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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瑩╱台中報導】中國籍女子柳碎蘭與美容護膚連鎖店佐登妮絲簽下培訓協議,願在受訓後無條件接受安排工作3年,不料奉派工作半年多,就因替客人按摩美容出現手腕隧道症候群等職災傷害,她無奈常請假,反被公司2度調到其他分店,憤而拒絕配合到班,公司以她曠職拒付薪資,柳女提告,台中地院判公司應付柳女薪資17萬餘元。
柳的律師表示:「柳女手傷已無法正常工作,日前回大陸。」佐登妮絲人員昨表示:「長官不在,不便回應。」
住在桃園的柳碎蘭3年前先被分發到桃園縣蘆竹店擔任美容師,7個月後就因手腕受傷請假,後來被調到福德店才4天又發病請假,再被調到新北市新泰店。
柳認為是因她頻請假才被不斷調動,拒到新北市上班,公司以她曠職拒給薪資。法官認為公司的調動不符合《勞基法》調動原則的「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判公司敗訴。
.須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
.如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必要協助
資料來源:勞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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