊維修之專業特定性工作等,但此「承攬者」卻實際上從事一般公務例行業務。政府此大量採用「自然人承攬」的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完全視勞基法為無物,且將成為民間企業最壞的示範,應立即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目前正履約中的採購案裡,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國營事業共有5978筆自然人廠商採購案,其中以自然人「假承攬,真僱用」的方式,如鄉鎮公所將所屬的臨時人員直接全數變成承攬人,企圖切斷僱用關係,更有許多行政單位直接將業務變成勞務承攬,例如:中華郵政公司將大量的郵件投遞業務與窗口臨櫃勞務委外,2009年約有340名穿著郵差的制服騎著自己的機車自己的油送信,但卻是郵局的個別「自然人承包工」,中華郵政並不將他視為員工。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抄水錶的業務勞務委外給約200人承攬;國史館勞務委外「編纂行政人員」、「庫房管理人員」;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更是從行政企劃、行政祕書、新聞連繫、政策研究,全數變成勞務承攬人。

  前述許多勞務委外採購的內容,也就是「自然人承攬」的模式,有許多怪異現象:
1.將一年的薪資與保險費累計成為一定金額的勞務採購案,然後在承攬契約當中,強制要求承攬人要自行去參加勞健保。
2.要求中途離職,即是視為契約不履行,要違約賠償。
3.有「保固期」規定,也就是承攬契約結束後一年內,如發現該業務成果有缺失,將必須賠償。
4.如果請假,必須協調其他相同單位的承攬人代理。
5.許多招標案的公告日期與截止日間格只有一天,顯有內定人選之嫌。

  其實該「承攬人」根本就在該單位的辦公桌上辦公,且在承攬契約上,也都有規定必須接受該單位主管的日常指揮監督與人事考核,因此根本就是僱用關係。政府帶頭違法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以此瞞天過海規避雇主責任,為民營企業做了最壞的示範。若所有民間企業都以自然人承攬來偽裝僱用關係,那勞基法與相關勞工法令將完全被摧毀,台灣勞工權益將頓失法令的保障。

         政府近年來除了大量使用假承攬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外,亦大量以勞務外包方式進行勞務採購,卻容許得標廠商與其勞工簽訂違法之勞動契約,致使被派至政府機關工作的勞工,其勞動權益嚴重受損,如98年1月開始,研考會將事務性工作委外,其承攬公司竟於勞動契約中訂定「請假需於三日前告知,否以曠職論,並扣日薪2千」、「勞動節出勤無加班費用」、「請假者由公司派任代理人,每日扣薪9百,若自行找代理人者則自行給付代理費用」,甚至雖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卻又規定公司若與研考會提早解約,則勞動契約亦解除;若研考會延長合約,勞動契約則視為延長。此等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實際用人單位的政府部門卻視而不見。

  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立即檢討勞務採購,禁止政府機關的法定業務進行勞務委外的採購,自然人承攬的歪風必須立即被禁止,目前已經勞務委外的案件,如果有對承攬人進行指揮監督,應立即將身分轉變為臨時人員,接受勞基法的保障。
投槁人:廖進興〈郵局前年4月退休人員〉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hpcliao/或在搜尋引擎鍵入「小郵工部落格」
手機:0937-891-772
中華郵政公司網路論壇http://www.postgov.tw

投書人曾當選為:中國國民黨13  14  15全會勞工黨代表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4-4-16 04:42

本案極有可能在9或10月召開新聞記者會,藉由輿論的力量遏止此一歪風,目前鎖定宜蘭三星郵務股〈擬於近期內檢附相關事證具名向宜蘭縣長民意信箱舉發,很希望瞭解新北市轄區有無自然人承攬連續超過2年以上者,線上網友若瞭解新北市有那一區有自然人承攬連續超過2年以上者,凡請PO文告知,或e-mail:chpcliao@yahoo.com.tw。或親自來電:0937891772廖進興,又:因應記者會之需要,極希望有現職之自然人承攬現身說法〈僅供記者拍攝頸部下半身影像〉,廖進興極有誠意且有計畫的要為「自然人承攬」這一區塊貢獻心力,但極度須要有現職自然人參與記者會,也盼望線上網友提供新北市或桃園市等國民黨執政地區,有無類似案例,以便擬具新聞稿及向地方政府勞工局具名舉發,並為召開「新聞記者會」之用,請網友們共同協助。廖進興敬PO
作者: best950    時間: 2015-1-22 15:06

去考試不就好了,國營事業招募本來就是對外招考,光是約聘的就很莫名其妙,考進局的人幾乎都很火大,怎麼有人可以不用經過考試就進局,而我們卻要看書扛沙包,結果還看到約聘的在哭夭福利要比照考試進來的人,這樣對嗎?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5-1-23 09:16

分享:『從十一個月改為約雇人員』之方式

  本案工會與勞工董事曾多次在相關會議努力向事業單位協商與爭取,但事業單位礙於政府政策,難以同意;小郵工基於權責單位在上級主管機關;行政院制定的用人政策,下屬國營事業在無法確實執行下,只得僱用十一個月的契約工來規避「勞基法」,這樣的用人方式也成為許多主管心中的痛,乃擬定『說帖』,有計劃的讓「勞委會」瞭解郵政事業的困難,並將說帖分寄各該管機關,並商請新聞界的朋友協助,次日並經多家有線電視採訪各相關單位,也為未來從業人員合理的薪資待遇預留伏筆,乃向當時主政的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先生陳情;在不傷害中華郵政與經營管理團隊的前題下,寄出下列『陳情書』,謹供郵人參考。
懇請  行政院能協助中華郵政合法用人
受文者: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檔案編號:940925-1
附    件:

主旨:案關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用人一案一再以『員額預算』為由阻撓,不讓中華郵政依業務須要用人,致使中華郵政公司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方式用人,不僅影響國人用郵品質,更促使中華郵政公司成為「民營遞送業者的訓練所」,由是之故特函懇請  謝院長協處。

說明:
一、 中華郵政自九十一年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  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一再將中華郵政公司預算員額逐年遞減為25,300名,並要中華郵政公司將部分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這期間共裁減3,373人;中華郵政為配合此政策,逐年依項目之不同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等多項業務以外包方式處理,也作了諸多改革與員額精簡,唯此項政策亦嚴重傷害中華郵政原有之服務品質、員工業務素養之培訓與經驗傳承及管理等諸多困擾。
二、 郵政係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能電腦化的亦積極使科技始忠於人性,但如前項一款所揭示:因  人事行政局與 交通部嚴格要求精簡員額以達成政府之政策,卻也促使中華郵政陷於人手不足之窘境,被迫以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精神用人;即進用『11個月』須離職三個月方能再度進用,這種用人方式不僅違反『勞基法』,也無法建立相關人員敬業與擁業的精神,更造成管理上的困難與業務素養的養成,尤以『投遞信函』類業務之用人更為嚴重,概因投遞郵件工作不論寒冬苦雨、炎陽日晒均係以提供勞力服務之行業,此部分業務嚴重造成中華郵政困擾,有相當多的投遞單位反映:因在郵政只能工作11個月即必須離職三個月才能再度進用,因此,部份『民營遞送業者』將其新進人員作嫁,先讓渠等在中華郵政訓練一週或兩週即離職(相關人員之薪津、獎金、勞、健保….等亦須依法令辦理),然後再到「民營遞送業者」以一年一僱逐年簽約方式用人,使中華郵政『人、財』兩失;中華郵政受陷政府政策不僅違反『勞基法』立法精神更成為「民營遞送業者」之訓練所,使中華郵政努力想提升服務品質之能力嚴重受到牽制。     
三、本案基本上是政府當年之政策要各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一體適用,唯:如上揭各款說明『郵政服務』系屬勞力密集的公共服務事業,亦屬政府施政之一環,如此政策若不能重新考量,不僅促使中華郵政繼續『違法用人』,也被迫『圖利』民營遞送業者;郵局窗口臨櫃業務亦然,業務養成至少三個月方能新手上陣卻只能用11個月?這是許多基層主管心中最大的『痛』!
四、院長日理萬機,恐並不瞭解「中華郵政」之苦處,特再冗文向  鈞院陳情,懇請  鈞院對「中華郵政」相關員額『政策鬆綁』,以一年一僱逐年簽約方式用人,藉以提升中華郵政之服務品質,對協助政府降低失業率多少有些幫助,以上所請謹以國家公務員,郵政人、用郵民眾之立場所請,由是之故懇請  謝院長大力協助,是所至盼。

正本:行政院  謝院長長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許董事長仁壽  
        中華郵政工會  蔡理事長兩全
副本:交通部  林部長陵三
        人事行政局  張局長俊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沈董事英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藍董事明涵
        台北郵局  陳經理賜得   

                        台北郵政工會會員代表 廖進興           敬於94/9/25
(任職於台北北門郵局:10012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114號)
電話:02-2361-7697 傳真:02-2381-0710 行動:0937891772

本案完成後,並承前  董事長許仁壽先生委請第一副總陳吉雄先生來電致謝。

想跟郵人分享的是:要把郵政事業當作是自己的事業,珍惜她、愛護她、維護她、捍衛她!並設法增裕營收,把郵政的餅做大,她才有能力照顧不同環境進入郵政大家庭的兒女們。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5-1-23 09:19

關懷郵政事業發展函
受文者: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先生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九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星期四
檔案編號:向勞動部陳部長舉發案1040115
發文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主旨:舉發中華郵政公司連續性由同一人連續多年將郵差送信工作以自然人承攬簽約,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懇請本於勞工主管機關之立場逕行裁處釋疑。
說明:
一、        中華郵政公司長期以來藉採購法之名,多年來和約600名左右之自然人簽約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郵差送信工作為政府以國家公權力委由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服務全國用郵民眾,廣義來說:郵政服務亦屬政府施政之一環。
二、一款所稱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者,任職同一工作少則5年多則10年以上,郵差送信工作具有連續性非短期性之特性,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所約束,在簽一年約期滿前由所任職之中華郵政公司各分支單位,電話通知各承攬人繼續投標承攬,此針對單一特定性承攬人招標之行為,明顯係規避勞基法便宜行事,郵差送信工作需要長期累積經驗,方能駕輕就熟穩定提供一定品質之責任性業務。
三、如二款所述:郵差送信工作需靠經年累月累積投遞經驗,方能在最短時間將每一封信正確無誤的一一投遞至各收件人信箱地址,郵差工作之招標委實不能真正的公開、透明的對外招標,否則這600人左右之自然人怎可能連續性順利得標5至10年以上。
四、中華郵政公司多年來以「業務費」支付上揭自然人承攬之「用人費」,實為以業務費之名長期規避勞基法行用人之實,中華郵政公司為政府機構之一員,實不能再以此權宜之計長期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連續性多年以「假承攬真雇用」任用相關人等,舉發人因未妥適收到行政院人事總處覆文,三次行文人事總處要求鬆綁國營事業員額,於昨日收到e-mail函覆,明白表示:行政院早於96年即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請參考夾帶檔案附件一〉,該函明確指出:各機關及事業機構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定承攬契約,但中華郵政長期以來為美化用人費支出,便宜行事以業務費對特定單一自然人多年連續性承攬郵差送信工作,此便宜措施經向人事主辦單位溝通結果,係恐因人事費用增加會影響郵政公司之經營績效與考核獎金發放額度,舉發人多次去函中華郵政公司,皆以受限國營事業管理法搪塞,而依法論法:當勞基法VS國營事業管理法時,何者為重?
五、舉發人曾於94年9月26日向前民進黨主政時期之行政院謝前院長長廷及前勞委會舉發:中華郵政公司早年長期雇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擔任郵差送信工作及窗口臨櫃業務,期滿需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入郵政公司任職,前勞委會認定中華郵政公司違反勞基法,中華郵政方全數將當時所雇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依所擔任之工作內容全部改為「約雇人員」,終結此實質違法案例(請參考夾帶檔案附件二〉。
六、本舉發案為實質檢舉,請勿將本舉發案再轉函中華郵政公司代稿函覆,懇請
鈞部本於勞工事務主管機關之權責糾舉,國營事業機構應忠誠落實勞基法,才能為民營企業之表率,台積電能,相信中華郵政更應恪遵企業之社會責任。
七、隨舉發函夾帶104年1月11日向行政院人事總處第三次陳情案一只,請卓參。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作者: 廖進興    時間: 2015-2-11 13:33

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
廖先生您好:
「院長電子信箱」轉來您的電子郵件,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就涉及政府採購法部分,本會說明如下:
一、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包含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第8條所稱廠商,包含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團體及自然人,機關業務如有委外之需要,係由各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決定委任或僱傭方式,相關配套機制分述如下:
(一)查行政院 99年8月27日 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1751號函(如附件1)說明二:「各機關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如因業務需要簽訂承攬契約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指定承攬者辦理非屬部分工時之工作,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符合相關勞動法令等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本會 95年7月5日 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如附件2,公開於本會網站),對於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機關如欲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應先依前開令檢討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本會 95年2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500066431號函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3,公開於本會網站),供各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時參考,其中載明機關研擬招標文件時,可公布受雇者之薪資,若不公布薪資,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另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理並納入契約規範,以保障承攬之自然人權益。
二、    自然人以廠商身分受機關委任或僱傭,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如有假承攬真僱傭而規避勞動法令情形,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謝謝您的來信,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繼續利用電子信箱來函指教。另針對本案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02-87897621),由本會承辦人員 沈 先生為您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5-2-16 16:16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1040216自然人回覆函
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回復
勞資信箱 104.02.16 北巿勞動字第10431680000號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回復如下: 一、本局已於104年1月29日北市勞動字第10431595101號函請該事業單位
收件者:廖進興

104年2月16日於 11:04 AM
104.02.16 北巿勞動字第10431680000號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回復如下:
一、本局已於104年1月29日北市勞動字第10431595101號函請該事業單位於期限前查明妥處見復在案,該事業單位於104年2月10日郵字第1040019875號函回復內容與您104年2月10日致本局勞資信箱附件內容雷同,先行敘明。
二、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簽署同意書時務請謹慎為之,以保障自身權益,否則一經簽署即屬有效。
三、如勞工有勞動權益受損,倘工作地於本市,得向本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府「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首頁(http://www.taipei.gov.tw/) >網路市民>市民e點通>業務類別>勞動類>勞動局>勞動服務>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申訴案-調解人或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申訴案-調解委員會>檔案下載,填妥後寄送至本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勞動局收),將依法辦理。惟如涉有民事或刑事情事,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四、您如有其他法律上之疑義,本局於每週三、五下午2時至5時,提供義務律師諮詢服務,每次限額20名(現埸受理),若有需要,建議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來登記(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亦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臺北分會:02-2322-5151),以應實需。順祝  平安如意
本案聯絡人:楊OO 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3325
( 標準的官方制式回覆函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5-2-17 11:58

關懷郵政事業系列函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   賴香伶  
地址:11008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星期二
檔案編號: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舉發案1040217
發文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xx號xx樓
手機:0937-891-772  E-mail:chpcliao@yahoo.com.tw  附件計:13頁
主旨:舉發中華郵政公司連續性由同一人連續多年將郵差送信工作以自然人承攬簽約,明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懇請本於勞工主管機關之立場逕行裁處釋疑。
說明:
一、        貴局104.02.16北市勞動字第10431680000號函敬悉,但並未解決撈資爭議事項。
二、中華郵政公司長期以來藉採購法之名,多年來和約600名左右之自然人簽約承攬郵差送信工作,郵差送信工作為連續性非短期性或季節性工作,所稱之自然人承攬郵差送信工作者,任職同一工作少則5年多則10年以上,應受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所約束,在簽一年約期滿前由所任職之中華郵政公司各分支單位,電話通知各承攬人繼續投標承攬,此針對單一特定性承攬人招標之行為,明顯係規避勞基法便宜行事,郵差送信工作需要長期累積經驗,方能駕輕就熟穩定提供一定品質之責任性業務。
三、如二款所述:郵差送信工作需靠經年累月累積投遞經驗,方能在最短時間將每一封信正確無誤的一一投遞至各收件人信箱地址,郵差工作之招標事實上不能真正的公開、透明的對外招標,否則這600多人之自然人怎可能連續性順利得標5至10年以上。
四、中華郵政公司多年來以「業務費」支付上揭自然人承攬之「用人費」,實為以業務費之名長期規避勞基法行用人之實,中華郵政公司為政府機構之一員,實不能再以此權宜之計長期違反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連續性多年以「假承攬真雇傭」任用相關人等,舉發人三次行文人事總處要求鬆綁國營事業員額,於日前收到e-mail函覆,明白表示:行政院早於96年即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請參考附件〉,該函明確指出:各機關及事業機構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簽定承攬契約,但中華郵政長期以來為美化用人費支出,便宜行事以業務費對特定單一自然人多年連續性承攬郵差送信工作,此便宜措施經向人事主辦單位溝通結果,係恐因人事費用增加會影響郵政公司之經營績效與考核獎金發放額度,舉發人多次去函中華郵政公司,皆以受限國營事業管理法搪塞,而依法論法:當勞基法VS國營事業管理法時,何者為重?
五、舉發人曾於94年9月26日向前民進黨主政時期之行政院謝前院長長廷及前勞委會舉發:中華郵政公司早年長期雇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擔任郵差送信工作及窗口臨櫃業務,期滿需離職3個月方能再進入郵政公司任職,前勞委會認定中華郵政公司違反勞基法,中華郵政方全數將當時所雇用之11個月定期契約工,依所擔任之工作內容全部改為「約雇人員」,終結此實質違法案例(請參考附件〉。
六、請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e-mail答覆函1030304如附件說明第二款。
七、本舉發案為實質檢舉,請勿再將本舉發案再轉函中華郵政公司代稿函覆,懇請
鈞長本於勞工事務主管機關之權責糾舉,國營事業機構應忠誠落實勞基法,才能為民營企業之表率,台積電能,相信中華郵政更應恪遵企業之社會責任。
                                                                關懷郵政系列發行人  廖進興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5-2-17 21:57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信箱」回覆(案號:201502170004) 
web52000@bola.taipei.gov.tw  
收件者
我, web52000@bola.taipei.gov.tw, mis@bola.taipei.gov.tw
今天 於 11:20 AM
親愛市民朋友,您好:
    您的來信我已經收到了,我將儘快指派專人為您處理。
    非常謝謝您的支持與配合,敬祝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局長賴香伶敬上
案件編號:201502170004
申請人:廖進興
申請時間:2015/2/17 10:32:22
申訴標題:貴局答覆函為代搞函覆無法解決勞資爭議事項
申訴內容:
貴局104.02.16北市勞動字第10431680000號函僅為消極性由中華郵政公司代稿函復,並不能有效解決勞資爭議事項,已於今日傳真02-27596661計6頁,承辦人:楊OO,陳情人不了解的是:屏東縣政府與宜蘭縣政府勞工局能有效介入排解紛爭,屏東縣政府更代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何以臺北市政府不能?請詳閱今日傳真資料.

處理進度:分案中
處理時間: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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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信箱收發窗口服務人員: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王OO小姐,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7047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5-2-21 02:46

勿讓這一代新鮮人淪為派遣與外包的就業慘境
很高興看到中國時報曾報導了勞委會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馬毛體制的政府終於感受到勞工薪資倒退16年的癥結,即在於政府各機關率先大量以「採購法」為藉口,將大量事務分割,以自然人承攬或外包或和派遣公司訂約,以「假承攬真僱用」之方式規避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而「勞務外包」這一區塊更是勞委會及政府各部會要加強腳步檢討的標的。
勞委會自從於2008年1月公告政府機關的7.8萬名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之後,本以為政府機關臨時人員的勞動權益將受到保障,未料政府機關卻以另一種方式剝削勞工,帶頭違法,以有計畫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完全脫離雇主責任,但實際上卻依然對所謂的「承攬者」進行實際的指揮監督,名為承攬,實為僱用,甚至導致原本的離職行為變成違約行為,需負擔違約金。此外,一般承攬者其工作應為特定的專技勞務,諸如:資訊維修之專業特定性工作等,但此「承攬者」卻實際上從事一般公務例行業務。政府此大量採用「自然人承攬」的政府採購行為,完全視勞基法為無物,且將成為民間企業最壞的示範,應立即停止自然人承攬的歪風;而根據勞動部門的估計:臨時工、外包人員和派遣工的人數居然高達五十七萬人,較馬政府執政之前暴增七倍,馬、毛體制政府帶頭示範的結果,更讓年輕人比民進黨執政期更陷入惶惶不安的就業環境。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目前正履約中的採購案裡,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國營事業共有5978筆自然人廠商採購案,其中以自然人「假承攬,真僱用」的方式,如鄉鎮公所將所屬的臨時人員直接全數變成承攬人,企圖切斷僱用關係,更有許多行政單位直接將業務變成勞務承攬,例如:中華郵政公司將大量的郵件投遞業務與窗口臨櫃勞務委外招標,盜目前為止約有600名穿著郵差的制服騎著自己的機車自己的油送信,但卻是郵局的個別「自然人承包工」,中華郵政並不將他視為員工。台灣自來水公司將抄水錶的業務勞務委外給約200人承攬;國史館勞務委外「編纂行政人員」、「庫房管理人員」;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更是從行政企劃、行政祕書、新聞連繫、政策研究,全數變成勞務承攬人。
  前述許多勞務委外採購的內容,也就是「自然人承攬」的模式,有許多怪異現象:
1.將一年的薪資與保險費累計成為一定金額的勞務採購案,然後在承攬契約當中,強制要求承攬人要自行去參加勞健保。
2.要求中途離職,即是視為契約不履行,要違約賠償。
3.有「保固期」規定,也就是承攬契約結束後一年內,如發現該業務成果有缺失,將必須賠償。
4.如果請假,必須協調其他相同單位的承攬人代理。
5.許多招標案的公告日期與截止日間格只有一天,顯有內定人選之嫌。
  其實該「承攬人」根本就在該單位的辦公桌上辦公,且在承攬契約上,也都有規定必須接受該單位主管的日常指揮監督與人事考核,因此根本就是僱用關係。政府帶頭違法將僱用關係偽裝成承攬關係,以此瞞天過海規避雇主責任,為民營企業做了最壞的示範。若所有民間企業都以自然人承攬來偽裝僱用關係,那勞基法與相關勞工法令將完全被摧毀,台灣勞工權益將頓失法令的保障。
     政府近年來除了大量使用假承攬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外,亦大量以勞務外包方式進行勞務採購,卻容許得標廠商與其勞工簽訂違法之勞動契約,致使被派至政府機關工作的勞工,其勞動權益嚴重受損,如98年1月開始,研考會將事務性工作委外,其承攬公司竟於勞動契約中訂定「請假需於三日前告知,否以曠職論,並扣日薪2千」、「勞動節出勤無加班費用」、「請假者由公司派任代理人,每日扣薪9百,若自行找代理人者則自行給付代理費用」,甚至雖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卻又規定公司若與研考會提早解約,則勞動契約亦解除;若研考會延長合約,勞動契約則視為延長。此等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實際用人單位的政府部門卻視而不見。
  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立即檢討配合勞委會制定「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立法精神修正勞務採購辦法,禁止政府機關與國營事業的法定業務進行勞務委外的採購,自然人承攬的歪風必須立即被禁止,目前已勞務委外的案件,如果有對承攬人進行指揮監督及到期續約者,應立即將相關人等之身分,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改為「不定期契約工」,或者會同勞委會制定更符合善盡社會責任的「派遣勞工與外包人員保護法」,藉以落實勞基法對勞工應有的的保障。

撰述人:廖進興  中國國民黨13.14.15全會勞工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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