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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SCLUB雲端專屬主機己開放租用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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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郵政e大學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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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2-9 21:37
標題:
郵政e大學合理嗎
郵政e大學 上課沒有工資 下班都快往生了 還要作業績 賣代售商品 然後 還要上郵政e大學 真的很懷疑 這樣合理嗎?
(或許有大大貼過這文章 如果有請版主刪除 抱歉)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2-18 11:15
不合理!串連全體基層倔絕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3-4 22:30
真的是沒人性壓..給你按個讚
完全沒時間 又沒工資 只會給人添麻煩
壓力真大 又要責任制又沒錢
難怪新人留不住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3-7 10:17
真的很累.還強制執行耶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3-7 23:28
已經不用強制上郵政e大學了 但很令人不爽的是 公司竟然對勞工局一概否認 從來都沒有勉強過員工上e大學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3-13 00:31
不要被騙了 公司另用一種方式 績效評比 還占3分 比代售商品1分還多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3-16 01:0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603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承辦人:蔡錦文
電話:02-28948100-312
網路電話:82293581-312
受文者:本公司直轄各機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人字第101020066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重申「郵政e大學」係提供員工自我成長之數位學習網站,
請各單位主管
確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
,尊重員工個人學習意
願
,鼓勵同仁
自動自發參與
線上學習,
切勿強制實施
,
請查照。
說明:
一、請參閱本公司101年1月13日人字第1010200231號(人通第
4130號)函。
二、本(101)年「101年郵政e大學學習推廣計畫」系列有獎活
動,
請依旨述原則
鼓勵同仁踴躍參與。
正本:本公司直轄各機構
副本:各等郵局所轄各級郵局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3-19 20:44
其實這個函是沒有用的 據了解 各支局還是要求要上郵政e大學 因為那占了支局考核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1-7 22:45
沒錯~上面還把沒上課的同仁一一列出來!!要求我們一定要上!!!!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1-7 23:17
串聯合法罷工3天以上,訴求合理工作時間及內容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1-8 00:40
這是莫名其妙.無聊至極為!!!!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1-15 23:49
公司玩的是2手策略~發文跟大家說不能強迫員工,另一手玩績效評比~~~~無言
搞不懂~這是為了要養訓練所的那些人,還是要造福員工~~
說回來~~最大原因是課程問題~~重複在上相同課程(每年)~真的是無意義~不如去買好一點的課程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1-29 00:16
如果郵局強迫你上E大學,可以去和勞工局檢舉
http://tw.myblog.yahoo.com/hzc0936054870/article?mid=4547
案件編號:
201202120013
申請人:
不敢填
申請時間:
2012/2/12 16:40:0
申訴標題:
中華郵政
申訴問題:
公司要求一定要上公司的郵政e大學 每年上課時數都在增加 沒有薪資、報酬 且得利用個人閒暇時間 在指定時間以內完成 不知是否符合規定
上傳附件:
無
處理進度:已回覆
案件承辦人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基準科 鄧力瑋
服務專線一覽
回覆內容: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有關您的疑問,茲說明如下:一、 有關您函詢「…公司要求一定要上公司的郵政e大學 每年上課時數都在增加,沒有薪資、報酬 且得利用個人閒暇時間,在指定時間以內完成…」一節,查80年6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14217號函以:「…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次查81年1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略以:「…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準此,如系爭教育訓練係強迫參加或與業務頗具關連性,則應計入工作時間,若致有延長工作時間等情,並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二、 有關您陳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強迫您參加教育訓練,給付您工資部分,本局將函請其查明妥處後函復本局,並俟其回復,依法辦理。三、 如您就所詢事項有所爭議,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可循下列方法處理問題: (一) 若您願意與雇主間就勞資爭議事件平和調處,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調或調解(工作地點在臺北市申請表格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37&
;CtUnit=11464&BaseDSD=7&mp=116001)下載協調申請書或調解申請書)。 (二) 綜上,若仍有勞工法令相關法律問題,本局於每週三、五下午2時至5時,提供義務律師諮詢服務,每次限額20名,若有需要,建議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來登記(本局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東北區5樓);亦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臺北分會:02-2322-5151)。順祝 健康平安本案聯絡人:鄧力瑋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5
歡迎光臨 官網少一點,真相多一些---中華郵政公司血汗真相網 (http://postgov.freebb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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