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勞基法修正三讀 超時工作提高雇主罰則 [打印本頁]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6-15 22:22 標題: 勞基法修正三讀 超時工作提高雇主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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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三讀 超時工作提高雇主罰則[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rti//SIG=10oehufgm/*http://news.rt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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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6/13 22:36
王韋婷
立法院院會今天(13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雇主沒有設置勞工名卡、工時違反規定、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等,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的罰鍰。
現行條文規定,雇主若沒有置備勞工名卡;勞工每日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員工加班每天超過4小時,1個月超過46小時;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等,可處雇主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三讀後的條文提高罰則,未來可處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這次修法也增列公布姓名條款,若企業主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或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都可公布姓名。
至於外界關注的保全人員等責任制工作未設工時上限,院會最後決定不予修正,因此也沒有每月正常工作不得超過208小時的工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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