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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基法第九條,能幫助承攬同仁 [打印本頁]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1-31 02:42     標題: 勞基法第九條,能幫助承攬同仁

簡單來說

承攬同仁有持續性工作,因此可依據勞基法第九條去爭取成為不定期契約人員


轉貼自中華郵俠
http://tw.myblog.yahoo.com/hzc0936054870/article?mid=6464

對於承攬代替雇傭的問題,有幾個小意見提供:

1.以往大家打的方向,小妹覺得有誤,應非打自然人「假承攬真雇傭」,因僱用只要把自主性還給勞工,雇傭的要件即喪失,就很容易弄成承攬,而郵差的自主性很高(在外),除非每個人都裝GPS定位系統,所以打贏官司...難!


2.故此建議換個方向,從勞基法第九條下手,勞基法第九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請注意「....有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

所謂繼續性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經營運作而言,係具有持續性之需求者」郵件投遞屬之,決不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固郵件投遞應為不定期契約。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3.區別實益:「不定期契約」,即便雇主有合法終止之事由提前與勞工終止契約,然雇主仍應依據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甚或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雇主除資遣費外,還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當雙方成本差不多時,雇主就必須考慮可否控管的問題,因為承攬無此問題。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 23:40

勞基法是法  國營事業管理法也是法
縱使你說的對"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也不代表中華郵政公司有責任必須將外包承攬人員納為自己的員工
依照國國營事業管理法31條的規定 進用人員必須經公開考試為之
外包承攬人員還是努力準備考試為上策 現今這個年代旁門左道已經行不通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2 01:29

我聽你再放
那現在   存在的不不定期契約工 有經過公開考試嘛??      是什麼情形

要就公平一點
反正小蝦米怎麼能對抗吃人夠夠的公司
所以法條是死的~~~剝削外包權益是真的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2 03:05

勞基法是法  國營事業管理法也是法
縱使你說的對"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也不代表中華郵政公司有責任必 ...
Guest from 114.38.248.x 發表於 2013-2-1 23:40


你沒看清楚~~
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且為勞工之最基本權益
視比較之法律還可成特別法...有法律位階之適用優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相關規定

任合法皆有一定的適用規則,

勞基法是法,國營事業法是法
但勞基法位階高於國營事業法
若後者抵觸前者,則以前則為優先適法
不然 貴公司怎在近年來因違反勞基法被開罰
縱使郵局解釋一堆理由....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2 04:41

原PO文網友所言應有努力空間,當年郵局進用11個月定期契約工,期滿解聘三個月才能再回郵局工作,工會努力多年均未成功,是小郵工向行政院謝前院長長廷提出陳情,並經勞委會開罰、媒體披露,郵政公司才從善如流將11個月改成不定期契約工,我更稱勝追擊爭取每年晉級調薪也都獲准,感覺上民進黨執政比較同情弱勢勞工,在郵政92年改制期間是民進黨執政,在八年期間小郵工為捍衛郵政專營權曾多次行文行政院與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都能很快獲得回應,國民黨重新取得政權,但感覺上在陳情時回覆時效很慢且大多沒什麼效果,連我這個曾連續當選國民黨13.14.15.連三屆的黨代表都看不下去,原PO文網友之建議在民進黨執政時應該可行,但在現下國民黨執政我就沒有多大把握。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2 04:59

小郵工已將本案重新整理張貼於小郵工部落格及郵務工會各相關部落格,希望喚起各級工會理事長注意共同努力為外包承攬人員盡一份心力,且拭目以待。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2 10:10

所以每個人的角度不同
對自己有利的就說是好法
對自己不利的就說是惡法
我知道這個版的版主絕對容不下我這個言論一定砍文  
但我仍要說的是
或許你認為勞基法是說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但勞基法並未規定中華郵政必須把現行外包承攬人員轉成正式員工
以此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定中華郵政必須將職缺公開招考
你可以不認同 但是我們的法律規定就是這樣
我想不透的是自92年改制公司之後中華郵政已經辦過好幾場從業人員甄試
一百年甚至辦兩場
97年後的考試又增加"面試"
這麼多的考試機會為何外包承攬人員不願意去把握?
只要利用周休二日時好好努力
今年不過在拚明年
同樣的科目念個幾年 一定考得上的
只是大多外包承攬人員都不願意去努力罷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2 13:17

有考試能力的人不一定做的下去且離職率高,中華郵政公司既然是公司組織,自然應忠誠落實勞基法這是法令對勞工的基本保障,而且進用不定期契約工郵政用人更加彈性,只要能在郵局工作的人,全體郵政人都有責任幫助他們爭取落實勞基法,此外透過外包商進用承攬人根本就是圖利特別廠商,請我郵同仁、工會領袖共同努力,早日完成讓全體郵政人都能安定的在各個工作崗位戮力於郵政職場。小郵工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2 15:15

幫助他們爭取落實勞基法?但勞基法並未規定須將外包承攬人員轉成正式人員啊
況且如果將外包承攬人員轉成正式人員,那外包分揀信件的,外包的郵車司機甚至是清潔人員
他們是否也該比照辦理?屆時不就天下大亂了嗎?更何況現在很多媒體盯著郵局,如果搞內部漂白
一定會被披露,到時一定會被考生檢舉,這樣對郵政是好的嗎?台電中油及台糖也是公司啊,他們也有很多外包人員啊,他們的外包也不能成為正式人員啊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2 15:30

我發現樓上幾位大大的見解在前提上有很大的差異性
可說是有點雞同鴨講了.....
版面所指的  其實不是從業 而是由外包轉向不定期約僱
其差異在於雇主的責任  外包是非常剝削基層勞工的方式 勞健保還得由他們自己支付
這不是一個國營事業應該做的事
約僱也是郵局的正是員工  不要把他當成從業 目前依制度而言 從業當然是要考用的
所以兩邊論點立基上不太相同  有點對不上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00:44

回復 9# Guest from 1.168.186.x


    我也覺得這位大大您看這篇的立基點不太一樣
可能也糢糊更擴大焦點了...
一切回規法令也是您的立場
但現在的點是在於"位低法"抵觸了"位高法"
應以"位高法"為準
您的守法僅是緊抓"位低法"不考慮"位高法"
只是選擇性的遵守法令
而這"選擇性"的給我感覺是對人不對事

這篇重點是要求中華郵政用人方式需遵守法規
若有貪小便宜.規避法令.不但破壞郵政型象
更成了民營企業的壞榜樣.未來台灣真成了苦勞市場.個個都將變成外勞

解決問題方式很多
1.要求中華郵政收回所有外包區段.停止僱用上千名外包人員.
立即改由正式人員投入見習該區段.也是方法之一.不是難事.

2.改僱不定期約僱人員也是方法之一...不是難事.只是守法

而大大您說的"面試"
本意根本不是為什麼外包約僱而設.沒有到達二試標準.也沒面試機會
之所以"面試"是縱觀幾年下來招考錄用人員後的一種檢討結果
這都是郵局內部自己解讀的....

如同我也滿反對"面試"
對長像較好之人有利.
而我們這種長的其貌不揚.不擅表達之人
還要在"面試"這一關被羞辱一樣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02:41

樓上某幾位大大好無聊喔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03:01

不定期契約勞工=正式員工嗎?
此見解是本人所發表,緣起於100年一件新營郵局承攬人員死亡案件...
只可惜未能及時悟法...不然應可幫該員遺眷一些忙....
我只是想幫無保障的外包承攬人員多爭取一些保障..尤其是發生職災時..至於正式或非正式非目前所問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08:21

您說改僱不定期約僱人員也是方法之一...不是難事.只是守法
這句話也是錯的
立法院95年有通過決議指中華郵政公司自98年10月15日起各項人力進用回規國營事業管理法31條之規定,交通部也於98年12月18日發函通知所屬機關聘僱人員應符合"公開 公平 公正"之甄審作業原則,改僱不定期約僱人員已經是不可行了,是必要將職缺放出來招考,吵下去對現有的外包人員恐非好事
你說"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如同上位大大所說的那外包分揀信件的,外包的郵車司機甚至是外包清潔人員 他們也是繼續性工作啊 你能獨厚外包投遞人員嗎?屆時大家都要求改為正式員工 那郵局不就亂了套?
局內的約僱人員及外包人員參加從業人員考試單單"面試"成績就贏了外面考生十幾分,這是有成績單為證的,最近幾年還有四十幾歲甚至五十幾歲考進來郵局的,很多外包人員都比他們年輕,何不放下惰性,好好的拼上來?當你對一項制度覺得不公的時候,你惟有下去挑戰成功了再來抨擊,是否較有說服力?加油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09:39

爭取將假承攬真僱傭的窗口臨櫃與外勤投遞人員,郵件分揀人員改為不定期約僱人員是忠誠落實勞基法,因為那是郵政本業,中華郵政為國營事業自應為民營企業之表率,勞基法與國營事業管理法與行政命令法律位階不同,早期中華郵政進用11個月定期約雇人員,期滿解聘離職3個月再進局雇用,也是違反勞基法第九條是廖某人爭取成功,我一再強調:郵政本業用人一切要合乎勞基法這是我一貫的堅持,希望大家以同理心留住可用之郵政人才,個人不反對每年對外招考,但會考試的人不一定留得住人才,郵局每年的離職率偏高才會造成常常對外招考,進用不定期約雇人員只是讓郵政用人更有彈性且合乎法令之規範,否則11個月定期約雇人員怎可能改變身分為不定期契約工?這是有例可循,祈望全體郵人共同努力。畢竟在同一職場身分、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落差太大不是企業經營常態,進用不定期約雇人員只是忠誠落實勞基法避免圖利特定外包廠商。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10:18

長官好
您的職階應不小ㄛ...人逝世都沒您「專業」,廖大哥...長官應不難知是誰.....
考試!有種就去外面說公務員領退休金是辛苦考試近來的,有意見就考進來ㄚ!
有種就不要違法,這應有人力全部撥入考試員額,不要每次都只撥那一點點.......

那就請大家試試看....不到最後判決定讞也不知道誰贏...
反正是一個機會....立法院決議、交通部函....法位階大過法律嗎?!
「當你對一項制度覺得不公的時候,你惟有下去挑戰成功了再來抨擊,是否較有說服力?」
挑戰成功還需要抨擊嗎?!
為了不亂套.....就可以違法亂幹...要法律何用?....遇事應尋求合法途徑處理
而非為不亂套就可以為非作歹,拿著歪理當合理,那當初國父就不用革命....
高層就是有這種便宜行事觀念,現今政府亦是如此,所以競爭力低落,無法興利反而擾民害民....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10:53

所以我說的你們一直都都看不懂 那我就再說一遍吧
勞基法第9條雖然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但勞基法有規定中華郵政必須將外包人員轉成正職嗎
這樣搞下去是否要逼著公司將職缺放出來招考?這對現有外包人員是福還是禍?
外包人員只有投遞人員嗎?你別忘了還有分檢的 司機 清潔工等等
外包投遞人員想轉成正職 外包分檢的也想轉成正職 甚至外包的郵車司機及清潔工也要轉成正職,一下子用人費增加那麼多,你說這可不可能?
現有的制度就是如此,你說要外包人員轉成正職一定不可行,一定被爆!更何況如果開放外包轉正職,你以為會轉到你?長官們光弄自己的親屬進來都不夠缺了哪輪的到你?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12:48

我覺得大家的重點應該先不要侷限在法律之上 而是放在道理上才對
版面所指明明是外包人員轉為約僱 從來沒說到轉為正職人員 為什麼有大大偏要這麼擴大解釋呢
過去郵局任用11個月的定期約僱 要求這些員工必須在工作11個月之後休息3個月 藉以規避勞基法所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還有相關費用  這種行為是不對的 不道德的 不合理的  政府的國營事業不能這樣帶頭違法
而時代已改變了 凡事要求公開透明 考試院普遍認為國公營體系進用正式人員原則上都須經過考試沒錯
所以考試院前不久已經全面否決掉健保局等相關單位送上要將所屬上千名約僱人員直接變更為正式公務員的案子了 更明確告知那是黑官 未來也絕不允許再有公務體系這樣幹
不過話說回來 目前每一個公務體系尤其是人力產業密集為主的國營事業 依舊必須保有一些人力調度上的臨時配置  所以制度設計上依舊存在些微比例的約僱人力配置  全面改用考用人員在實務上一定會造成人力調配上的問題

所以最後個人有幾點見解給各位大大參考一下
一  版面所指外包轉約僱並非是轉成正式人員  那是一種對勞工基本權益的保障  所以可以不必再做如此擴大解釋

二  基本上未來郵局正式人員進用以考試為原則 例外的話 便必須付出相對的代價而與考用人員產生差距才合理 過去富雄大提過的專職三 工作滿幾年 薪點至少低三級 而且工作年資必須重新起算的條件不失為一種好方法

三  基本上時代已經改變了 不要再寄望過去那種不經過考試跟不需要付出額外代價就能成為正式人員的方法  因為考試院已經公開宣示以後不會再允許這種事發生了

四  郵局過去為節省人力成本所以就幹下許多投機取巧甚至是違法的行徑  這樣做不合理也不道德  國營企業應該要當其他企業的表率 而一個良心的企業更該讓其所屬的所有員工都能長久安心的工作下去 考慮到每一個員工的權益跟觀感 給予他們合理的保障 這才是長治久安之道

五  郵局裡的約僱人員 不見得每一個都是哪個官的親人 所以請大家不要把目光放在他是怎麼進來的 而要把目光放在他是不是能勝任他的工作 工作是否盡心盡力之上  如果他依仗著特殊關係所以成天混吃等死做爽缺還遲到早退的話 那就別客氣的蒐證舉發他 連同他所依仗的特殊關係都給他爆出來 一次讓他死個澈底    反之如果他跟同仁都相處和睦 從來都沒有甚麼非分之想 工作也盡心盡力的話 那這樣的員工 我們又有什麼去歧視跟批評他呢 大家說是吧

以上 謝謝大家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16:12

樓上各位外包網友:一些有心人士正設法將郵政本業之窗口臨櫃與外勤投遞及郵件分揀人員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協助汝等郵工同仁能納入「不定期契約工」雖然我們沒有很大把握,但凡事盡心盡力即使無法順利完成,但至少我們曾經努力過,不枉人生一生走過。11個月都可改為不定期契約工,請大家對這些對郵局努力多年的外包人員一些鼓勵、一些肯定。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16:38

第 31 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
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
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
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除從業人員、公務員外,其餘皆非正式人員
....但約僱人員有勞保保障,雖然薪資較低亦無妨
....轉成不定期之目的在此
....長官太為承攬人員想了,竟想一次把他們提升為正式人員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19:15

約僱人員的進用早在98年就已經凍結了 目前是遇缺不補的狀態
你說約僱人員不是正式人員?非也非也 去翻翻你引以為傲的勞基法吧
依你對勞基法的嫻熟及推崇 我猜想你是假裝不知
現在約僱人員的福利制度在工會及廖前輩的努力之下已經大有改善了
外包承攬人員想轉成約僱人員依目前的主客觀環境下是不可行的
我知道你們不願意接受這個事實 但現實是殘酷的
我也知道外包人員的心理 畢竟能夠免試而謀得一份正職的工作 這畢竟是個終南捷徑
人家考得要死要活 還要去台北抱郵袋 有的還離鄉背井 苦哈哈地等調遣資格
跟這些人員比起來 孰輕孰重 我想就讓每個同仁自己去衡量吧
附帶一提的是 此例一開有很多長官的親屬會很快的進來"做外包'
到時現任的外包承攬人員未必全部都能得到好處 更何況還有其他的分檢及司機外包等等人員
到時會不會引起考生的投訴 與論的譴責 就賭賭看吧 天佑郵政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21:04

樓上同仁:我們所追求的不過是企業的社會正義與郵政事業人手的彈性調度,我尊重您的PO文,但也將盡一切可能之力量協助窗口與投遞、郵件分揀等郵政本業用人合於勞基法,讓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就地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爭取改為不定期契約工,不僅是法律位階之比較也是善盡國營事業拋棄政府帶頭進用廉價勞工。希望能影響各行各業莫再大量以派遣人力方式用人,規避勞基法,政府的採購法有時是企業家剝削勞工的始作俑者,這是我們從事工會運動者看不下去的地方。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21:21

廖前輩,您是工運前輩,對郵政有相當的貢獻 ,小弟對你也只有景仰
對於你的言論,小弟也十分尊重,畢竟雖然意見不同,或許出發點都是為郵局好
你說你將盡一切可能之力量協助窗口與投遞、郵件分揀等郵政本業用人合於勞基法,讓相關外包承攬人員就地依勞基法第九條立法精神爭取改為不定期契約工
然而小弟是將盡一切可能之力量讓郵政本業用人合於國營事業管理法,讓用人能夠公正 公開 公平透明化 讓更多有志青年進入郵局服務
我想大家就各自努力吧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3 22:29

廖前輩,您是工運前輩,對郵政有相當的貢獻 ,小弟對你也只有景仰
對於你的言論,小弟也十分尊重,畢竟雖然 ...
Guest from 114.26.218.x 發表於 2013-2-3 21:21



    樓上大大~
您前面說了好多.外包清潔..外包司機.扯了一堆
上面又說回到"郵政本業"
您到底想說什麼??
你知不知道人家現在在說什麼?
這篇重點不在考用正式人員
這篇重點在於郵政不守法
尤其是勞基法

郵政前輩將努力扶正
去年血汗郵局事件郵局不發加班費
失心瘋的要人狂送郵件
要不是這些前輩主張勞基法
您的勞動條件能改善?
您的弟兄能有加班費??
我不管什麼國營事業管理法,...殯葬管理法的...
但我只知這些法剝奪了勞工勞動基本權益就該糾正
國營事業管理法違背了維護勞工權益的勞基法就是不對!
就該檢討!就該更正!
國營事業管理法是低於勞基法的
郵政自己違法還怕人家知道
還怕上新聞.還怕上媒體..
都敢做了.又堅持自己依法就要面對.怕什麼?

還扯什麼對廣大考生不公平
又扯面試
又扯什麼....
感覺您好像很不安....

議題貼上這一個站台.就等於等著上新聞了啦
去看一下會員跟過去的郵政新聞
這裡早就被新聞媒體交通線記者盯上了啦
快去建議郵政公司抄站比較實在...
不然又爆出一堆丟人現眼的消息...


而您將盡一切努力,事業勞工權益放第二,業主的管理法放第一
您的心態....您的用意......

您有一點像狗吠火車.而且還吠錯車
當您坐擁勞基法保障的合理工時領到加班費之時.勞基法就是對的.勞基法就是至上的
當郵政不依勞基法對待承攬出去的區段人員時.您又搬出國營事業管理法.勞基法是次之

若依照您的思唯
國營事業管理法也沒說投遞同仁的合理工時.也沒說怎樣才會給加班費.怎可過份要求給付加班費.
信就是給我送完.怎可說什麼是合理工時....

您在護衛什麼?人家在說東....你在說西
您給我的感覺就像是強詞奪理.而且還強錯詞
立場更是東倒西歪.
表面義正言詞.實質是狗屁不通!!

如果您是郵政經營職.我真想向全體郵差說."這就是讓你淪為血汗工廠一員的人"
如果你是工會代表.我想知道我是不是把票誤投給你了.難怪郵政工會是個騙工會費沒用的東西!
如果只是表達意見想法.那麼我也想對你建議不要讀死書."邏輯"很重要.您的表達及邏輯思唯有嚴重的問題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4 04:21

能夠在郵局服務是一種福氣,如何讓不合理的用人方式單純化是全體郵政人共同的責任,自國營事業採購法實施以來政府部門率先使用「派遣工」方式用人,國公民事業大量引進,造成勞工權益嚴重受損,甚至勞、健保都要自己負擔,這絕對不是重視勞工權益與身為民主國家的作法,今天初就業的勞工學歷大學生起薪普遍是22K起薪,薪資水平倒退20年,遠遠落後韓國及其他亞洲三小龍,這是誰的責任?錯誤的用人政策不僅剝削勞工權益,更陷勞工生活為窮忙一族,現下青年就業環境惡劣,年青人買不起房子不結婚不敢生孩子,因為養不起,這是誰的責任?錯誤的政策必須要有人敢於跳出來指正,國計民生才能富強康樂,郵政是國營企業自應為民營企業之表率,郵政本業用人一定要合乎「勞基法」,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最低標準,勞基法的位階高於國營事業管理法,如何讓台灣勞工共同受到勞基法的保障,是所有讓台灣勞工生活品質、勞工健康、能安居樂業,是所有關心勞工朋友的共同責任,我沒有能力改變大環境,但至少我可以嘗試從中華郵政開始,即使因汝輩等之阻撓而不能成功,我們也不會遺憾,至少我們曾努力過也不枉人生生命走過。改變不合理不合法的工作職場,敦促中華郵政要忠誠的落實「勞基法」是我一生的志願,也是生命存在的意義。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4 04:47

郵政自92年改制為公司,新進考用專業職起首敘薪偏低,造成每次招考離職率高達三成,會考試的不見得能適應郵政職場,也造成郵政當局嚴重的困擾,當年我能努力協助專業職起首敘薪追晉三級每人加薪仟元以上,憑藉的也只是人溺己溺的思維,否則專業職薪資結構不合理干我何事?我只是要多方設法改變不合公司企業社會正義之經營模式,善盡有能力的人盡情發揮扶持弱勢族群造福基層勞工的責任,我們只是盡己之力但求不愧我心不圖私利造福普世大眾,讓有能力在郵政事業打拼的人有個合乎法令保障的身分,如此而已。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4 08:10

最後想說的是:郵政為國營事業一切用人應合乎法令與企業社會正義之規範,更應為民營企業之表率,目前我郵事業用人最不合理之處便是以假承攬真外包,這些外包人員更值得所有郵政人共同關切他們的前途,勞基法第九條規範的很清楚,各級郵務工會及人事主管應突破一切困難,將他〈她〉們納入「不定期契約工」範圍,讓相關在郵政事業付出心力多年的承攬人員轉換為不定期契約工,是所有郵政人共有的責任,希望所有的工會代表及工會幹部要據理力爭完成他們的心願,讓他們能戮力於郵政各事業崗位。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4 18:34

220.134.18.x 大大
消消氣嘛 心平氣和地討論事情 別發那麼大火嘛
你有你的立場 我有我的立場 彼此相互尊重 況且廖前輩都願意替你們爭取了 不用那麼焦慮吧
你一直再說邏輯邏輯 那我就在跟你說一遍吧
沒有錯 勞基法第9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你們外包投遞是繼續性工作
清潔工及司機不是繼續性工作? 我的意思是吵下去不就要逼中華郵政將職缺放出來招考
這樣下去對現有的外包人員有利嗎 上次立委質詢時高層已經有出現聲音要逐步收回外包區段
吵下去就會成功嗎 我的意思是像你的文筆這麼好 好好努力也必有一番作為你說是吧
就此打住了 本人不會再回應了 也不會改變初衷 我跟廖前輩就兄弟登山吧

另外跟版主反映一下這個仁兄他的這一句"您有一點像狗吠火車.而且還吠錯車"涉及公然誹謗及侮辱罪,本人念及同仁情誼暫不提告,但已經將文章備份 特此聲明一下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4 19:00

要告是不成立的
因為你們都沒有註冊,ip也是浮動,
這網也不公佈ip全碼(我想這網不可能配合公佈全碼),
你們又不說你們是誰,
比如你現在的ip跟他回你時你的ip是不一樣的
誰是誰很難分別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4 19:03

本人念及同仁情誼暫不提告....麻煩告一下,雖然不是我,但我還蠻想知道您是哪位?只要您出庭!至於罰款....我會幫忙募款,而且別忘了「以原就被」原則,若一在南一在北或者.....外島...那就很好玩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4 20:08

本論壇開壇已有很長一段時間,少見官方言論....
本論述卻可激起如此波瀾.....戳到痛處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5 02:21

220.134.18.x 大大
消消氣嘛 心平氣和地討論事情 別發那麼大火嘛
你有你的立場 我有我的立場 彼此相互尊重  ...
Guest from 114.38.152.x 發表於 2013-2-4 18:34


我沒動怒啊!我也沒發火啊!我只不過心平氣和寫些感想...
這樣您就以為我發火啦!那我真發火的時候,豈不是嚇死人了...
--------------------------------
邏輯、思唯...
我說的不對嗎?
離開話題,我要更正您一個觀念,
無論是外包、約僱、從業、轉調、總經理、董事長...等身份,
甚而收入,跟有沒有唸書沒有關係,
外包多的是大學畢業,約僱多的是飽讀詩書,從業多的是才華洋溢,
您不要一概認為承攬人員想要撿現成,還是約僱不想考試就想怎樣,
這種心態基本上就是以本位心態去看別人,
就像您預設立場"約僱都是什麼親戚關係找來的"
事實上不旦不是,
而且您還讓我連想到,如果您是主管,有約僱機會應該會從自己人下手的人,
有沒有不重要,反正這只是一種心態....

正如同您預設我是外包人員....是嗎?
您不認為我是轉調亦或其他?
只因如果是您,您決不會發表贊同言論,
當然您也不認為其他相同職等的人會有跟您不一樣的想法,是嗎?
這就是"預設立場"

所以,不是我文筆好、口才佳,
只因您為維護您的主觀預設立場,
運用不論青紅皂白,是非不分理由護衛,
我不過是一一搓破而已.....沒什麼....


我相信外包人員決不是自命清高者認為的
"都是沒唸書的人"、"都是不會唸書的人"、"都是沒什麼水平的人"...
別急著否認說您沒寫過這樣的話,
我這樣寫,寫的是一種心態,
我前面說過,別把每一個人唸書的目的都是拿來考試,
會唸書不見得會考試,這你要清楚!
會做事更不見得會唸書,這你更要清楚!


為什麼我會花時間寫這些東西,因為感覺出您有嚴重貶抑外包人員的心態,
說實在話,如果真要論專業,外包人員搞不好還較專業,
不是專業職一、二嗎?專業指什麼?不就窗口、送信嗎?
外包人員不專業嗎?專業度怎麼分?
送信快、慢、狠、準?



好啦!我前面已經說我的回覆是離題的,
不過是點出您的心態及預設立場問題並更正觀念而已,
別在用麼國營事業管理法來回我了,那就真的狗屁不通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5 07:25

贊同  我也有回文  我也強調認同外包轉為約僱  強調是約僱 再次強調是約僱  不是考用的從業
這只是希望提升郵局在用人制度上的合理 對於基層勞工的保障 更希望從郵局開始去改變台灣現在已經過低的基層勞工權益保障而已  
但我發現有人的眼睛不知為甚麼永遠都看不到這一點  不斷的在逕自扭曲他人的觀點  然後又自顧自的擴大解釋  挑起爭端
然而我並不是外包  也不是約僱  
我的言論跟觀點  來自於我對弱勢者的同理心 基本上我還是認同正式從業人員應該是經過考用程序比較合理的
所以如果一就那樣曲解我的觀點  一味認為贊同外包轉約僱就是轉換成不用經過考試就升為從業  
那麼如同樓上大大所說的  我不禁開始懷疑 您的人品 胸襟 以至於性格跟動機為何了
基本上如果不是嚴重的目小還是刻意 我實在是想不通怎麼會有人可以一而再 再而三的逕自曲解他人意涵  然後扣帽又猛烈批判成這副德行的
都已經不講理到這程度了  還在那談甚麼法律 這不是本末倒置的問題嗎
您究竟是希望更多人認同您的主張還是反感呢  那為什麼要一再嚴重扭曲他人意涵並逕自擴大解釋  把世上所有不贊同您意涵的人都當成敵人呢
不解  這是啥動機  還是啥性格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5 16:46

樓上各方網友小郵工只是堅持郵政本業之窗口臨櫃業務、外包投遞同仁與郵件分揀屬於郵政本業之範籌,希望這些業務都應該是對郵政有向心力之郵工擔任,而非一般考用從業人員「騎驢找馬」之心態在郵政職場工作,這樣對具有對郵政有向心力之外包同仁兩相比較,何等公平?所以這才是小郵工與一些有心人士努力的目標。廖進興敬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1 17:49

路過看到你們在鬥嘴鼓,有人還要告人....我笑了

不是我要替那些外包人員說話

如果是你知道有機會可以轉成約僱的話

你還會去辛辛苦苦的準備考試我就輸你........

樓上叫外包去考試的真是頭殼壞掉

另外 外包人員也別裝了

我們這邊的外包人員薪資34000元 扣掉機車消磨及油錢了不起還有三萬出吧

北部就別說了

在中南部

若不是特殊專長人員

你現在出去外面能找月薪超過三萬且周休二日的工作我也輸你

不燃既然做的那麼痛苦 又不願努力準備考試

幹嘛還賴著郵局

說穿了還不是盼望有一天能藉此轉成約僱

改天再跟著約僱人員一起吵要跟從業一樣的福利

我話說得直接一點 有得罪之處還請見諒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2 00:49

你現在出去外面能找月薪超過三萬且周休二日的工作我也輸你
你真的要輸人了
我們這邊的外包人員薪資34000元 扣掉機車消磨及油錢了不起還有三萬出吧
你又要輸人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2 07:40

你現在出去外面能找月薪超過三萬且周休二日的工作我也輸你
你真的要輸人了
我們這邊的外包人員薪資34000元  ...
Guest from 202.39.21.x 發表於 2013-2-12 00:49



    來來來,把工作列出來一下,光會嘴砲沒啥用
我來接露一下吧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 ... =%e7%94%9f%e6%b4%bb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30129/34800790/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128/157962.htm

還有很多,懶得列了,人家大學生薪水才22k

咱們局的外包承攬起薪是34k,合約上還註明會依物價適當調整,這樣的待遇如果還嫌不好

我看那些大學生要去跳海了....

這個網站對考用人員有很深的敵意,我還是快溜吧

別告我 我沒時間出庭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2 11:30

回復 37# Guest from 220.134.190.x
勞工與勞工互相一奌
要分清楚誰才是主要敵人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3 00:28

來來來,把工作列出來一下,光會嘴砲沒啥用
我來接露一下吧






還有很多,懶得列了,人家大學生 ...
Guest from 220.134.190.x 發表於 2013-2-12 07:40



   

大大你沒分清楚版面吧.這裡是承攬同仁耶!
這個站很久了耶...考用的從業加薪勢威..當初這個站最不怕..幫了多少忙....
幾K那是工作性質及經驗.能力問題.跟學歷沒有直接關係...
我高職...下班後接案平均一個月可接達4.5萬.加郵局收入約9萬
不是我臭屁啦.也別羨幕...那是自己要學專長.光讀那些考試用的生不出錢

你可以幫忙找願意提供承覽同仁的合約嗎?不具名的.提供給廖大..
你看到合約就知道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3 21:53

回復 37# Guest from 220.134.190.x

這個網站對考用人員有很深的敵意,我還是快溜吧

別告我 我沒時間出庭


麻煩回去爬文爬清楚  說要告人的那個是考用的人  還逕自認為所有不贊同他意見的人都是外包的  偏見
再者  從業當初調薪能過關  包含網站調查遊行參加人數都是這個網站的版主在背後出力的
飯可以亂吃  話不該亂說  如果你想讓所有人都以為所謂考用的從業都跟你一樣是這種程度跟喜歡亂栽贓的人
那麼你已經成功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4 06:21

原來還有這招,先進來做外包,然後在轉成約僱,之後找機會轉成從業,我現在失業中,樓上還有人說約僱外包不用靠關係,是否可以引薦一下,另外回樓上的,你說別人之前是否先撿討自己,不支持外包轉約僱的一定是考用人員嗎?我們這些考生也不支持啊!你們就是黨同伐異嘛!和你們相反意見的就群起圍攪,蓋文砍文,但是像上面涉及公然污辱的,你們不但不處理,還搧風點火,難怪人家說你們是約僱論譠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4 07:07

原來還有這招,先進來做外包,然後在轉成約僱,之後找機會轉成從業,我現在失業中,樓上還有人說約僱外包不 ...
Guest from 114.27.228.x 發表於 2013-2-14 06:21



要裝就像一點....
爬文也要認真點....
人家在說些什麼看清楚....
建議版主把雞同鴉講的文刪一刪....
不要回文回的跟瘋子一樣....
約僱論壇??你的顯示器要換了,這麼大又大到整個螢幕的標題你還看走眼??喔....暈
你失業中??
我來幫你介紹工作....
但你先把履歷貼上來..我看看我能幫你什麼忙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5 11:09

請問一下
到底有誰看到這一個版面有人主張要把外包直接變成約僱然後變成從業的?
還是約僱直升變成從業的?
一個莫須有的話題,一個有心人匿名刻意炒作的議題,便能如此挑起對立?!
建議版大應該全面刪除那些版面上沒有卻刻意加入炒作的議題回應
否則這裡只會變成有心人假借言論自由破壞跟滲透的地方而已
很多人都知道這裡是發起從業調薪跟揭露郵局血汗真相的地方
總公司跟各工會早對這裡恨得牙癢癢的
除非是敢具名為自身言論負責的人
否則此類刻意摻入與版面內容無關且炒作員工情緒對立的回應
都應該一律刪除才是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5 11:09

請問一下
到底有誰看到這一個版面有人主張要把外包直接變成約僱然後變成從業的?
還是約僱直升變成從業的?
一個莫須有的話題,一個有心人匿名刻意炒作的議題,便能如此挑起對立?!
建議版大應該全面刪除那些版面上沒有卻刻意加入炒作的議題回應
否則這裡只會變成有心人假借言論自由破壞跟滲透的地方而已
很多人都知道這裡是發起從業調薪跟揭露郵局血汗真相的地方
總公司跟各工會早對這裡恨得牙癢癢的
除非是敢具名為自身言論負責的人
否則此類刻意摻入與版面內容無關且炒作員工情緒對立的回應
都應該一律刪除才是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5 11:09

請問一下
到底有誰看到這一個版面有人主張要把外包直接變成約僱然後變成從業的?
還是約僱直升變成從業的?
一個莫須有的話題,一個有心人匿名刻意炒作的議題,便能如此挑起對立?!
建議版大應該全面刪除那些版面上沒有卻刻意加入炒作的議題回應
否則這裡只會變成有心人假借言論自由破壞跟滲透的地方而已
很多人都知道這裡是發起從業調薪跟揭露郵局血汗真相的地方
總公司跟各工會早對這裡恨得牙癢癢的
除非是敢具名為自身言論負責的人
否則此類刻意摻入與版面內容無關且炒作員工情緒對立的回應
都應該一律刪除才是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5 11:09

請問一下
到底有誰看到這一個版面有人主張要把外包直接變成約僱然後變成從業的?
還是約僱直升變成從業的?
一個莫須有的話題,一個有心人匿名刻意炒作的議題,便能如此挑起對立?!
建議版大應該全面刪除那些版面上沒有卻刻意加入炒作的議題回應
否則這裡只會變成有心人假借言論自由破壞跟滲透的地方而已
很多人都知道這裡是發起從業調薪跟揭露郵局血汗真相的地方
總公司跟各工會早對這裡恨得牙癢癢的
除非是敢具名為自身言論負責的人
否則此類刻意摻入與版面內容無關且炒作員工情緒對立的回應
都應該一律刪除才是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5 11:09

請問一下
到底有誰看到這一個版面有人主張要把外包直接變成約僱然後變成從業的?
還是約僱直升變成從業的?
一個莫須有的話題,一個有心人匿名刻意炒作的議題,便能如此挑起對立?!
建議版大應該全面刪除那些版面上沒有卻刻意加入炒作的議題回應
否則這裡只會變成有心人假借言論自由破壞跟滲透的地方而已
很多人都知道這裡是發起從業調薪跟揭露郵局血汗真相的地方
總公司跟各工會早對這裡恨得牙癢癢的
除非是敢具名為自身言論負責的人
否則此類刻意摻入與版面內容無關且炒作員工情緒對立的回應
都應該一律刪除才是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5 20:06

回復 47# Guest from 218.173.197.x
我可以說一下嗎 ?廖大哥的傳單被我們局的弟弟看過後,他說要匯款贊助呢。他是剛考進來專二。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7 09:22

另有一個承攬郵差因公受傷,卻未能享有工傷,只因他是老闆。這是哪門 子的老闆。
.分類:臺灣真相系列2013/02/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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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分享在我的 Plurk分享在我的即時通當從業人員抱怨與具公務員身份的轉調同工不同酬時,您可曾想過,還有外包與承攬,還有不定期、、、等身份的同事與您一樣,在這工作環境中,為五斗米折腰中,只因要養家活口。
他們與大伙一樣,甚至比大家還珍惜這個飯碗,因為考試、讀書對他們來說都是要命的苦差。再加上很多外勤工作的負荷,都遠大於我們。他們不敢叫,比大家更不敢。過年期間,有一個所謂的承攬郵差,告訴我他的分柬格約有40格,而有牌的我們,才20多格,這部分我有再查證確認過。另有一個承攬郵差因公受傷,卻未能享有工傷,只因他是老闆。這是哪門 子的老闆。
最多35,000元的契約,扣油錢、維修、勞健保、、、、、還剩多少呢?
這群人,幾乎每天十幾小時的工作,卻不敢申領加班,這群人身體也不是鐵打的,確也不敢進醫院修整。卑且悲。這群人就生活在您我的周遭。
或許您也可以跟大多數人說法一樣,沒人叫您留,可以走啊。這口吻就好像官語,我們不是燒有不滿或情緒,不也常聽到嗎? 我,就被很多人嗆過。甚至後來當主委的大大的官(但衝突的後續 他對我很好了)。
記得,數月前有郵差告訴我一個冷血笑話,在一個場合中。有郵差為一個身染肝病的轉調的老郵差請願,希望能增加人手,減緩工作負荷與請假治療的補充人力。但有位可能是科長級的官安慰大家的情緒說,肝病,我也有,還是脂肪肝。這是天龍國嗎?

大家記得郵差上吊的事件嗎?他想離職,卻因身受人情壓力而留。但也因壓力的負荷遠超過,終卻是選擇死這條不該選擇的路,
此刻的我,同樣擔心哪個郵局的郵差,因種種不利的工作條件下,會發生的事件。

當我拜託他們,命是用來保護妻小與價值,而不是工作時。某郵差的妻子立刻請我要好好的勸他的丈夫,他可是家裡唯一的支柱。我端詳他的情緒與工作的熱忱,我當面請他去看精神科
事實上 郵局有太多人需要看精神科,我就是其中一位(幸好我有心理醫生的好朋友在台北行醫)
怎會有人在過年期間還在送信,還在搏命。無薪、無加班。勞基法不是這麼規範吧。小郵工代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7 09:30

轉貼 HOYA郎雜貨舖部落格(您值得訂閱的園地) 承攬、派遣、外包傻傻分不清楚
.分類:郵差抗暴事件錄2013/02/1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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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庫人力資源事業群總經理楊朝安
善用外部資源的概念,例如人力派遣或業務外包等方式,在近兩年的企業經營中變得十分熱絡,經營者會有這樣的思考,主要還是著眼於節省經費與人力,以將企業的資源投注於核心競爭力,這種運用外部資源的經營概念,在先進國家風行的時間比台灣提早20年以上,如今台灣正加足馬力追上潮流,但是由於市場尚無規範,企業對於派遣或外包的認定往往莫衷一是。

通常企業所認定的運用外部資源,嚴格說來應該是將企業內非核心的工作,以「人力派遣」、「勞務承攬」或「業務外包」的方式處理,以減輕企業的負擔。以台灣的狀況來看,不論是哪一種的委外行為都已存在,但是因為大家對於「派遣」、「承攬」的認知不清,所以台灣的派遣市場雖已成熟,卻顯得有些紊亂。



「人力派遣」是一般人最耳熟能詳的外部資源型態,所謂的派遣是指「派遣公司的員工到用人單位,接受其指揮管理運用,完成工作任務」,這是一種人員出租、人力租賃的概念;而「勞務承攬」則是指勞務供應,也就是派遣公司承攬企業內某種工作,與派遣之間差異極為細微。

派遣員工等同於企業正職員工,只是這些人力是租來的,也就是說,用人企業向派遣公司租一批人力到公司上班,但是這一批人要如何指揮調度監督管理,這是用人企業的責任與義務,所以勞基法給予勞工的權利與義務,派遣員工同樣享有,而用人單位必須吸收派遣員工因勞基法而產生的請假權益成本。勞務承攬的人員指揮監督權雖然也在用人企業,但是彼此的合約重點在於派遣公司要維持勞務不中斷、工作不暫停,與派遣略有不同。

「業務外包」則是另外一種企業可運用的外部資源,也具有承攬精神,業務外包強調承攬者的績效責任,也就是承攬者與定約人合議後,而承攬者只要依合議約定提供服務即可,它的目標明確,通常定約人不會也無權過問派遣或承攬公司如何達成約定。所以業務外包所用人員的指揮監督權在於派遣或承攬公司,所有的業績責任也在承攬一方,企業方只論結果付費即可,最典型的代表就是「保全」與「大樓清潔」。
人資縱橫電子報【台灣法律網】


勞務承攬?與勞動派遣有何不同?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僅就勞動派遣為解釋: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並無就勞務承攬為定義解釋。

【解析】
一、勞動派遣
按所謂勞動派遣係指派遣公司之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業主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勞工與要派公司事業主間並無勞動關係存在而言。是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僅存有勞動力使用之指揮命令關係,至於基於勞動契約關係成立而發生之雇主義務,則係存在於派遣公司,要派公司對派遣公司應負擔給付派遣費用之責任,故「有關勞動契約、解雇、工資及工作規則等事項皆只由派遣公司雇主負擔法律上之主體責任」。

此種特殊之勞動關係,可視為派遣公司將其勞動請求權乃至勞務指揮權讓與要派公司後所發生,依據民法§484規定旨趣,僱用人於得到受僱人同意後,得將其勞務請求權利讓與第三人,只要派遣勞工基於與派遣公司間之勞動契約約定,同意此種勞務給付型態,勞動派遣即屬適法(94.11.1高等法院94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勞務承攬
按所謂勞務採購,其認定係從政府採購法§7第3項、第4項:「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之規定;至於勞務採購之契約性質,可能以委任或承攬或混合契約或無名契約等為之,如果以承攬為之,可能就會被稱為「勞務承攬」。

三、綜上
惟機關辦理勞動派遣之勞務採購,機關(要派公司事業)與廠商(派遣公司)間,是存有「委任」?「承攬」?或是混合契約或無名契約?則應依約定之內容及相關客觀事實等因素綜合判斷之,而非僅以契約名稱為率斷。

【註解】
註1:按承攬之性質,除勞務之給付外,另有完成一定工作之要件。工作之完成可能價值不菲,或須承攬人之特殊技術、耗費勞力與鉅額資金始能完成。是繼續性質之承攬契約,一經承攬人履行,若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僅得終止契約,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8號民事判決參照)。
再按承攬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重在工作之完成,不以承攬人親自為之為必要;而委任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則重在事務處理之過程,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受任人之處理事務,原則上須親自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86號民事判決參照)。是委託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在設計方面,係重在廠商圖說及規範等相關資料之給付(即重在工作之完成),所以屬「承攬」,而在監造部分,則重在事務處理之過程,所以是「委任」;換言之,委託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應屬「承攬」及「委任」之混合契約,應分依其性質,適用相關規定。但純工程之採購,則係重在工作物之完成,所以是「承攬」,其雖是繼續性之債,惟在未履行前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並不會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尚得解除契約,與「繼續性質之承攬契約,一經承攬人履行,若解除契約使其自始歸於消滅,將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僅得終止契約,使契約嗣後失其效力,始符公平原則」尚屬有間。
註2:最高法院100台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查本件採購契約為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按混合契約,原則上應適用各該性質之契約,與民法§529並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訂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之情形,未盡相同。則原審謂:各式無名契約而屬於勞務給付性質之契約,均有民法債篇有關委任規定之適用,兩造間之契約關係亦應適用委任之相關規定云云,洵有未洽。又民法§184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亦屬之。惟仍須以行為人有違反該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並其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查建築師法§20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蓋建築師受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監造等業務,若未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 A或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不僅與保護社會秩序之目的有違,亦影響委託人之權利甚鉅,難謂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審謂該條項非為保護他人之法律,所持見解尚屬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參照。小郵工代PO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19 20:24

回復 50# Guest from 220.134.18.x
廖大哥努力爭取讓外包承攬人員能依勞基法轉成不定期約僱,引起各位的意見發表,
那麼郵局的資深差工直接轉內勤士,可保留勞保年資改投公保,對各位有沒有任何啟發作用?
制度是死的,人,活著才要緊。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2-24 18:45

外包人員連最基本的勞健保都沒有

車子更不用說了...

外包人員出門送信 還是自己的安全比較重要
因為什麼都沒有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3-19 18:12

之前外包人員就有直接變成約僱的啊

這是不變的事實 然後才說現在不行 在騙誰啊

不然之前一千多個外包 剩600多個 其他400個去哪裡
作者: 春常0    時間: 2014-10-11 08:50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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